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逐渐步入市民社会,各类脱胎于行政机构的经济自治团体潜在的具有行政化、营利化、一元化的特质,使得其在规制本领域经济活动的同时也存在异化趋向,亟需厘清经济自治团体的法律主体地位,明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明确经济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促进经济自治团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市民社会 社会自治团体 自治权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制度发生着深刻变革,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政府的日益放权以及在经济领域内实施的“国退民进”方针,使得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进一步加大,随之而来的各种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团体也逐步成长起来,成为了一种规制本行业发展,促进良性竞争的主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自治团体也承担了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以及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之后,经济自治团体这一类萌生于政府体制之下,但又逐步社会化的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承担起越来越重的经济调节机能。从现实层面来说,当下我国经济自治团体的发展遭遇了“社会需求巨大”与“自治团体发展遭遇瓶颈”的尴尬境地。可以说,破除这一矛盾,让经济自治团体轻装上阵、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市场间的纽带作用和缓冲功能,协调“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中间地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经济自治团体的基础性分析
经济自治团体又被称为“第三部门”、“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NGO组织)”、“公会”、“社会团体”等,指的是一类区别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但又介于两者之间独立发挥功能与作用的第三类社会主体。①一般说来,经济自治团体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非营利性。经济自治团体发展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致力于为其成员提供部分公共性服务,以弥补政府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缺失。②
中介性。经济自治团体所追求的是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良好沟通,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联系,提供市场信息、解读政策制度、反映行业利益诉求,为其成员谋取共同利益。
独立性。经济自治团体的经费、人员均由其自行筹集,在组织体内各会员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依照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理念带动组织的运作。
经济自治团体作为独立的一个社会主体,其存在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合理性,同时还具有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关于其合法性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支撑:
结社自由权。该权利是指社会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依照共同的意愿,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也是经济自治团体获得法律上地位的最基本的权利依据。公民和法人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加入各类团体并让渡部分权利,组织体根据其成员的意愿和权利让渡,代为行使一定权利,并在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免于其他组织、个人和政府的干预。
表达自由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是衡量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自由表达利益诉求是公民基本的宪法性权利,组建或者加入经济自治团体体现了公民对个人利益的关切,正所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③。
市民社会与经济自治团体的关系剖析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最早的涵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生活中,一个自由人同时具有双重身份。首先,他是特定城邦的市民,是一个为自己谋求利益的私人;其次,他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作为“公人”,他必须在必要的时刻牺牲自己的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所谓私人利益关系就是市民社会,所谓公共利益关系就是政治国家。此后,市民社会逐渐演变为国家控制之外的非权威性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行政权力逐渐从社会、经济领域的部分撤退,社会生活逐渐非政治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由原来的政治挂帅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并重的状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也逐步展开。尤其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萌发,各种社会公益性团体、NGO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成长,原本依附于政府的各种行业自治性组织、公会等也日益回归其本来面目,开始提出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且在中国逐步开放的社会公共舆论的引导下,压力团体缓慢成长起来,市民社会逐渐具备了与政治国家抗衡的力量(如近些年流行的价格听证会、各种法律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各种社会热点事件中对政府的问责),市民社会逐步由私领域向公领域扩张,并得到来自国家方面的积极回应,亦即中国市民社会除获致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身份以外又争得参与政治生活的身份,进而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④
