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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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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良性税收竞争策略的构建

【摘要】政府间税收竞争是经济市场化和财政分权化的产物,反之,税收竞争也对经济体制和财政运行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政府间税收竞争存在的问题引致了我国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的众多新问题与新矛盾。构建良性税收竞争策略应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依法稳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分税制 政府 税收竞争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可以说是我国税制建设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举措,经过此次税制改革,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体系,这也就意味着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一定的财权与事权。但分税制改革后,仍然是中央政府享有税收的立法权,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并没有真正的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也可以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是一次彻底的、完善的税制改革。但总体来说,我国还是迈入了财税分权的发展阶段,而在这一阶段中,各级政府拥有自己的财税收支权,这也就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分税制也引来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并且愈演愈烈。

政府间良性税收竞争构建的意义

首先,从政府制度创新来看,分税制的改革所带来的税收竞争,其能够有效地促使政府在税收的政策制定、税种的设计、征管方式以及手段上进行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在税收竞争中,政府只有保持低成本的政府制度系统才能使得自身处于优势地位,因而各级地方政府都会有意识地对自身制度系统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一系列有利于税收增加的创新制度,而这种创新主要就表现在优惠的税收政策的制定、税种设计的创新以及征管方式的创新三个方面。

其次,从生产要素流动来看,税收竞争还有利于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地区间的流动,从而进一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之间的竞争会促使各种生产要素由税收环境劣势地区进入到优势地区去,从而使得社会资源在优势地区得到更好的发挥利用,促进地区发展。

再次,从公共产品供给来看,税收的竞争还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提高自己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一定的税收竞争能够促进地方政府发挥自身的优势吸引更多税收,从而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财力支持。此外,财政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刺激政府行政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为公众提高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最后,从地方辖区居民的福利来看,税收竞争能够有效地降低政府浪费,提高辖区居民的福利。公共选择理论表明,政府是具有“经济人”特征的,因此他们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权力寻租。但当政府间存在税收竞争时,这反而是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约束力,能够有效限制其权力寻租的活动范围和规模,并让其树立起廉洁奉公的思想,这就有利于政府更多为社会大众考虑,从而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确保居民和生产要素不流出本辖区。

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设定,我国的税收种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种的划分也明确了税收中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将政府间税收资金的上解与下拨的关系进行了硬化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在税收上自动平衡的水平,地方政府自收自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政策。1994年的税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便是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维护其财权,而其制度的设计便缺乏对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额度的深入分析与合理预测,这导致了后来地方政府的税收规模缩小,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健全,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渐转型,其事权逐步扩大,在财权与事权的匹配上,地方政府处于事权下放而财权向上集中的整体大环境中,因而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这种状况也为地方政府之间开展税收竞争提供了动机与必然性。当时,各个地方政府拥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权,也拥有筵席税、屠宰税的征收权,而且各个省份在这些税收上采取了一定的区别策略,但这些税种所对应的税基流动性较差,因而地方政府很难在这些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上形成税收竞争。

1997年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与权限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交由地方省市政府的税务局进行审批,这为地方政府进行横向的税收竞争提供了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所得税减免主要是根据地域的不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的减免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变通空间,这也是地方政府间进行税收竞争的空间之一。

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税收竞争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制定各种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在不受中央税收政策影响下,一些地方会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或是经济开发区建设,这样政府便有权对这一区域内的企业进行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措施。二是政府可以通过放宽审批标准来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例如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以及森工、福利企业等进行税收的优惠,而地方政府在接受一些这类企业申请时,便放宽了审批标准,这就使其辖区内有更多的税收优惠适用对象。三是通过“定税”、“包税”等纳税形式来实现缓征,允许企业延迟纳税。四是通过各种形式来对纳税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五是政府通过改善综合配套服务等措施,向特定方向增加公共支出或减少本应收取的费用。我国目前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时往往是本末倒置,与公共服务关系密切的居民反而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而官僚意志却直接决定政府的公共行为,政府则忽视居民的意见而自行选择,这也为现代税收体制产生恶性竞争提供可能,因为当居民对政府的监督渠道消失,官僚的自身利益往往驱动政府行为,这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服从上级而非法律、注重自身面子工程建设而非实际效益以及追求个人私利而非社会公益等腐败现象。国家为了防止这种腐败的发生空间已于2001年初下发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个地区纠正其所出台的各种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制定了一定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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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地方政府   税收   策略   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