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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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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定位及其制度设计

【摘要】房产税改革试点和发展现状表明其功能定位问题亟待厘清。政府不但要强化对房产税调控房产市场功用的理性认识,而且要确立房产税层次性功能定位,终极目标必须始终持守并完善税制体系的大方向,近期目标重点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要明晰配套措施诸如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设计、税收优惠等内容及要求。

【关键词】房产税 改革定位 税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房产税改革步入加速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由此凸显出探究房地产税这一综合概念的重要意义。作为关涉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各环节税收的统称,房地产税主要涵盖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内容。而房产税作为保有环节最为重要的税收,是房地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毫无疑问需要在房产税改革定位和制度设计层面寻找突破口。

房产税历史追溯及其改革现状

我国房产税的雏形是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征收地产税,对房价、地价不易划分的,征收房地产税。1973年,出于简化税制目的,国家将国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海外侨胞征收。改革开放之后,1984年10月,国务院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推行利改税,恢复征收停征超过十年的房地产税,并正式将房地产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独立出来,更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①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统一了内外纳税人房产税制。至此,我国现今房产税现状形成,房产税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对象是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屋租金,并分别按照1.2%和12%的税率进行缴纳,同时其规定就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等五种情形进行免税。即我国现行房产税是只对经营性房产进行征税,而对非经营性房产不予课税。

论及我国房产税改革,最初定位是物业税。设置房产税的初衷是把开发、流通环节的税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规范房地产领域的税费体系。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3批在北京、深圳、宁夏等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即“物业税空转”。随后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然而物业税空转六年多之后却未能转实。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政策层面上由物业税转向了房产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关注。2011年1月28日,国家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就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开始试点。如今,试点已经三年多了,却从未有第三个城市接棒扩围。

就上海和重庆两城市房产税试点成效,学界讨论颇多,意见也较为一致,即未能取得良好效果,未能实现政策初衷。然而开拓者难免要承担风险,不能苛求新生事物十全十美。②在强调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当下,如何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呢?首要解决的一个基础问题就是确定房产税改革目标,即房产税的功能定位。解决房产税功能定位问题,既是明确改革方向和目标的需要,也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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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定位   改革   制度   房产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