一个民主政府在进行决策之前与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团体进行商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为了选定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政策,而且也是为了缓和那些受损害者之间的摩擦,因为商讨的过程就是利益各方博弈的过程,在博弈中受损者至少会认为他们曾经发表过自己的主张并且他们的主张曾被并且将来会再被政府所采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这样的良性交流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为实现政治民主化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并且决定政治国家,两者的身份分离是相对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成熟,政治国家最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⑤
在世界范围内,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了克服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各国掀起了一拨又一拨的“社团革命”运动,各种类型的经济自治团体随着社会发展、制度更迭和观念变迁而蓬勃发展,涌现出一批如工会以及各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市民社会的预警下,经济自治团体虽然系脱胎于市场,但其并不完全依赖于市场的动态,建构起独立于市场机制的调节手段,又被称为社会调节机制,主要通过组织内成员自主管理的方式来实现运作;同时,该调节方式又独立于政府的调节,在面对国家干预时不消极接受,也积极地介入其中,协商规章制度的反馈与完善,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缺憾。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年以来,随着政府对经济领域的开放程度日益加深、广度也日益加大,政府对其在经济领域内的部分权力进行不同程度的让渡(例如大量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公有制经济从一些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允许部分民营资本进入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等)。政府的改革在社会层面上收到了积极效果,各类自治性的经济团体如行业协会就大量涌现出来。囿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这类自治团体初始形态多数来自于原先国家机关的改革产物,具有一定的行政化、公利性的特点,其在成立之初就承担着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其主要是作为调节社会生产的手段而发展的。但随着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经济自治团体逐渐在发展方向上赢得自主权并迅速扩张,呈现出部分私益性的特征,代表着其所承载的市场主体独立地提出利益诉求。在当前的社会体系下,可以将整个社会系统划分为“政府—市民社会—市场”三个组成部分,市民社会担负着连接市场与政府的承接功能,同时作为市民社会代表性组成部分的自治组织也成为潜在的压力团体,在利益受损的特定情况下对政府的国家行为施行常规化的监督和制约。⑥
经济自治团体的异化
作为一个民主化的法治国家,尊重群众的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是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积极回应,在其中,社会团体尤其是经济团体所享有的集体自治权更是在公权力日益庞大的情况下竖起一道屏障,给予公民个人必要的庇护,以防止国家对个人生活领域的不当侵入和干涉,促使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和谐互动。但在我国,由于经济自治团体大多脱胎于原先的政府部门或者准行政机构,虽然经过各种的改制和转型,但是其中仍然具有官方的属性,既通过自律机制行使自我管理权,又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政府的指令,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所以大多呈现出一种“半官半民”的双重属性。与理论意义上的自治组织相比,由于缺乏可以依赖的中间环节,其在资源的获取方面存在天然的不足,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经济因素。中国千百年来的小农经济传统,塑造了国人的“植物性人格”⑦。与西方的移民社会相比,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国人的移动性较少,长期固定、闭塞的生活容易诱发出家族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这在经济方面就体现在地域性垄断,也导致了经济自治团体在成长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在涉及面和影响力上受到地域的限制。其二从思想方面来看,西方人尤其是欧洲人普遍信仰基督教,长期的教义熏陶也养成了西方人人格上的平等观念,形成了“耻感文化”,注重个性的张扬和人性的解放,具有较强的自由意识,也促进了自治理念的发展。反观中国,国人受到宗教的观念影响较小,民间生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级政府,具有浓郁的行政化色彩,这也使得民间的政治性组织发育不够健全。再加上东方文化中“罪感观念”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民众个人的利己主义成为了行为选择的重要评判标准,缺乏协调性、缺少大局观,使得支撑经济自治团体发展的思想基础较为薄弱。为此,在中国传统的经济和思想背景下,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一级自治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政治国家,自治团体在日常运作中极为需要来自国家力量的干预,这也导致了自治组织的独立性不强,没有形成真正的独立的利益诉求集体。
由于成长背景的天然欠缺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自治团体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现象,表现出了三个维度的偏差。维度之一是独立性之偏差。在社会上有着大量以自治性团体名义存在但却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呈现出自治组织行政化的趋向。许多经济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具有行政或者是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来源于政府拨款,团体的运营费用也有政府财政予以支撑,违背了自治组织成立的初衷,侵害了团体内成员的特定利益。这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的一个名义上的自治机构,其职能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政府机关的分支,其在面对公权力时,顺从多于对抗,附庸多于独立,没有独立的履行其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