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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会无限扩大社会不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建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依法办案的法官与检察官队伍,让公正司法成为每个法官、检察官的终身信仰,成为法官、检察官自觉遵循的职业道德。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
一、“上加 —下统”的司法体制改革
新一届的中央领导班子上任近两年,在许多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这其中,又至少两个方面让大家记忆深刻:一是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让“节俭养德”全民行动深入人心。二是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政坛更加干净。然而,两年来,虽然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事业也逐渐进入了“新常态”,但唯独对“司法不公”治理的具体抓手不多。刚刚闭幕不久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解决了这个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的以下四点,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从内外兼修的角度,直接推动司法公正。
一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覆盖面广,有深度有力度,能够实现“有法必依”。
二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个规定很有针对性,因为司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蛮横的权力干预造成的。
三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党政干预、司法不公的问题,使司法公正成为一道高压线。
四是“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依法治国需要合格的司法人才队伍,此次的规定有助于形成一个司法人才流动的、新的、有效的途径。
以上这些十分具体的创新做法,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观点的具体实施,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些构想已经展现在人们面前。这让国人充满信心。这个构想可以概括为“上加—下统”。所谓“上加”,就是在省级“两院”之上再加巡回法庭、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所谓“下统”,就是省以下“两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同级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
二、司法领域的五个焦点问题
笔者从2003年到2012年为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那期间几乎每个星期都有受访者到办公室找笔者,反映最多的问题就是某某法院判决不公,要求笔者转交他们的信件和要求。但这些信件转交有关部门后,大多是石沉大海。对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经济总量世界第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为何司法判决水平还是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各种力量为什么总是千方百计地干预本该独立的司法领域?
每年的全国两会,与司法相关的议题几乎都成为会内会外关注的焦点。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为例,代表委员热议的司法问题就有五大焦点,并形成一定共识。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公会无限扩大社会不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建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依法办案的法官与检察官队伍,让公正司法成为每个法官、检察官的终身信仰,成为法官、检察官自觉遵循的职业道德。在这方面,除了要强化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外,尤其应当强化信仰教育,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法官、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核心指标。二是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要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老百姓认为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办案,对司法形象影响很大。落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要靠法院自己的努力,增强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党政领导更要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三是选择性执法。目前选择性执法现象较多,不是每件违法行为都能得到查处。对法院来说,较经常出现的是对案件的选择性受理。有些难办的案子由于背后种种原因法院不愿受理,这种现象应该且必须加以改变。四是执行难。一些民事案件执行不尽如人意,既影响了社会安定,也损害了司法公正。有些民事案件得不到执行,甚至就是人为干扰造成的。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是公正的,但不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结果也是司法不公。五是错案追究。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错误的裁判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的权威。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实际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