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保守主义”原则:只有特殊价值原则,正如只有地方货币
不过,在理论上会陷入最严重困难的是多元保守主义,也就是以传统反对革命的第三种情况。它的核心主张是:人类拥有多元文化传统,也应当维护多元的文化传统生态。每一种文化传统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原则,因而是一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生活世界和存在道路。因此,一方面,不同文化传统之间没有优劣、高低之分,它们之间具有同等的价值,拥有同样的理由存在;另一方面,不同文化传统之间既不可相互替代,也不可相互通约。而自由主义倡导的那些价值原则乃内生于西方的文化传统,以这些原则去理解与改造现实,最多只适合西方社会,而不适合其他文化传统社会,当然,更不可能也不应该为了实现那些自由主义价值原则而诉诸革命。在非西方世界接受或实践自由主义价值原则,不仅是对自己文化传统的背弃,也是对多元文化生态的破坏。
因此,所有非西方的文化传统世界不仅应当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的革命主张,而且应当坚决抵制自由主义价值原则的入侵与蔓延。就像英镑、欧元一样,都是些只能在西方国家流通的区域货币,而不可能成为流通全球的通币,自由主义价值原则也只能流行于它们由之产生的西方世界,而不能通适于全世界。这种多元保守主义通常流行于有自己不同于西方世界的文化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相对于自由主义把自己标榜为普适主义,多元保守主义通常以坚守特殊主义的立场出现。
这种保守主义在理论上同样面临诸多问题要处理。首先我们要问:这些多元文化传统是基于“自然”,还是基于“自由”?如果多元文化传统是由“自然”借助于人类而天然演化出来的,那么,这个“自然”是否具有某种统一的原则贯穿于所有文化传统之中?如果没有某种统一性原则,那么,不同文化传统也就难以构成一个整体而成为一个多元整体中的一元,以致不同文化传统甚至成了不同物种或不同种类物。不仅如此,如果没有统一性原则,那么,不仅不同文化传统之间无法相互理解,就是同一种文化传统中的人也难以相互理解。因为人与人之间要能就某物某事相互理解,至少必须把事物带进由理性和情感展开出来的一个“共同场境”之中,语言则是这个场境的边界。正如理性与情感使所有语言之间可以相互理解一样,也使由它们在各种情况下展开出来的理解场境具有统一的原则。如果说各种文化传统是自然借由人类演化出来的,那么,它们是也只能是在使相互理解成为可能的共同场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这意味着,不同文化传统并非没有统一性的原则,因此,拥有再独特价值原则的文化传统也与其他文化传统具有共同的原则而能够相互理解。而这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文化传统中的价值原则只要在实践中不自相矛盾,那么它们就能够被其他文化传统所认同与共享。实际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传统中,只有那些在实践中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的价值原则,才难以为其他文化传统所认同与共享;实际上,这样的价值原则也难以为同一传统中的所有人共享。所以,如果说一种文化传统只有这种特殊的价值原则,那么,这种文化传统必定难以持续,面对拥有可共享的普遍价值原则的其他文化传统,它必定自我瓦解于历史之中。于是,多元保守主义会发现自己陷入一个困境:要么认为自己所坚守的文化传统只有不可共享的价值原则,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他实际上不是在维护传统,而是在断送传统;要么认为自己坚守的文化传统拥有的价值原则与自由主义坚守的那些价值原则一样,是可共享的普遍价值原则,因而它们之间是可兼容、通约的。
