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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同样需要礼教文明重建(4)

——从中西方制度文明的比较展开

注释

1 “礼”字的文字学根源证明了这一点,参《说文·礼》。《礼记·礼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苴孰。故天望而地藏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皆从其初。”又云:“先王患礼之不达于下也,故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祖庙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傧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

2 参沈文倬:《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7页。臣瓒、叶梦得、朱熹、段玉裁、阮元、黄以周、皮锡瑞皆指出,汉人所谓《礼》或《礼经》,即今日《仪礼》,今日“仪礼”之名为汉以后人所加。《仪礼》内容即本文“典礼”。皮锡瑞说,史公、班固所称《礼》,即今本《仪礼》,不及《周礼》和《礼记》。蒋伯潜说:“西汉时人仅认《仪礼》为《礼经》,在‘三礼’中之位置为最高。”(蒋伯潜:《十三经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323页)另参皮锡瑞:《经学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黄以周:《礼书通故》全六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11页。

3 “周礼”作为书名起于西汉末刘歆,该书原名《周官》或《周官经》(参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四,翁元圻等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64、469、571页;黄以周:《礼书通故》,第1~21页;章太炎:《国学讲演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第94页;蒋伯潜:《十三经概论》,第251~252页)。然自东汉以来,人们已习惯将该书所记视为“礼制”,故沿用此义。章太炎引《左传》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一句曰:“《周礼》则经国家、定社稷之书也。”(章太炎:《国学讲演录》,第94页)

4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类似的观点亦参《史记·礼书》:“人体安驾乘,为之金舆错衡以繁其饰;目好五色,为之黼黻文章以表其能;耳乐钟磬,为之调谐八音以荡其心;口甘五味,为之庶羞酸咸以致其美;情好珍善,为之琢磨圭璧以通其意。”

5 又:“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其居人也曰养,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见《礼记·礼运》)。

6 沈文倬:《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参《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4页。

7 郑玄、孔颖达皆分《礼》为经礼、曲礼,然谓经礼即《周礼》,曲礼即《仪礼》(清人考证出郑玄未用“仪礼”一词),章太炎亦主此说。朱熹承叶梦得、臣瓒而驳其谬,指出“经礼”即《仪礼》所载(亦即典礼);而“曲礼”乃“礼之微文小节”,“如今《曲礼》、《少仪》、《内则》、《玉藻》、《弟子职》篇所记”。《礼器》中“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中庸》中“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其中经礼与礼仪同,曲礼与威仪同。然经礼与曲礼之关系,则或以为经礼为常礼,曲礼为变礼(蓝田吕氏);或以为经礼制之凡,曲礼制之目(叶梦得);或以曲礼为“经礼中之仪文曲折”,即经礼之展开也(孙希旦、黄以周);或以曲礼为“日常生活中的小威仪”,则与经礼全然不同(沈文倬)。若以《礼记·曲礼》看,则沈氏之说不虚,即曲礼乃典礼之外、日常之礼。古人有崇经之习,故欲以曲礼为经礼之附庸,生出“变礼”、“曲折”之说。孙希旦正因此故,发现《礼记·曲礼》内容与《仪礼》不相对应,只好把它们说成是古《礼》篇,并区分曲礼为三:“一为《仪礼》中之曲折,一则古《礼》篇之《曲礼》,一则《礼记》中之《曲礼》也”,徒增混乱(郑玄《目录》谓《投壶》《奔丧》为《曲礼》之正篇,孔疏谓为逸《曲礼》)。参孙希旦:《礼记集解》全三册,北京;中华书局,第1~3页;黄以周:《礼书通故》全六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3页;章太炎:《国学讲演录》,第103页;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114页。

8 《荀子·礼论》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礼记·礼运》云:“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

9 类似的说法还有如:《礼记·郊特牲》:“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礼记·礼运》:“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大戴礼记·哀公问于孔子》:“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明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文也。”

10 又如《礼记·礼运》:“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又云:“陈其牺牲,备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钟鼓,修其祝嘏,以降上神与其先祖。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是谓承天之祜。”《礼记·经解》:“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史记·礼书》:“大路越席,皮弁布裳,朱弦洞越,大羹玄酒,所以防其淫侈,救其彫敝。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汉书·礼乐志》云:“人函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天禀其性而不能节也,圣人能为之节而不能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社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也。”

11 类似的说法还有如:《礼记·祭义》:“礼者,履此者也。”《礼记·仲尼燕居》:“言而履之,礼也。”《荀子·大略》:“礼者,人之所履也。”《白虎通·情性》:“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汉书·公孙弘传》:“礼者,所履也。”

12 《礼记·礼运》云:“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君令臣恭,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

13 《荀子·大略》:“礼以顺人心为本。”

14 《汉书·礼乐志》:“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15 《荀子·礼论》云:“故礼者养也。刍豢稻粱,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笫几筵,所以养体也。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故天子大路越席,所以养体也;侧载睪芷,所以养鼻也;前有错衡,所以养目也;和鸾之声,步中武象,趋中韶護,所以养耳也;龙旗九斿,所以养信也;寝兕持虎,蛟韅、丝末、弥龙,所以养威也;故大路之马,必信至教顺,然后乘之,所以养安也。”

16 17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中国文化书院编:《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82、382~383页。

18 明代首辅张居正,在父亲去世后,没有选择离职丁忧。这当然违背了当时普遍通行的礼制。但是有了两宫皇太后及万历皇帝的特许,这一行为又变成合理的。尽管如此,张的行为还是引起了许多人的强烈不满,并在他日后给他带来了麻烦。但是,我们不能说张这样做违法。也不能说,皇太后及皇帝公然鼓励违法。有关历史背景参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19 参[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20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21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stitutions and Decisions),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2 Mary Douglas, Natural Symbols: Explorations in Cosmology, with a new introduction, London: Routlege, 1996 (first version in 1970).

