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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新公司法社会责任规则评介(2)

2013年《印度公司法》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必须确保公司达到“百分之二”准则的要求。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政策,提出社会责任活动方案和开支预算,监督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审查、批准和确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开支。每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董事会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公司在上一财政年度计划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细节。

2014年规则提供了一个委员会年度报告样本。从这个样本可以看出,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简要提纲,包括拟开展的项目或方案概述以及网页链接;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组成;第三,公司最近三个财务年度的平均净利润;第四,公司社会责任支出;第五,本财政年度内社会责任实施的详情。除此之外,报告中还包括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责任声明,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必须郑重声明,根据委员会的监查,公司当年社会责任活动符合公司社会责任政策。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长、社会责任委员会主任签字。

如果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应当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公布在网站上。从法条表面看,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是本公司的政策或者拟将实施的计划。但是,如果对此做出一个广义的解释,该条文可能被解读为公司应当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所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而这会使公司承担更多的负担。

“披露或解释”责任

2013年《印度公司法》采用了“披露或解释”的方法,促进公司履行“百分之二”准则,即,如果公司此项开支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董事会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另外,如果公司的社会责任开支不足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的解释,公司及其董事如果不履行报告义务,即使公司已经事实上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公司和董事也会受到处罚:公司应当缴纳罚金,罚金金额不少于50000卢比,不超过250万卢比。董事将被处以三年监禁,还可能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不少于50000卢比,不超过50万卢比。

启示

中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大国,对印度社会责任立法实践的分析,为我国社会责任法制建设提供参考的同时更带来了警示:

第一,通过公司立法,促进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确保公司经营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良好举措。印度工业联合会(CII)在其报告中指出,印度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国家,一方面,它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经济体之一,逐渐成为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一员,另一方面,印度企业也已成为那些因为不平衡发展而饱受磨难的人们指责的对象,于是,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也备受关注,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贫富差距的存在,并主动采取了行动,而其他企业却不推不动,被动等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印度的社会责任水平。根据印度工业联合会的估计,《印度公司法》“百分之二”准则出台后,最少6000家印度企业必须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规划。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再限于大型的上市公司,许多中小企业也将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资金可达到2000亿卢比。③“披露或解释”责任,极具弹性,体现了鼓励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取向,提高了印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第二,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慈善,但并不局限于慈善。《印度公司法》为公司提供了具体指向,明确地要求公司社会责任开支应当用于慈善等具体公益活动,至于公司应如何在战略决策层面,更好地践行可持续性发展理念,更好地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则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印度《公司法》“百分之二”准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慈善募捐,该准则体现了印度立法者因为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而产生的局促视野。为了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公司只要向有关基金提供捐赠,即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公司对于这些基金是否有组织能力有效地管理项目以及项目的最终社会后果,则不在其问,更不用说公司经营战略中经济、社会、环境的长期平衡等社会责任的核心问题了。这种做法,必将会影响经营者已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阻碍印度公司社会责任创新的热情。况且,即使赋予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性,也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社会责任是企业在法定义务之外,主动承担了更高水平的社会义务,这必然会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如果不考虑企业规模以及盈利水平,一味强调社会责任的普遍性,可能导致竭泽而渔的结果。

第三,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公司自我向善的自愿自觉的行动,《印度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国际社会责任实践活动中的特例。亚当·斯密曾指出,关注他人的福利,为他带去快乐,是人的本性,尽管这不会使得本人得到实际的利益④。欧盟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主动去超越法律要求,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的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三个主要的社会责任准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联合国“全球契约”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标准指南》均属任意性规则,没有强制约束力。许多印度企业、法律评论者和非政府组织指出,社会责任不应当是“政府导向”的,更不能是法律强制的责任,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以何种方式实施社会责任,都应当是企业自主决策的范畴⑤。例如,税收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企业给付义务,企业是否捐赠一所小学则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硬性地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定义务,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监管的困难。相对于印度的强制性捐纳,欧盟逐渐建立的企业主导的激励性机制更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如社会负责的公共采购(SRPP)鼓励成员国把社会责任因素纳入政府采购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高的企业可从公共采购中获利,从而提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再如,欧盟鼓励企业通过供应链推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传播,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程序,在其经营业务中整合社会、环境、伦理和人权问题,把与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合作纳入企业核心战略。又如,欧盟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将投资者的经济目标与他们对于社会、环境、伦理和法人治理问题结合起来。

第四,如果政府希望主导社会责任的发展,将社会责任的内容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社会责任义务应当同企业应当承担的税法、劳动法以及环境法等既存法律义务划清界限,而此界限模糊不清,是国内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有学者指出:“企业法律责任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企业对本企业职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企业对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等。”⑥ 这一问题,在已有国际社会制定的规则也是存在的,这些国际性因考虑到各国立法水平的不一致,泛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以《世界人权宣言》、《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环境和发展里约原则》为基础,制定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四个方面共计十项原则,其中,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杜绝任何用工与行业歧视等已经被许多国家内化为法律。那些已经存在相关立法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显然不能把这些法定义务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中 。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②③The 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 Handbook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India: p.12, p.8, p.6.

④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ments 1(D.D. Raphael & A.L. Macfie eds.,Oxford Univ. Press 1976) (1759).

⑤Caroline Van Zile, India's Mandator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posal: Creative Capitalism Meets Creative, Asian-Pacific Law and Policy Journal, 2012.

⑥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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