如果说各种文化传统是基于人类的自由,又将如何呢?当我们说,各种千差万别的文化传统是人的自由的产物,是因自由而陷入的各种可能性的时机化实现或时机化展开,那么,这也就是说,一切文化传统都要以人的自由存在为前提:正是自由使多元文化成为可能,也是自由使多元文化的主张成为一种正当的要求。简言之,自由是人类文化多元化生态的基础,也是维护与主张文化多元化之正当性的前提。这意味着,文化多元论以不否定自由为界限,以肯定、承认人的自由为前提。而对人的自由的肯定与确认正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多元论本身只能与自由主义站在一起,而不可能以任何独特文化传统拒斥自由主义。这是多元保守主义陷入的一个最根本的困境。
不过,多元保守主义由于多以传统文化维护者自居而在现实中最具有诱惑性,其危险性也最大,因为它一方面拒绝自由主义那些底线的政治原则,但是它自己却给不出任何更合人性的建构现代国家的原则。这是因为他们所维护的文化传统都属于前现代的文化,而在前现代的文化中,对于国家与政治无不充满着各种神话、神秘与狂热。诸如君权神授、天命属意、天意临命、五德循环等一类神妙莫测的神话,加上诸如内圣外王、以德治国、贤能政治等一套大胆而自信的方略,再掺和诸如谶纬书、推背图之类国运说,中国的多元保守主义者们在拒绝自由主义价值原则的情况下,能够提供给国人的恐怕永远只是帝王政治的窠臼。
极端保守主义的基础:“自然的正当”
上面讨论的保守主义虽然与自由主义有种种分歧,但是并非完全与之对立。下面要讨论的是一种彻底否定自由主义的保守主义,我们权且称之为极端保守主义。正是这种保守主义对自由主义构成了最大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学理与原则进行更详细的分析和推演。
极端保守主义把“自然的正当”(natural right)当作其全部政治哲学论说的基础,以他们所理解的“自然的正当”来否定自由主义的“普遍自由”,并据此认为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实践是人类的不幸与堕落。自由主义单数的“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转化为复数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进而转化为“普遍的人权”,使“权利优先于善”成为一条基本的政治原则,而正是基于这一原则的政治实践把人类引向了平庸、均质的现代性世界,他们把它视为一个动物般的“末人”的世界。摆脱或纠正这种不幸的出路乃在于回到古典政治哲学所坚守的“自然的正当”。
那么,什么是“自然的正当(正确)”?首先如何理解这个“自然”?显然不可能是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因为从这种自然里只能引出因果性,而引不出能够作为人类行动之理由的正当性。政治学不可能依赖于物理学。实际上,这个“自然”就像被中国传统政治学说视为一切合法性之最后源泉的“天”一样,与我们既亲近,又隐晦,就如赫拉克里特所言,这个“自然”喜欢“躲藏起来”。所以,不管是古典政治哲学,还是当代保守主义政治哲学,都未能说清这个作为他们最后根据的“自然”。不过,他们抓住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自然是人类的源头,是自然把我们抛到这个世界,并赋予我们一切。至少他们认为可以把这假定为一个可以接受的事实。
既然我们是来自于自然(天),那么,不管是作为类存在,还是作为个体存在,我们都必定禀承着某种“天意”而有某种命运。在有哲学之后,特别是在今天,人们当然不可能再像人类早年的巫师或祭司那样,试图通过进入一种特殊状态(通常就是装神弄鬼)去领会并昭示这个天意。所以,这个“天意”被转换为大自然内嵌在我们身上而与天地、自然相通的一部“自然的宪法”(natural constitution),它当然不是成文的,而是作为每个人之“自然的构成”或“自然的基本素质”规定着我们每个人。按列奥∙施特劳斯的看法,正是这种“自然构成的等级秩序”构成了“自然正当”的基础④。所以,如何理解人的“自然的构成”,以及这种自然构成的等级秩序,也就成了理解自然正当的关键。
我们身上的“自然宪法”或“自然构成”,正如整个“自然”一样,也许永远也不可能为我们所完全认识。但是,极端保守主义以及它所理解的古典政治哲学却认为,至少可以从这些方面去理解、认识我们的“自然构成”:
