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以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简称行动党)连续赢得十多次大选,实现了长期执政,并逐渐形成了一党优势的威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可集中概括为:执政党“无处可见,无所不在”。
所谓“无处可见”,主要指新加坡沿袭了英国政党制度的框架,政党只是选举工具,选举完成之后,政党随即退居幕后。曾有新加坡行动党议员对中国共产党访问团人士这样论述不同:“你们在台前,我们在幕后。”行动党采取了诸如将党的总部设在组屋之中、将支部建在“最不堂皇的地方”等刻意低调的做法,以使人们感觉其并非一个高高在上的党。而所谓“无所不在”,则主要指执掌国家政权的行动党在国家和社会运行中发挥着实际的主导作用。行动党也因此极具领导力与执政力。当然,相对来说,由于缺乏竞争、监督与制衡等,新加坡一党优势的威权治理模式也或多或少存在家长式作风的弊端,进而引发“国家过大,社会过小”的问题,隐含着腐败衰落的危险。克服上述情状,需要合理开掘来自于这一体制的“反面资源”,有序唤醒来自于这一体制的反面力量。
主导立法机关
在新加坡,国会是立法部门,一项法案要在国会中通过,必须获得多数议员的支持。由于行动党占据了国会的绝大多数议席,国会中的行动党议员又必须在对于法案的投票中执行党的意志,促使本党法案得以顺利通过。行动党为了加强对国会的主导,主要采取了两方面措施。
其一,通过议会条例防止行动党议员背叛本党。由行动党主导的国会通过的新的《议会条例》规定:所有当选议员者,若改变自己的党员身份,就必须离开议会。这也就是说,如果某议员是以某党党员身份参加国会选举并当选为国会议员的,若此后其观点与所属党派的意志不一致,并要求退党,那么退党后他的国会议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或者若该议员因不听党的指示而被本党开除,其议员身份也将自动取消。鉴于新加坡国会中的全部或绝大多数议员都是行动党议员,这项规定也就充分维护了行动党的利益,有效防止了行动党议员背叛本党。
其二,通过“党督制度”防止行动党议员背叛本党。新加坡国会继承了英国议会制的党督(也称“党鞭”)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执政党和反对党在国会里都有自己的党督,即在议会中负责维持和执行党纪的人,目的是确保本党的议员遵守纪律,尤其是在投票表决议案时,确保其贯彻党的路线。除非事前本党有申明,议员才可以根据本身的意志发表言论和投票。自1959年赢得执政地位以来,除了1969年的《堕胎法案》、1979年教育结构重组、1992年的《官委议员法案》,以及2004年初的《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案》等,行动党曾在国会中暂时解除党督约束,让本党议员自由投票,其他所有法案行动党议员都受党督约束。这也就是说,即使该党有议员不赞同某些法案,在记名表决时,仍然需要跟着党的路线走。
“党政合一”
新加坡继承了英国的议会制度,政党只是选举的工具,表现出党政分开的特征。但由于议会制下的政府是由国会中占据多数的政党所组成,也由于长期执政的行动党对新加坡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客观上又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党政合一”局面,即行动党就是政府,政府就是行动党。新加坡的“党政合一”主要体现在,党的各级领导实际上就是政府的各级领导。由于政府政策的执行还需要法定机构和基层组织的配合,行动党各不同层次的领导或干部,也就成为这些法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或干部。
行动党的领导可以分为中委会委员、行动党议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三个层次。相对应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也可分为内阁成员、政府各部的政务部长、政务次长和法定机构领导及基层组织管理委员会委员三个层次。前者的领导成员分别担任后者三个层次的领导职务。例如,首先,行动党秘书长任内阁总理,中委会委员多数就是内阁成员。其次,行动党议员一般就是政府政务部长、政务次长或法定机构的领导。法定机构是为了履行某种特别的任务,经议会批准并依据相应的法案成立的,法定机构不是政府机构,但又与政府关系密切,实质上是一种半政府、半经济实体的混合机构。最后,行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就是基层组织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