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保守主义”原则:历史中有的就应该有,没有的就不应当有
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历史保守主义,它把历史中的传统视为“自然地”形成的,而不是理论建构出来的。这种“自然地”形成的传统体现了人类世代积累下来的实践智慧与美德,也“自然地”构成了道德、法律与国家权力的权威性的源泉。因此,历史中的传统及其昭示出来的方向是我们的一切实践行动、特别是政治实践活动的最真实也最可靠的依据。简单说,传统允许我们做的与昭示我们做的,才是我们能够做的与应当做的。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激进自由主义据以号召革命要加以争取的所谓“普遍权利”,如果有,那一定是一种只存在于理论抽象中的“虚幻的权利”(柏克语)。一切权利都只存在于各种历史传统“自然”形成的法律空间里,这才是真实、具体的权利。这一方面是说,在同一种传统里,也并非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自然”(又是“自然”!)形成的不同阶层者(比如国王、贵族与平民)拥有的权利各不相同;另一方面是说,生活在不同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之间,也不会拥有相同的权利。处在拥有伟大法律的伟大传统中的民族及其成员理所当然拥有更多可贵的自由与权利,因为这些乃是他们从其更高明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因而是属于他们所独有的。爱德蒙∙柏克引以为自豪的一点就是,在他看来,英国人在争取他们的权利时,就只争取一种“英国人的权利”,而不是人的什么“抽象的权利”③。
既然真实的权利只有具体的权利,而具体的权利只存在于传统之中,那么,当然也没什么普遍的权利。所以,一切以追求和实现普遍权利为借口的政治运动与政治实践都是虚妄的,至于以普遍权利为依据的暴力革命,更不过是一种假崇高的流氓与强盗行为。
对于这种历史保守主义,我们可以用一个命题来概括它:在历史传统中存在的,就是真实的,也是应该有的;在历史传统中不存在的,就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应该有的。于是,由于英国人在自己的传统中发现了他们拥有可贵的自由与权利,所以,他们应当继承和拥有这些权利,并且需要用明确的成文法把这些权利确定下来,以便相互尊重这些权利。但是,如果印度人在他们的传统中没有拥有这些权利,或者英国人在印度人的传统中没发现印度人拥有这些权利,那么,印度人也就不应当拥有这些权利,当然也就无需尊重印度人的这些权利,因为他们的祖先没有,所以他们本来就没有。如果历史保守主义认可这种从其命题中必然要得出的结论,那么它显然无法不陷入该受诅咒的傲慢与荒谬之中。
历史保守主义可能会纠正说,虽然生活在不同历史传统的人们之间拥有不同的权利,但在所有传统中都可以发现人们享有某种权利。但是,这样又会引出新的问题:既然在所有历史传统中的人都拥有某种权利,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人都享有权利,也应当享有权利。那么,人为什么能够拥有权利?又为什么应当拥有权利?对这样的问题的追问,显然会引出普遍权利的问题,而这恰恰是历史保守主义一开始就要极力避免的东西。这是其一。
其二,既然不同历史传统中的人们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这也就意味着,有的传统世界中的人们享有的权利多一些,有些则少一些。现在,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那些原本享有较少权利的国家的人民发现了有一些国家的国民享有更多的权利,那么,前者是否有权利或有理由要求像后者那样享有更多权利呢?如果有,那么,这岂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了享有与其他人一样(因而也是更普遍)的权利而可以背弃自己的传统?但是,如果为了更普遍的权利可以背弃传统,那么为了更普遍的权利进行革命也就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而这当然不是历史保守主义所能接受的。
但是,如果人们没有理由要求像其他传统中的人们那样享受更多的权利,那么,这等于说,实然即是应然——在事实(历史传统)中没有,就不应当有。而这无异于认为历史中的传统是什么样的,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就只能是什么样的,而不能有别样的。这不仅把传统看作是一个“自然的”封闭系统,而且把人理解为只能接受事实而没有其他可能的现成存在物。但是,只有像蚂蚁这样的动物生活世界才是一个自然的封闭系统,而人从来就没有一个封闭的传统世界,因为人不是现成的存在物,而是能不断突破自己而打开其他可能性的自由存在者。正如人们虽然在经验事实中找不到纯粹三角形,却能看到纯粹三角形一样,人们向来就能够看到事实中没有或尚不存在的“应当”。正是人们看到的这“应当”引导着人类不断超越事实、突破传统去改善现实世界。
所以,相对于自由的保守主义,历史保守主义会面临更多理论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