其一,“自然构成”使我们不仅拥有肉身,且拥有与动物不一样的灵魂,而使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的就是人类灵魂中的理性或理解力。因此,依自然之目的,人应当过与动物不同的生活,也就是受理性引导与节制的生活。而正是通过节制自己的低级欲望,人成就自然赋予他的各种特定的潜在卓越性,并借此达成人性的完善(perfection)。在这个意义上,成就卓越、实现人性之完善,既是每个人的生活目标,也是自然的目的。所以,成就卓越而达成人性之完善乃是一切政治事务与道德事务的最高原则。共同体的善或目的就是成就所有个体成员各自的卓越而成就整体人性的完善—完美。
其二,作为一个类,我们禀承着一样的“自然构成”,并因而都被归为人类的一员;但是,这种“一样的”、作为类的“自然构成”只是一种抽象,而并不独立存在,它只真实地存在于每个具体个人的“自然构成”中。每个人的“自然构成”才是具体的、实在的,然而却是千差万别的。所有个体各自的“自然构成”只是在使他们保持为同一类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内具有一致性,换言之,所有人类个体只是在他们的本质方面保持最弱程度的一致性。因此,人类个体之间,不仅在气禀、资质、体格等方面的自然配备是不同的,有高低、清浊、强弱之别,而且在本质方面的强度也配备各异。这意思是说,在任何时代,人类个体间的自然构成都处在一种等级秩序中,个体之间没有完全一样的自然构成。
因此,虽然走向人性之完善是个体与共同体的目的,但是,“在迈向完善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同等地被自然所装备,或者说,并不是所有的‘天性’都是‘好的天性’”。⑤一言以蔽之,由于自然构成的不同,每个人在人性之完善这一根本方面是不一样的。
其三,出于我们的“自然构成”,我们离开他人就无法生活,至少无法生活得更好。这表明,我们天生就是社会性的存在,有一种“自然的社会性”(natural sociality)。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正如关切自己的利益是自然的,爱、亲近、友善也一样是自然的。这种“自然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会追求最重要的社会品德——正义,因此,人从来就不可能有卢梭—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的生活,也即那种封闭式个体的生活。
其四,基于自然的社会性,每个人都只能在一个社会共同体里成就其自然构成允许他达到的卓越与人性之完善。但是,最适合或最有利于人们实现这一目的的,是一种“封闭的小社会”。因为人们获得第一手知识的自然能力与关爱他人的自然能力一样,都是很有限的,只有在一个足够小的社会里,人们才能通过获得直接知识而相互熟悉与信任;同样,也只有在一个足够小的社会里,人们才能够真正直接地相互关爱与监督成员的行为举止。而这种信任、关爱与监督是人们完善人性所必需的。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封闭的社会才更容易让人们拥有更高的政治自由,并且也才能保有这种自由。真正的政治自由不是别的,就是建立在人性之卓越与完善基础上的自由。正如庖丁因其技艺卓越而能游刃有余;勇敢者因其勇敢这一卓越品质,能处变不惊、临危镇定,而不被犹豫慌恐或无所适从所纠缠;节制者因其节制这一德性,能自如地宰制自己的欲望,而抗拒住各种诱惑;正义者因其正义这一美德,能辨是非而行正直,不因处恶俗而随波逐流,不因遇强权而屈意奉迎;智慧者因其智慧这一最高美德,能别绝对之善与相对之善,能守仁而时中,不因众善而迷失,不因权变而失正。各种卓越之达成,即是人性完善之实现。显而易见的是,越卓越的人,人性完善度越高的人,他们实际上也越能从容决断,越有自由选择的空间,他们也理当拥有更多自主决断与自由行动的权利。在危境之中,难道不是更应当让勇敢者来决断,而不是听从懦弱者的尖叫?难道不是更应当服从正义者的声音,而不是听从平庸者的议论?难道不是更应当服从智慧者的全局性洞察,而不是听从庸众的片面性短见?
但是,这种人性之卓越与完善,以及更高的政治自由,需要在一个封闭的小社会中经过多代人的传承与积累才能达成,并且也才更有可能得到保存。因为一个开放、包容的社会更难完成这种传承、积累,也更难保存这种积累,甚至相反,这种开放的社会会破坏原来封闭社会的更高自由与更高的人性。因此,自由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封闭的社会,且越自由的社会定是越封闭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