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商鞅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举之上者,自免无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赏刑》)。
法律能不能实行,关键在于如何处置犯法的权贵和社会上层。人分三六九等,但商鞅认为,不论什么人,只要犯法,就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罚,反之,若不违法,就不应受法律惩处。除了前面所说的王公贵族与庶民同罪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包括了以下内容:
第一,功臣与平民平等。谁也不能以过去的功劳而置于法外。功是功,罪是罪,不能以功折罪,功不抵罪,也不能无功加罪。
第二,名人与普通人平等。名气再大,也不是减刑的理由,犯了罪就和普通人一样受处罚。
第三,行善与行恶一样平等。不因你过去的善行而减刑;也不因你过去犯过罪而加刑。
第四,忠臣孝子与平民平等。法治与道德规范无关,孝忠是德性修养,不是减刑的理由,不孝子只要不犯法就不受罚。
第五,官吏与百姓平等。只要犯法皆处罚,不因官吏权大而减刑;也不因是平民百姓而加刑。
第六,富人与穷人平等。只要犯法就要受罚,即使家有千金,也不能花钱去减刑、也不允许向法官行贿。
第七,凡举报长官的犯罪事实的,不论举报者是谁,都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赏赐。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商鞅对反对变法的人和政敌也讲法治,政敌也受法律保护。
不管反对变法还是赞成变法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变法之初,“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这是最早的上街游行抗议事件,商鞅只是惩处了为首的太子集团,对其他人没有重惩;变法十年后,又有人上街庆祝,“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同样以国法不得私议为名惩处之。虽然当时确无民众议论的自由,但商鞅对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同样做法是以法为准作出同样处理的。
太子、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被法办,秦国的贵族集团被剥夺特权,这些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对商鞅恨之入骨,从政治上说都是商鞅的敌人。商鞅在秦国执掌大权二十多年,以他的智慧和权谋,铲除这些政治敌对势力是不成问题的,但商鞅并没有这样做。商鞅只是依法废除了贵族的特权,但对贵族也没有采取政治消灭的做法,对守法的贵族也没惩罚。这就是说,即使是政敌,在法律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相对于后来秦国贵族集团公报私仇并处商鞅以车裂的酷刑,更显示出商鞅以法治国精神的可贵。
以法治官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所谓法治,当然也包括以法治官。从《商君书》中可以看到,商鞅的以法治国,并不像后人所说的那样:只治民,不治官。实际上,如何治官、如何防止官员滥权、如何让官吏不扰民害民,也是商鞅以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他提出了明确法制权以使“官无邪”的思想。“善为国者,官法明”,“常官则国治”(《农战》)(善于治理国家的人,管理和任用官吏的法令制度严明,以法治官则国治),他虽然没有发展出近代的所谓三权制衡分立的理论,但他对如何以法来制约官吏的权力,如何以法来减少官吏对民众利益的损害,也有很多论述。
商鞅明确提出了“邪官”概念,并对如何进行“邪官”治理提出了惩防一体的许多措施,减少和防止邪官滥权。除了提出官员犯罪应当重治的观点外,商鞅还提出了如何防止邪官犯罪的措施,这些措施有:“无宿治,百官之情不相稽”(《垦令》),不准官吏办事拖拉相互推诿,不准扣留该办之务,不给官吏机会和时间去向民众索取财物和谋取私利;针对官吏“禄厚而税多”(《垦令》)的现状,商鞅提出要对这些官吏家庭按食口人数课以重税和重赋,以此减少达官贵人多收食客、邪恶不正、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者;不准大夫家雇工(无得取庸),减少大夫家的不劳而食者;“贵酒肉之价”(《垦令》),减少官吏因大吃大喝而荒废政事、浪费国家财政、鱼肉百姓的机会;贵族家的子弟必须负担徭役,要和农民一样从事农业;“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垦令》),即不使官吏游山玩水游于百县;统一规定国家的官吏制度,“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犯了错误也不能隐瞒,“官属少而民不劳”,减少邪官的人数,使百姓少受邪官的盘剥;“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飨食之”(《垦令》),禁止不法之刁民与官吏勾结,减少游手好闲之人与官吏勾结残害农民的机会。对于如何才能治住这些邪官,商鞅的回答是,只有“治法明”,才能“官无邪”(《壹言》)。“法平吏不奸”(《靳令》),只有法律才能防治贪官污吏。法律应该规定官吏什么能做而什么不能做。
同时,为了防止官吏滥权和以权谋私,商鞅还提出了三条措施:一是地方各级行政与法官分离,行政长官不司法,由专任法官司法并对行政官吏进行监督;二是百姓可以依法抵制官吏的不法行为并对官吏进行监督,可以“告官”、“告奸”;三是官吏上下级之间进行监督,官吏有了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行为时,知情的官员必须告发,知情不告者同罪;而及时告发滥用权力的官吏可以得到赏赐,甚至可以继承被告发邪官的职务和财产。
此外,治官的管理也包括以法律来规定官吏的提拔和升迁。商鞅提出了唯功是举的原则,只有对国家有功(军功、粮功、政功)者,才得能到提拔和升迁。当时规定凡有军功的人,各按标准升爵受赏;“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境内》)。王族里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家族的名册。明确尊卑爵位等级,各按等级差别占有土地、房产,家臣奴婢的衣裳、服饰。有军功的显赫荣耀,没有军功的即使很富有也不能显荣。“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兵强而国富者王”(《去强》)。“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农者富”(《外内》)。“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除此之外,依法办事的官吏把政事治理好的就提升官职,“常官治者迁官”(《去强》)。不仅刑无等级,赏也无等级,只要有功,不论其是否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均可受赏。这些做法对防止和杜绝跑官买官、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任用庸才有很大作用。这一制度也用在商鞅身上。商鞅为秦孝公进献以法治国之策,对秦有大功,但作为谋士,没有军功,因此一开始只被秦孝公任命为“左庶长”,在二十级的爵阶中只位居第十等;十年后法治取得明显的成效,秦孝公才把商鞅任命为大良造,位居二十级爵位的第十六等;直到打败当时的强国魏国有了军功之后,商鞅才得以封为商君,相当于最高公侯的爵位。
官吏升迁主要靠功绩,但德行也起一定的辅助作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秦时期制定的《为吏之道》,从个人的品德、素质到做官的行为,都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开头就是“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正直、无私是做官的品德,“慎谨坚固”是做人的素质。《为吏之道》还提出为吏“五善”:一是“忠信敬上”;二是“清廉毋谤”;三是“举事审当”;四是“喜为善行”;五是“恭敬多让”。如能做到这“五善”,就“必有大赏”。此外,《为吏之道》列举做官吏的八种行为,从正反两个方面比较其不同的结果,以警戒官吏们要行为端正,不要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