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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银行业制度与业务创新(2)

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银监会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表明:第一,支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服务于集团内金融需求;第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提高消费金融与汽车金融服务质量;第三,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于自贸区内,以获得先行先试的制度优惠;第四,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以求取长足发展;第五,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并完善相关规定,提升金融租赁行业服务水平。

稳步实现利率市场化。2014年2月26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已宣布从3月1日起放开自贸区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⑥自此,上海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在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上真正实现先行先试。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已以合格审慎评估为基础,制订了实施意见,从风险监控能力、自主定价体系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定价行为进行规范,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放开自贸区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后,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对区内居民外币存款利率实现自主定价。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着力培育并提高外币存款自主定价能力,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合理确定外币存款利率,强化财务硬约束,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和利率定价模型,合理准确地反映风险溢价,为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提供有效依据。按照总体方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包括在资本项下逐步开放某些新政策。由此,银行的资金负债可选择来源于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以此降低资金筹措的成本。

自贸区各项制度与具体业务模式的创新是中国经济贸易寻求重大改变和进步的重要一环。这一创举被誉为是中国自信的表现,显示中国朝“重新再平衡”布局迈进重要步伐。

制度创新与业务创新的法律保障

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有赖于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确保在推进改革的同时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包括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和定价自律等机制,从而为今后更大范围和更深入的利率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实施分账式系统管理措施。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⑦分账式系统是区别自贸区分行与其他境内银行的核心措施,自贸区账户采取FTZ标识并单独核算。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⑧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核算。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审核。

实现区分监测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分外币存款开户对象,严格检测外币流动性风险,防范外币资金在区内外流动套利,避免外币利率不良振动效应,同时要求各银行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人民银行将提高对外币利率变化和资金流动实施监测的频度和时效性,对违规行为与违规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的同时,有权根据具体态势,加强对区内短期投机资本的流动监管,甚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严格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对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实施管理;并可以根据有限渗透附加严格管理的原则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包括自贸区内及区外)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建立综合信息监管与审查法律机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自贸区管委会通过实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直接投资信息共享制度,并为区内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同时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重点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是阻碍外资进入的制度借口,不是准入限制,也不是保护主义的抬头,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平衡。

鼓励银行业务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体现境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独立性、中立性、开放性与国际化。伴随区内银行业务总量的骤升,业务纠纷必然增多。建设初期自贸区法规存在滞后性和非完全覆盖性,对于商事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战。仲裁基于其开放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惯常适用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解决纠纷,灵活性及时效性强,可以更多地适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问题。同时也能带动上海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自由贸易体制改革在上海设立的试验田,体现了中央政府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宏伟目标。就银行业而言,在自贸区建设初期必须着重解决好上述银行制度与业务创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改革银行架构;扩大银行业开放;加快银行业金融制度创新;重构外资银行及民营银行准入规则;发展银行离岸金融服务;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开展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业务;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实施分账式系统管理措施;实现外币存款开户的区分监测机制;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立综合信息监管与审查法律机制等。上海自贸区内银行业制度创新与业务创新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其全国推广应用之价值,同时也为金砖国家自贸区建设作出良好之表率。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②龚柏华:“国际化和法治化视野下的上海自贸区营商环境建设”,《学术月刊》,2014年第1期。

③尚福林:“开创银行业改革开放新局面”,中国银监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12567B1D42944253B36F0B9FFB40EA1D.html,2014年4月2日。

④《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

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3号)。

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

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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