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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度创新之路(4)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技术应用和创新速度是农业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农业产业链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不足,是影响农业产业链稳定及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现状是:农业产业链核心企业整体素质普遍不高,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都不足,农业产业链的扩张只是数量上的复制,核心能力没有得到根本提升。

应把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农业科技创新放在突出地位。大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此,突出支持现代种植业等节地技术、节水技术、节能技术和生物化肥、生物农药等环境技术,强化鼓励其创新和推广转化的激励机制。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业态创新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持。适应农业需求结构调整和农业功能拓展的需求,在进一步支持粮食安全的同时,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业态创新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持,统筹实现农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目标。

加大农业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瞄准农业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突出支持农业产业链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及其推广转化。当前,农资、良种、农业装备、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均为农业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也是提高农业产业链竞争力的关键领域。

构建与农业产业链匹配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能力提高的重要障碍,也制约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要尽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由单一服务向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转变。

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着力发展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因其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战略引擎,既能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业的崛起,也可为建立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提供重要的桥梁和纽带。

改革政府农业服务体制。改革政府农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农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管、市场信息发布、生态环境建设、培训农民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推动农业公共服务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按照城乡信息服务贯通、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民提供直接有效的信息服务。

促进更多合作社、专业协会或行业协会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作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或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有效解决农民一家一户想解决而难以解决或难以经济有效地解决的问题,还能增强农民在农资和农产品市场的谈判能力和价格影响力。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试点示范和典型引路,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机制、利益连接机制和自律机制等规范建设,增强其面向农业产业化提供生产性服务的能力。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强化公益性服务的同时,还应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从严退出、促进竞争、鼓励创新,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且似乎愈演愈烈,成为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和实施机制。把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体制建设提升到现代农业战略高度。把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机制系统构建纳入国家农业宏观政策研究领域,把标准外生性和被动执行转化为战略宏观层面的主动构建和内化生成,推动基于标准实施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加速生成。

形成以品类特点划分的现代农业发展和标准实施机制。不断完善我国以多元农产品供应链为对象的相应的标准体系、农产品认证体系、农产品供应商评价体系和零售主体、供应商私人标准准入体系,构建适合国情的标准体系框架和实施机制。

以制度立法规制农产品、食品标准实施。加速建立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立法中对私有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法律条款制定。积极吸引国外农产品认证机构在我国主要城市建立分支机构。把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认证交与国内权威的独立科研机构,激励构建良性的认证机制。

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当前市场结构的监管制度。我国多数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过程为典型的“哑铃型”市场结构形态,这一市场结构一段时期内仍将持续。由于在连结生产与消费的流通过程中,“中间商”数量较少,应将监管重点放在流通领域。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到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之一,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使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主动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方综合治理机制。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应促进非赢利性中介组织发展,从事信息收集和传递,帮助监督食品质量,从而逐步成为治理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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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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