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行使集体自卫权
如前所述,宪法第九条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乃是日本历届政府的一贯解释。而新一届安倍政府正极力试图通过改变这一解释的方法使日本能够合法行使集体自卫权。2013年8月8日,安倍辞退了对改变宪法第九条解释持反对态度的内阁法制局长官山本庸幸,代之以对此持积极立场的原外务省国际法局长、驻法大使小松一郎。这一人事变动使小松一郎成为战后首位在内阁法制局毫无任职经历的内阁法制局长官。安倍的这一被称为“例外中的例外”的人事安排使得其强力推动变更宪法解释以使行使集体自卫权合法化的政治意图显露无遗。④
在日本,政府与国会、法院一样,都是宪法的有权解释机关。因此,在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一般来讲现任政府有权通过国会答辩的方式改变此前政府在国会答辩中所作的宪法解释。⑤ 这意味着,对于安倍而言,改变此前政府对宪法第九条的一贯解释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从程序上看,与修改宪法需要最终的国民投票不同,政府在国会答辩中改变宪法解释并不以新的解释已通过国民投票并获得国民多数支持为前提。这意味着,在新任政府试图以国会答辩的方式改变此前政府的宪法解释时,民意是无法对其构成直接的事前干预的。
对此,日本国内有关宪法第九条的部分理论研究成果为安倍提供了某些依据。这些研究采用对第九条进行文本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得出了该条并没有禁止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结论。首先,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解释认为:集体自卫权对于国家而言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自然权利,对于此种性质的权利的放弃或禁止,必须要有宪法的明文规定而不应仅以政府的解释为依据,而现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关于放弃或者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明文规定,因此政府通过自身的宪法解释使日本放弃行使集体自卫权是缺乏法理依据的。⑥其次,在宪法第九条的解释方面颇具影响力的京都学派认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规定,日本放弃的乃是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而根据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以来的国际法,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仅指违反国际法的侵略战争,其中并不包括自卫战争和制裁战争。因此,宪法第九条第一款应解释为:日本放弃的仅仅是违反国际法的侵略战争(包括违反国际法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而并没有放弃国际法上合法化的制裁战争(如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发动的战争)和自卫战争。基于此,京都学派认为,第九条第二款“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的规定应被解释为并不禁止“以自卫为目的的战争、战争力量和交战权”。因此,只要是以自卫为目的,则无论是行使单独自卫权还是行使集体自卫权都是宪法第九条所允许的。⑦
当然,从程序角度来看,对其合理性进行说明并不是安倍政府改变宪法解释所必需满足的前提条件。由于在改变宪法解释方面既不存在法律障碍,民意也无法发挥事前直接干预的作用,所以,单纯从技术层面讲,即便在改变宪法解释的合理性方面缺乏充分的说明,这也并不必然能够阻止安倍政府强行推进改变宪法解释的进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安倍政府在推行这一政策时毫无顾忌,因为来自政府内部以及国民的反对都是其不得不考虑的政治因素。
首先,就政府内部的反对而言,与自民党联合执政的日本公明党坚决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公明党的强硬立场使得安倍不得不暂缓改变宪法解释的政治进程,被迫宣布政府有必要多花时间就这一问题展开磋商,并将关于是否改变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问题推迟至明年春季以后得出结论。
其次,与修改宪法第九条一样,在改变宪法解释问题上安倍政府也面临民意冷淡的尴尬。在日本共同社的舆论调查结果中,支持与反对的比例则分别为20%和47.4%。虽然改变宪法解释并非像修改宪法那样直接受制于民意支持,但是,如果在多数国民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推动改变宪法解释,则必将严重损害国民对于安倍政府的信任,而这无疑关系到在嗣后的国政选举中自民党能否获得国民支持以继续保持其执政党地位的问题。由此可见,民意向背仍将是安倍在试图改变宪法解释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结语
新一届安倍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已经使得宪法第九条设置的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屏障岌岌可危。如果安倍政府成功突围,得以行使集体自卫权,那么就意味着日本战后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延续的“专守防务”政策将转而具有外向性和攻击性。而这一防卫政策的转变必将影响到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局势,改变这一区域现有的军事布局。鉴于安倍改变宪法解释为行使集体自卫权松绑的政治目标日趋实现,而日本国民的反对能否成为阻止安倍暴走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确定,因此,对于就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抱有重大利益关切的我国而言,静观其变并非明智之举。我国应不断通过外交途径就集体自卫权问题向安倍政府喊话,通过持续的外交施压使日本国民清楚认识到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关切和坚定立场,以此争取在日本国民中形成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更大合力;同时以安倍政府成功突破宪法障碍行使集体自卫权为假想背景,预先制定能够对其予以有效应对的政治、经济、外交甚至军事对抗措施。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日]高田敏他編著:《資料で考える憲法》,京都:法律文化社,2000年,第80页。
②[日]户波江二:“日本国宪法的 6 0 年与宪法修改问题”,牟宪魁等译,《政法论丛》,2008年第3期,第91~97页。
③孙伶伶:“修宪预示日本未来政治走向—解析日本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修宪报告书”,《日本学刊》,2005年第3期,第33~46页。
④[日]南野森:“集団的自衛権と内閣法制局—禁じ手を用いすぎではないか”,《世界》,2013年,第20~24页。
⑤[日]柳井俊二:“安全保障の法的基盤の再構築”,《上智法学論集》,2009年第4期,第1~26页。
⑥[日]西川吉光:“集団的自衛権解釈の再考と日本国憲法”,《国際地域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55~73页。
⑦[日]小森義峯:“「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合憲の法理”,《憲法論叢》,2002年第12期,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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