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考验执政者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于建嵘】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这个命题后,学术界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意义、路径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鲜有将国家治理能力与执政者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的。事实上,国家治理的核心主体是执政者。国家治理能力不仅仅是制度的整合和应对社会变动的能力,更主要是执政者的理政能力,说到底还是执政者的能力。
从国家层面来说,执政者是社会规则的引领者。在代议制民主中,执政者如何引导民众制定符合社会发展方向、适合国家现实情况的社会规则,并使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执政者还是社会规则的守护者。这要求执政者自己应遵守社会规则,是遵纪守法的表率,同时作为执政者要严格依法办事,守护社会规则;执政者是社会价值的代表。现代的社会价值主张,自由、平等、法制和民主,顺应社会价值是现代执政者应具备的执政理念。
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执政者来说,确保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治理能力的具体表现。近些年来,由于城镇化加速,社会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多发,如何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各类社会冲突,已成为地方执政的最重要工作之一。
比如说,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这也决定土地争议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打压,以及知识精英出于各种目的的介入,使这一问题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有可能诱发较大的社会冲突。
由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前中国农民工问题主要是围绕第二代农民工产生的,第二代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创造制度条件保障农民向市民顺利平稳地转化。这是关系中国城镇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大问题。
现代国家的基层治理能力是与国家总的规则体制相联系的,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问题上,需要国家层面规则的现代化。基层治理能力的提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这不仅需要国家制度建设,如基层人大制度改革,还需要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力量成长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社会才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构建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