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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与治理效能的关系(4)

以法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人民日报社新闻协调部主任 杜飞进】

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紧紧抓住法治这个关键,是因为法治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一是与人治相比,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它是人类历史发展演进的产物,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二是法治要求把法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作为人的行为规范,使法获得规范力、确定力、国家强制力、普遍约束力、社会凝聚力等特殊品性;三是法治与人治相对,法的内容不是由统治者个人意志决定的,而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意志的反映,法不仅规范被统治者,而且规范统治者,规范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四是与道德之治、宗教之治、政策之治相比,法治具有更明确的国家强制力、更稳定的可预期性,以及更广泛的普适性。

就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而言,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体系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国家前进的方向、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治理所包含的基本价值和内容及其途径和手段的选择,规划和决定着一国的“理想国”方案。国家政权体制、国家财政体制、意识形态体制、社会体制等支持体系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并保障的。政府内部、政党、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对国家治理绩效的评估、监督也是以宪法和法律规划的“理想国”方案为参照标准的。

就现代国家治理能力而言,国家治理的合法化能力,就是获取社会认同、肯定和支持的能力,而法治无疑是获取强大的民意基础和推动国家发展的强大能量。国家治理的规范化能力,最重要的是国家发挥法治的规范力,对社会和国家自身进行规制、控制、监督、约束。国家治理的一体化能力,就是国家通过发挥法治的普遍约束力,防止在贯彻自己意志过程中遭遇某种程度的抵制并在一定范围内无法实现这些情况发生。国家治理的危机响应和管控能力,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危机预知系统、危机研判系统、危机警示系统、危机处理系统和危机善后系统,并使这些环节或系统之间形成不间断的联动。

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理国家的能力。因此,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有赖于法治力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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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制度建设   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