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相耦合而共同发挥作用。这一论述强调了法律和道德对人们行为的不同作用,同时也着重指出了二者作用机制的耦合并用问题。本文仅就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谈谈体会。
人类自身的行为需要社会规范引导和约束
社会发展历史的经验表明,要保持人类社会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健康持续发展,人类自身的行为需要社会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因为任何有序的社会活动均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秩序而存在和发展。而这种组织和管理往往又是通过社会规范来进行引导和约束。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利益矛盾与冲突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更需要重视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和约束。
所谓社会规范,是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赋予社会生活特定的导向,把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纳入普遍稳定的社会发展轨道。社会规范是对社会成员的活动目标和方式的规范和约束,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人们的某种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例如,见义勇为可以受到社会称赞与奖励;在商业银行存款可以有利息;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可以使票据开始产生权利义务;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债务要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社会规范与个别命令和行政首长指示不同,它还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从而达到规范化调整的目的。
人们的生活千姿百态,纷繁复杂,因而反映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社会规范也是丰富多彩的,既有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也有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在现代文明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当属法律和道德。正如《决定》所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强制作用
法律具有高度规范性、公开性、统一性和强制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运用法律规范的引导和约束是任何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治理方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善于运用和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强制作用。法律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立法质量高低。因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坚持立法先行,立法者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与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才能保证立法质量,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以及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务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调整可以理解成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七大部门法,对人们行为分别进行法律调整。《决定》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些重点领域立法涉及各个法律部门。以对经济关系调整和经济领域立法为例,《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决定》中强调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强制作用,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