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探索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既要具备良法,又要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江泽民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他认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通过道德建设来补充法治的不足。
第五,要求党必须努力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与成败。因此,江泽民同志提出党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⑨
依法治国,全面发展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实现了中央集体领导的新老交替。以胡锦涛同志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继续推向前进。
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一起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在建国方略、国家制度建构上彻底摒弃了“人治”的影响,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实现了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⑩在中国的法治历程中,2004年发生了六件标志性的大事: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其二,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特征之首。
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胡锦涛同志领导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此外,胡锦涛同志还不断提出民主法治建设新概念,丰富依法治国思想。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执政。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5年11月,胡锦涛同志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三是弘扬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四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两次强调“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这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