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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的乡村治理比较(5)

中国村落民主自治的要点

要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改革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方法,整治外部环境,用法律来规定国家与村落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关键是要开发村落自治资源,加强村内自律,形成公共秩序,改造和整顿现有的社会结合关系。依据“场”与“类”的理论,采取“聚类为场”,创造村落自治的集体资源。因为现代政治学已经证明,作为权力的基础“集体资源优于个人资源,而且这种资源由比较稳定的集团和组织拥有时也更加持久”。以前陆学艺等的农村调查已经表明,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支持权力的集体资源,即“群众自发组织的社会经济团体尚未充分发展”。问题的关键是要重视村落的自治能力建设。因此,要将公共事务进一步落实到具体村民身上,使村民真正地将自身利益与村中的公共活动联系起来。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就是建立农会。目前的村民委员会兼有自治组织、政权机关和经济团体的三重性质,农民并不完全认为其是他们自己的自治组织。据此,或可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使农会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合作组织,并拥有一定的议政权,特别是在维护农民利益上,要从由农民个人或临时性、不稳定的群体来进行,改为由正式的、稳定的组织性行为。现在许多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是在议论、沟通不畅情况下,由一些非组织的个人带头造成的。这种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致使事态恶化。

第二,建立邻里小组。目前在村民委员会下的村民小组来源于原来的生产队,规模依然较大,农民之间平时沟通很少。由村民小组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其代表性不强,也不能充分发挥村民个人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国农村邻里关系密切的特点,可以建立10户左右的邻里小组,由小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建立这种规模的邻里小组,在这个亲密接触圈中讨论村政,就可以充分调动起村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

第三,鉴于中国传统村落缺乏自治资源,即使实行村民自治,依然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基层政权不能推卸责任,放手不管。现在村民普遍反映,上面来的干部很少能见到,有些人怀念人民公社时期的下乡干部。为此,可进一步畅通农民了解国家政策的渠道。还有其他方面,比如建立各种耕种、养殖、科技、文化和娱乐协会,鼓励成立专业合作社,承认其在自治体中的位置等。这是超越了宗族和地缘关系的功能性组织,有利于体现各方面的利益,可以保证村落权力的公正使用。

另外,对于中国村落中已经具有的传统社会结合,例如宗族、宗教组织,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引导利用。宗族血缘关系是一种先天决定的社会关系,其结合原理与开放、公平的现代社会结合原理是相矛盾的。鉴于村落中的宗族结合依然顽强存在,可以利用那些开明的宗族老人教育族人遵纪守法、移风易俗。解放前共产党在农村根据地时,多利用一些德高望重、深明大义的老人开展工作,效果很好。对于农村宗教,特别是那些扎根于农民心中的传统民俗宗教必须有所重视。不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传统民俗宗教提倡改恶从善、与人为好、自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们洁身自律,提高精神境界等,这些都是长期以来村落共同生活经验的结晶,它有利于改善村落人际关系,维护共同价值规范,稳定社会秩序。当然,对于邪教必须坚决打击,现阶段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依然严重不足,应该使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作者为日本长崎县立大学国际信息学院教授,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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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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