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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的乡村治理比较(2)

乡村治理的关键是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能有正确把握。要认识中国乡村的基本特征,离不开对中外村落社会的比较研究。研究比较中日传统村落的构造特点、结合原理等,有助于更加清晰地发现中国农村的特征,把握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重点。

村落结合的“密”与“疏”

本文提到的中日传统村落是指在两国前近代就已经形成的能够反映两国村落最基本特征的典型村落。就其时间和空间而言,中国的传统村落是指在清代中期以后形成的乡地制农村,即自然聚落与行政统治单位基本一致的华北村落(中国幅员辽阔、村落地域性差别较大,限于研究积淀与笔者的能力,这里仅就华北地区的村落研究作出分析)。日本传统村落则是指近世幕藩时期的农村(ムラ),由于日本东西部地区的村落结构不尽一致,本文主要以近畿地区为分析对象。

日本近代村落起源于中世后期的惣村。在幕藩体制下,由于实行村请制(村落承包)、村切制(确定村落边境),农村的共同体性格进一步强化。在农村内部,事关村落全体的道路、山林、日役(劳役)、税负及役员(干部)的选出等,全部由“村寄合”(村落全部家庭的家长会)决定。这种决定往往是“模糊的一致”,体现了村落的一体性。明治时代实行的町村制将农村进行合并,建立了相当于数个农村的行政村,但农村的独立性质并没有丧失,行政村成了旧农村的联合体。正如社会学家福武直所指出的,日本近代化过程中,村落虽然发生了种种变化,但在团结、安定的名义下,掩饰了村落内部阶层矛盾的规范性力量并未从村落消失。明治末期以后,为了村落的稳定,这种实行“村寄合”以来的传统即全体一致的决定方式依旧一脉相承。

中国近世以来的村落曾长期实行里甲、保甲制。到清代中期以后逐渐开始实行乡地制度。里甲、保甲制是由国家对村落进行直接编制和统治。乡地制则是在里甲、保甲制崩溃后实行的由地保、地方、里书、村正等构成的半官方基层管理组织来控制自然村落。中国自帝制以来,县以下一直采取一种半官方统治,施坚雅称之为非正式政治统治,而孔斐力则将之归于士绅统治。其特点是国家将基层社会的统治委托于由财力、学问、血缘、声誉和能力等因素决定的乡村精英,精英们以个人为中心形成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由此来控制村落,保证国家税赋和劳役的完成,贯彻国家教化,组织地方社会,调节民事纠纷,维护村落的安定。在中国村落中的所谓自治是由精英们承担的,并没有由村落全员决定事情的习惯。若将中日村落社会构造加以对比,便可更加清楚地发现中国传统农村的特征。

其一,与以上所述的日本农村(ムラ)的“村寄合”不同,中国村落是由少数会首管理的。村落中的事项全部由会首决定。1940年代在华北农村实施的调查发现,村民们认为,“没有会首在场的商议是无效的”,“县里的征发命令只由会首商谈”。对于会首们决定的事项,村民“即使有意见也不说”,对于会首的决定,村民们认为,“只有笨蛋才会说,聪明人保持沉默”。

其二,与日本村落活动中的全员性参加不同,在中国村落活动中,村民参加与否是个人自由。例如20世纪40年代,河北省沙井村(现属北京市)每年的元宵节、观音生日、释迦生日、关帝生日和土地爷生日,村中都要举行仪式,烧香拜佛之后一起吃饭,称之“办五会”。办五会时有香头、散户的区别,香头比散户所出会费要多。对于这项活动,参加与否完全由个人决定,任何人都可成为香头。村民们认为香头可以更多地得到神的护佑,但是香头“只是为自己家祈愿”,“没有对散户施舍的意义”,即使一起吃饭也“没有特别的意义”。可见,“办五会”并没有增进村民亲近感、为村落全体利益共同祈愿的意思。与此相关的,中国村落的共同行动也相对稀少,华北村落属旱作农业,生产互助少,农户间的合作多是个别的、季节性的,且合作伙伴每年也多有变化。

其三,日本村落中的家族制度很严格,由长男继承的直系家族是村落的基本构成单位,家族内部的本家、分家,亲家、子家区别严格。相比起来,中国村落中的家族制度并不严格,家族内部约束力也非常薄弱,几世同堂的大家族只是一种理想,分家是必然的。著名中国法律史学家、东京大学教授滋贺秀三就说,在中国,“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这不过是个人之间以亲族关系——基于同一男性血缘关系的同宗、同类的关系为契机而连接的集合体”。

其四,在日本,村落神社是村落全体的守护神。正如清水三男所说,“神不但是土地的神,更是村民集团的神,“村人精神生活以及政治经济生活的中心在神社”。而在中国,村落信仰虽然普遍,但属于复数信仰,并且信仰自由。村民多为了个人利益而去烧香许愿。每年的庙会组织者并不固定,如果想当挑头者众多,则多由抽签决定。

其五,中国村落的界限也与日本村落不同,没有明确的境界。由于土地经常买卖,土地所有者在村落间交叉,外来户也可以迁入。在华北村落的一些习俗中并没有对外村人的专门限制。许多晚清村落建有土墙,但这只是为了安全防卫,有的村落只有地主家建起土楼,只是防备自家安全 。与此不同的是,日本村落常以“道普请”(修路) 、“沟浚”(修渠)活动使本村与外村界限明显区别开来。“道切”(断道)则是更为突出的民俗(在村落的边界处拉起草绳以防止外界“灾祸”进入本村),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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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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