23 Herbert Fingarette, Confucius--the Secular as Sacred,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72.中译参[美]芬格莱特:《孔子:即圣而凡》,彭国翔、张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

24 例如,当我们以学生身份坐于教室时,我们必须跟老师保持一种距离,在言谈举止方面也会符合学生的身份,有时老师的一句话足以让我们大费折腾,等等。如果我们可以拒绝这些规矩的话,老师一刻也不能在教室里教学了。又比如,当我们走进商场购物时,我们就不能像在家里跟兄妹一样的说笑,不能席地而坐,说话时必须注意店员的反应,等等。如果我们可以不遵守这些规则,商店也就开不成了。类似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遍地皆是,芬格莱特在书中也举了一些。仔细思考可以发现,这些规矩与法律最大的区别就是,它们通常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约定俗成的;但是恰恰是这些约定俗成的规矩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大部分内容,它们共同反映了礼在现代人生活中的广泛存在及巨大力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25 A. S. Cua, "Reflections on the structure of Confucian ethics,"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21,no.2(1971),pp.125-140.

26 A.S. Cua, "Li and Moral Justification: A study in the Li Chi,"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33,No.3,pp.1-16(1983)。柯雄文另有专门论述荀子礼学的论著,参A. S. Cua, "Dimesnions of Li (propriety): reflections on an aspect of Hsin Tzu's ethics,"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t, vol. 29, No. 4 (Oct. 1979), pp.373-394.

27 Tu Wei-ming, "The creative tension between Jen and li,"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18(1968), pp.29-69.杜认为,礼是仁在特定情境下的外化,礼体现了儒家不只是理论上谈仁,而且要在入世中实践仁的精神;如果说仁代表一种内在性原理,礼就代表一种特殊性原理。礼好比是世界的准则。有礼而无仁,人不成其为人;有仁而无礼,只是空谈。仁与礼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和平衡,需要人在实践中体认和把握。

28 Neville, Robert C., Boston Confucianism: Portable Tradition in Late-Modern World,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0.

29 Hahm Chaibong, "Confucian Rituals and the Technology of the Self: A Foucaultian Interpretation,"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 51, No. 3, Eighth East-West Philosophers' Conference (Jul., 2001), pp. 315-324.

30 John Clammer, Difference and Modernity: Social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Japanese Society, London and New York: Kegan Paul International, 1995,pp.105-107,110,etc..

31 3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4、1页。

33 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载[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34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35 [德]何意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李中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5页。

36 37 44 谢遐龄:《马克思主义与儒学——我们是否仍处于经学时代?》,《中国之为中国:正统与异端之辩》,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15、16、21页。

38 39 方朝晖:《文明的毁灭与新生:儒学与中国现代性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8~102、57页。

40 41 45 46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31~33、58、16页。

42 Francis L. K. Hsu, Americans and Chinese: Reflections on two Cultures and their People, Garden City, New York: Doubleday Natural History Press, 1953/1970, pp.360-361.

43 Ibid., p.361.

47~49[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iii、iv、iii-iv页。

50~53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中国文化书院编:《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5、388、251、328页。

54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第251页。他也谈到了以竞选为特征的民主制度在中国社会中应用起来容易走样。他举了村长选举的例子,由于告村长的人很多,于是设立监察委员会。结果发现,有的村里选举村长,选来选去还是原来的人或是他的亲属当村长,甚至是村里最坏的人当村长。等监察委员宣布选举无效时,村民们一哄而散。

55~63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第324、327、383、383、387、385、386、277、276页。

64 方朝晖:《中国文化的模式与儒学:以礼为例》,《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83~91页。

65 本文并不否认法治在现代中国的巨大意义。关于法治如何建设,这是另一个重大话题,非本文所能展开(拟日后专题探讨)。这里只想指出,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首先要从法理学做起;而在法理学中,需要明确定位法与礼的关系,自觉地把法作为促进礼的途径,从礼的高度理解法的功能,此其一;其二,要对西方法治的基本概念如个人权利、司法独立等作重新界定,从更高的层次定位法的地位和作用;其三,要认真检讨最近一个多世纪抛弃中国古代法思想传统,盲目应用西方法治观念所带来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Reconstruction of Feudal Ethics Is also Necessary in Law-based China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s

Fang Zhaohui

Abstract: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rule of rites has been the foundation for China's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and its inner spirit lies in the trust in and respect for people. By respecting the virtuous and using the able, cultivating customs, and fostering ethics to let the people feel warm and arouse their human nature, the rule of rites has helped to establish code of conduct, form collectivism, and create the tradition in each industry. The rites are the main standard for differentiating civilization and barbarism, and progress and backwardness in the Chinese culture. Without rites, Chinese society will be like a soulless and spiritless person. The counterpart of Western law in ancient China is the concept of rites instead of the thing called "law" in the Book of Documents. In the futur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develop the rule of law with a focus on jurisprudence,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rites, consciously promote rites with the help of law, and understand the functions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tes; it also needs to redefine the basic concepts in the Western rule of law, such as personal rights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decide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law from a higher level.

Keywords: rule of rites, rule of law, Chinese civilization

作者简介

方朝晖,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导,韩国首尔大学、台湾佛光大学客座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思想史、儒学、儒家经典。主要著作有《“中学”与“西学”:重新解读现代中国学术史》、《儒家修身九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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