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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与治理效能的关系(2)

 改革总目标与三种根本机制

【中共中央党校副教育长、教授 韩庆祥】

步入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改革要达到的总目标是什么?这个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是什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又是什么?其主要一点,就是蕴含在“制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动力、平衡和调整三种根本机制。

改革,就是要为解决这“三种机制”及其协调、配合问题,提供制度模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动力机制,主要指由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所构成的动力系统及其作用机理,其基本表现是发展活力。衡量动力机制的标准主要是速度、效率和活力。平衡机制,是指社会各要素和部分之间保持协调、和谐,且稳定有序运行的机理和状态,其最高表现是和谐。考察平衡机制状况,就要考察它能否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能否使社会各要素、各领域、各方面的关系处于协调状态。调整机制,是通过调整,使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达到优化、协调、配合,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诸种体制不断完善。调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革命与改革,完全不适合,需要革命;部分不适合,需要改革。

首先,从根本上讲,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要解决的总问题是改革发展稳定。在我国现代化起飞阶段,首先要解决“发展”问题,当 “发展起来以后”,和谐稳定问题凸显出来。发展问题、稳定问题都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发展问题的根本是动力机制,稳定问题的根本是平衡机制,改革问题的根本是调整机制。因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动力、平衡和调整“三种机制”及其优化、协调、配合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亦然。

其次,在作为改革总目标的“制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蕴含着动力、平衡和调整三种根本机制。制度是一种规则体系,具有根本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从社会运行机制上看,就是动力、平衡和调整三种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解决好这三种根本机制的问题。邓小平曾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是否增进人们的团结,改善人们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是否得到持续发展”。第三条实际上讲的是发展的动力状况;第一、第二条实际上讲的发展的平衡状况。其实,衡量一种制度的有效性,还要看这一制度的自我调整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既包括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也包括共治、法治、自治、能治和德治。前者是治理对象,后者是治理方式。贯穿国家治理体系深层的根本,是发展的动力机制、平衡机制和调整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从根本上就要解决好动力、平衡、调整三种机制之间的优化、协调、配合问题。国家治理能力,本质上就是三种机制达到优化、协调、配合的能力。

能否发挥好动力、平衡、调整“三种机制”且使三者协调、配合,是衡量改革总目标有效性的根本标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发挥好“三种机制”的政治保证。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不因领导人变而变;制度又具有根本性,它解决的是根本性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模式,既确定好、规范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功能、运行方式及其之间的关系,又保证好“三种机制”的优化、协调、配合及其良好发挥。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发挥好“三种机制”的主体条件。我们只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框架内,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两个根本支点。当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根本支点。在当今我国,领导干部确实存在“能力不足”问题,它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发挥和实现。正因如此,习总书记强调:“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比,我们在提高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这里讲的国家治理能力,首要就是领导干部推进发展的能力、保持稳定的能力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是建立好发挥好协调好动力、平衡和调整三种根本机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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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制度建设   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