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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与对策(2)

发展多元化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

有效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困境,需要从增加资金投入、理顺需求表达与决策机制、理清政府权责等方面进行改进,而改变传统的完全依靠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单中心体制,建构政府、市场和非盈利组织相互补充与合作的多元化供给机制将是突破困境的路径。

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在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上,多中心体制不是让渡政府的责任,相反,因为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必须首先明确政府的主体供给地位。为了持续、有效地供给公共物品,政府应该按照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责任,做到合理分工,统筹安排。

具体来说,纯公共物品及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农村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安全保障等;而区域性受益特征的地区性公共物品应由相对应的省、市、县级地方政府提供,如地方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应由地方政府担负供给责任;乡村水渠、农田灌溉、村内道路等应以乡镇级政府供给为主,由上级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对于基层政府的资金缺乏问题,上级政府应全面考虑和适度平衡乡镇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争取做到“一级财权,一级事权”,并加大针对性的转移支付力度,为乡镇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提供资金保障。

引入市场机制。对于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尝试引入市场手段。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入企业和个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体说来,可以通过引进企业、个人直接投资,然后政府购买,或者以企业、个人投资加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方式进行。引入市场机制这种供给方式适合产权明晰、能开展市场化运作和建立排他性收费的公共物品,比如小型水利设施、农用固定资产、农村客车站、农村职业教育等方面。市场机制的引入,有助于拓宽资金来源,贴近农民需求、保证质量、约束成本,优化资源利用,弥补公共物品政府供给的弊端。

引导第三部门发展。第三部门是指由农民自发组织、自愿参与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农村公益或共益提供物品或服务的各类型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的补充,适宜提供“政府统不了,市场解决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农村公共物品,如乡村文化娱乐设施,公共厕所等。由于这类物品受益群体相对固定,外溢较小属于俱乐部产品的范畴,对于这类产品,政府无力无暇顾及,而因其外部性会造成个人提供的效率损失,所以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供给,将外部性内在化,提高供给的效率。

第三部门参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有独特的优势。第一,农民合作组织来自基层农民,能够获得农民的真实意愿和诉求,形成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保障农民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话语权。第二,农村合作组织以各类型的行会、协会、村民自治小组、合作社等形式存在,如西瓜协会,农机小组等,其组织形式灵活多样,每个组织具有特定活动宗旨和目标,在各自领域中具有专门化的特征,服务将更具效率。第三,农业合作组织能够架起农民与政府、市场间的桥梁。一方面农合组织可以把农民需求意愿反映给政府部门和市场投资主体,促进二者更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同时,政府和市场也可以借助农民合作组织实施各类支农计划和农业领域投资,促进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多元化公共物品供给体系中的政府职责

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政府不仅要承担供给责任,还要承担规范、引导和支持其他供给主体的职责③。这就要求政府需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管理监督等,促进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更加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农村公共物品市场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个人及合作组织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为,明确责任,推动问责制,做到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

建立公共物品供给准入制度。多元化供给机制并不意味着任何社会组织或机构都能不受制约的参与,这就需要政府制定一套公正、规范的准入制度,并对各类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管理,以确保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具有较强的供给能力和明确的权责地位。

明晰产权。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④,只有产权明确,才能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在多元供给的格局下,明晰公共物品的产权归属,可以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主动性,进而达到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政府作为经济社会中的权威组织部门,理应在产权制度的制定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进行价格和利润管制。市场供给者的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所以当市场主体供给公共物品时,有可能凭借垄断力量,使价格和利润偏出合理水平,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对供给者进行价格和利润管制,既保证供给者的合理利益,也保证农民享受公共物品的权益。

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应该对公共物品项目的确立、资金管理、后期养护等引入社会监督,增强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农民满意度评估机制,促进各类供给主体积极履行各自职能,确保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状况的改善。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金融学院)

【注释】

①宋敏:“论多中心理论视角下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经济纵横》,2006年第8期。

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经笔者计算。

③张政权,再娜甫·尼合买提:“农村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模式下的政府职能分析”,《当代经济》,2013年第3期。

④[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8页。

责编/张祺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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