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与自由度的区分:自由度不同,自由权一样
这里,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澄清一个严重的混淆,那就是自由度与自由权的混淆。自由权是普遍的,而自由度则因人而异。所谓自由权,乃是每个人因其具有自由意志而应当被所有他人允许的一个普遍的行动空间。这个行动空间之所以是一个普遍的行动空间,是因为它是基于自由意志的法则被划定的,而基于自由意志法则的一切行动都是可普遍化为所有人的而不相互反对的行动。也就是说,这个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拥有的行动空间可以成为所有人的行动空间而能相互协调共存。所以,只要承认每个人都能拥有自由意志,那么就不得不承认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普遍的行动空间。这个应当被允许的普遍的行动空间就是每个人的普遍自由权: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生活,未经允许,任何他人都不得干涉或损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每个人都拥有普遍的自由权。
但是,自由度则不然。自由度是指一个人在生活世界里实际有能力去呈现并去拥有或去实施的行动空间。比如,每个人都应当拥有迁徙权(一种普遍的自由权),但是,一个目不识丁的农民只好困守乡村,而无法像其他农民那样把这个自由权变成可去实施的自由行动。这个农民虽然身上拥有迁徙这一自由权,在现实中却没有这个自由度。每个人因“自然构成”以及教育程度、人生阅历、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差异,不同个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者,在现实中能享有的自由度各不相同。但是,这些因素的差异能决定的也只是自由度的不同,却并不能决定“应当被他人允许的行动空间”的不同,也即不能决定自由权的不同。自由权的根据不在于一个人的德性、知识或其他方面的能力,而只在于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一个出身政治世家或书香门第的贤能之士(或智者)在处理重大国是时,较之一般臣民,他一定能够在自己的眼前呈现出更多可能情况与更多相应的可能方案,因而拥有更多选择、决断与实施的自由空间。但是,这个贤能之士在治国上拥有的更多自由度,并不能也使他拥有更多诸如被选举权、选举权以及言论自由等这样的自由权。因为这样的自由权只来自每个人因其自由意志而具有的人格身份(person),而不是来自其自由度。相反,一切自由度的使用都要以维护自由权为界限,更确切地说,以不损害普遍自由权为其界限。否则,对自由度的使用就失去正当性。我们仍以这个贤能者为例来说明。
在实施一项重大国家工程时,在这个贤能之士眼前呈现出了多种可能的方案:有利于所有国民的利益;较有利于多数国民利益而不利于少数人利益;较有利于少数人利益而不利于多数国民利益;较有利自己家族利益而不利于国家利益,等等。这个贤能之士凭借其对自己国民与制度的洞见以及多年从政的历练,不管采取哪个方案,都能做得从容自如,周全不遗,简单说,他有很大的自由度。但显而易见的是,只有当他选择第一方案或第二方案时,他实施其自由度才是正当的。因为对国民公共利益的损害,就是对其普遍自由权与平等人格的损害。
由于混淆了自由度与自由权,以致自由度的不同被看作自由权的不同;同时,由于自由度取决于每个人的德性(各种卓越)、知识、经验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又取决于每个人的“自然构成”,所以,自由度的不同、因而自由权的不平等被认为是合乎自然的,是基于“自然的正当”。不仅如此,也正是由于把自由度等同于自由权,才会把德性视为权利(自由权)的前提,所以也才有所谓德性先于权利的主张。一旦澄清了自由权与自由度的区别及其各自的不同根据,就可以发现,极端保守主义关于“德性先于权利”与“没有普遍自由权”(权利不平等原则)这两个基本命题是无法成立的。
人因自由而有自己,也因自由而有善恶,自由之外无善恶
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当极端保守主义把个人的权利诉诸个人的德性,最后诉诸个人的“自然构成”,也即个人具体而独特的“自然—本性”时,隐含着对人性的一个前提性理解:人性是被给予的,且是作为某种程序般的现成东西被给予的。简单说,人是现成存在物。有的人被嵌入较高版本的程序而能成就较高程度或较高级别的德性,大部分人由于只是被植入较低版本的程序,只能成就较低程度或较低级别的德性。所以,每个人一出生就是一个有固定版本的现成存在者,他的生命历程虽然也是一个绽放的过程,却不是他自身的自我展开,而只是自然(程序)的自动展现。
在这种陈旧的人性论里,人实际上完全失去了自身,没有真正的自己。因为每个人在生活世界里,在社会关系中,他所展现与成就的最主要方面(如德性)都不过是“自然构成”的绽放,就如百花鲜妍,绽放的只是大自然的芳菲而已。虽然这种“自然构成”需要拥有者的努力与教育者的引导才能展开,但是,一个人能付出努力的程度与能达到的相应结果,以及一个教育者能成为一个教育者,这些都已由“自然”规定了的。这里能看到的都只是自然的运作,看不到人自身,全然看不到人的自由。
的确,人来自于自然,但他是以能够中断、突破自然的方式来自自然。具体言之,人能中断、突破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而完全从自己出发开始一个事件系列。人一方面受自然因果必然性的支配,这表明他来自自然,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饿了就要吃饭,青春期来了就会有性冲动;但是另一方面,人同时也能无视与否定自然因果性而不以因果性法则为自己行动的法则,只以自己的法则为行动之根据,从而从自己出发开始一个事件系列:饿了可以不吃,以维护心中道义(如伯夷叔齐),性冲动可以不去纵欲,而是能以礼节之,以理抑之。这种能中断自然因果性而自行其是的能力,就是人的自由。这是人不同于其他一切自然万物的根本所在。人因这种自由而能跳出因果必然性,从而能突破自然的一切既成限定。对于自由的人来说,不存在任何完全现成的世界,不存在唯一的程序,他总还有其他可能性,并因这种额外的可能性而能够成为“自由因”。人因自由而总是处在未完成之中,他总有现成存在之外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人没有现成的人性,因而不是现成存在者,而是未完成者。他总是处在可能性之中。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下面两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这种超越自然的自由。
例一,在两堆料草之间拴着一头驴子,它左边的草堆是新鲜的青草,右边是干草。当这头驴子饿了时,它有时吃这边,有时吃那边。
例二,把一个人关在监管室里,不过,他一日三餐的待遇不比驴子差,每餐也都有两样主食送到他跟前供他取其一:米饭与面条。
在这两个例子中,人与驴子似乎都在做着自由选择,都拥有一种“自由度”。但是,实际上,只有人才真正在做选择,而驴子在这里根本就不存在选择。因为只要饿了,这头驴子就必然要吃草,不是吃这边的青草,就是吃那边的干草,至于吃哪边的草,则完全是随机的,偶然的,并非出于自由的决断。但是,在例二里,人除了吃米饭或面条这两种可能性之外,他还有另外两种可能性,即逃跑或不吃。正因为在“饿了就要吃饭”这一“自然”之外,人还能打开逃跑或绝食这两种超越“自然”的可能性,所以,他最后是逃跑或绝食,还是吃饭,以及吃什么,才是出于他自己的决断而是自由的选择。所以,只有在这种能突破自然的人这里,才能看到自由而看到真正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