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增强经济保障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仍有一部分居民游离在该项制度之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致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与养老金待遇差距悬殊。当前,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已经实现,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保障能力仍然相对有限。
因此,按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应该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公务员年金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增强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
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对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200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11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我们应从长远规划角度谋划好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从整体上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把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方向,通过设置养老服务内容、养老服务标准、价格确定依据和标准、入住对象的评估标准等基本规范,对养老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二是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所需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信贷优先、融资渠道、简化申报审批手续等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为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三是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民营养老机构,开发老年服务产品。
合理确定政府养老责任边界,加快国有养老机构改革
根据老年人的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状况等特点,可以将老年人分为特殊老人群体和普通老人群体两大类。特殊老人群体专指传统的民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及特殊贡献者,对于这一类老人,由国家承担养老责任,是养老服务方面的公共产品的享用对象。目前,大部分特殊老人都被安置在各级政府建立的社会福利养老院,但是这些国有养老机构的居住条件较差,安置能力较弱,服务水平较低,医疗护理服务也十分欠缺。针对这些问题,应在对本地区老人群体进行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加快现有的国有养老机构改革: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通过合资、合作、互相参股等形式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现有养老机构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利用效率,国有养老机构可以在保证特殊老人群体入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定价,向社会开放剩余床位,提高床位利用率; 对于政府必须承担养老责任的特殊老人群体,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老人入住民营养老机构。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