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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思想渊源(6)

商鞅法治精义及时代意蕴

结语:商鞅法治的局限性与时代意义

毫无讳言,商鞅的法治,是有很大弊病的法治,与当下人们通常以西方现代标准来衡量的法治有相当大的差距。这表现为:第一,时代的局限。酷刑几乎为近代之前的世界通病。近至明清两朝,其刑罚之酷烈(如明之剥人皮、清之凌迟处死)甚至超过商鞅;法自君出,为后来的君主滥权变为专制开了一个大缺口。第二,商鞅之过。商鞅发明的一家犯法十家连带治罪、不告奸者腰斩、轻罪重刑、愚民等是恶法,被后世许多学者严词批判为“对后来历代反动统治者实行暴政虐民有重大影响”,“对历代反动统治者实行法西斯特务统治奠定了基础”。⑥第三,虽有利民爱民之说,但不彻底,无民本思想,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虽然在《定分》篇中提出了“谁之兔”的权利命题,但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百姓个人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的保护(这是整个中国思想界之弊而非仅商鞅之弊)。第四,方法极端。主张法治有理,但燔烧诗书,行思想专制,把法与道德、法与文教对立则是极端了;重农有理,打击游手好闲有理,主张务实有理,但因此排斥商人、艺人、士人、手工匠人就是极端。

但若简单把秦亡归于商鞅之法治⑦,就又把商鞅法治的弊病夸大了。秦之亡与商鞅法治没有逻辑联系;相反,恰恰是秦后期违反了商鞅法治的许多重大原则,才导致了秦的速亡。这表现在:第一,商鞅主张治不听君、民不听官、一切皆按法办事,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但秦始皇太过有为,行使一切权力,独断专行,事事决断。史载秦始皇“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曰县石之一”(《汉书·刑法志》),而这一现象恰恰是商鞅早就指出的“乱则君断”的乱政亡国之症。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也是秦始皇违法的表现。秦孝公时代是准许朝庭公议的,官员在朝庭时表达不同看法也是合法的,当年的甘龙和杜挚虽然反对变法,但因是公议,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处罚。秦的刑罚很多,但也没有所谓的“坑”刑。第二,秦的灭亡与赵高、秦二世、李斯三人直接有关。赵高、秦二世、李斯三人分别从自己的一己私利考虑,搞阴谋诡计,篡改秦始皇的诏令,使得秦始皇死后仅仅几年秦帝国就土崩瓦解了。西汉政治家桑弦羊曾指出,“秦任商君,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及二世之时,邪臣擅断,公道不行,诸侯叛弛,宗庙隳亡,……以赵高之亡秦而非商鞅”。⑧第三,商鞅指出,君主应当为天下治天下,不能以私害公,法治当爱民利民,而秦修长城、修驰道等,虽有部分为公的考虑,但动用几十万人历时数年大修阿房宫和陵墓,就是典型的以私害公、害民苦民了。第四,商鞅主张法治要因循而治,但秦王朝把秦国时的法律照搬到秦帝国,没能适应从秦王国到秦帝国的转变。因此,明史学家冯觐指出:“秦之亡,不亡以商君,而亡于背商君之法。”⑨吕思勉谈秦亡天下原因时说,“秦有天下,遂行商君之政而不改,非法家本意也”。⑩也有学者认为,“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在于最高统治者对法家以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理解流于表面和形式,对法家以法治国的方略生搬硬套,而没有真正领略、把握与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精神”。11

实践和历史是伟大的评判者。第一,在权与法方面,商鞅时期做到了对君权一定程度的约束,历史上无秦孝公乱法的记载。第二,在官与法方面,商鞅的法治比较好地治理了秦国的官吏体系,基本做到了廉洁高效,荀子到秦国考察时曾赞扬到:“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楉,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通明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疆国》),这个评价是相当高的。第三,在法与民方面,商鞅的法治大大提高了农民的地位,扩大了他们的利益。秦民从一开始反对,从变法言不便改变为十年后言法便,从一开始民苦之,到后来的“百姓便之”乃至后期“民以殷盛,百姓乐用”、“秦民大悦”。第四,在法律平等方面,《战国策·秦策一》有记载:“商鞅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开了中国法治的先河,至今也是极为宝贵的案例。第五,在法官独立和法治教化方面,商鞅时期的法治也有很高水平。据《战国策·秦策二》记载,当时商君的法治思想是深入秦国民间的,以至于“妇人婴儿(小孩)皆言商鞅之法”。第六,最可贵的是商鞅政敌和批评者对商鞅法治的肯定。秦孝公的儿子受到商鞅之法的惩处,是商鞅的政敌,他在秦孝公死后继承君位并公报私仇以酷刑处死商鞅,但对商鞅的法制基本保留,这是对商鞅法治的最大肯定。司马迁对商鞅持批评态度,后人言:“自太史公之下,皆诋商子,故其学不显”,“受恶名于秦,后之涉猎其书者,又复变本加厉,舍其所长而垢其所短”,12但司马迁其实对商鞅的评价也相当高,说商鞅把秦国这样一个“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极其落后的国家,变成“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国家(《史记·商君列传》)。第七,在整体评价方面,李斯高度评价商鞅说,“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史记·李斯列传》)。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不能否定商鞅法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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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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