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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与价值观(3)

——关于当前中国文明与秩序重建的思考

我们知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既不是关于自然知识的理论活动,也不是技术性手段性的创制活动,而是道德和政治的活动,因为这样的活动能够体现人以自己为目的的自主自由,体现人的优越性。如此一来,实践不仅与认识完全分离开来,而且包括手工技术活动在内的人的生产性活动,以及事关他们的经济合作与劳动交换的活动,都排除到实践之外了。而事实上,人的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都是超出人单纯的生物学本能,以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的活动,都具有应然的实践性。这些活动所具有的手段性和间接性,是相对于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目的而言的,是通向这一目的的重要的内在环节。只是当这一环节脱离了它的目的,才异化为纯粹手段性工具性的非人的活动。康德对亚里士多德这一实践观无批判的继承,使得在人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应当”及其“实践”不仅被大大缩减,而且失去了它们理应体现的人类自我创生的本性,也有悖于人类的文明和秩序在漫长的生活实践逐渐进化的历史事实。正如现代学者哈耶克在批评理性建构主义的社会秩序观时所说的:“两千年来,古希腊人提出的‘自然’(natural)形成物与人为(artificial)形成物的二分观,一直支配着这项讨论。颇为遗憾的是,古希腊人在自然之物与人为之物之间所做的那种界分,已经变成了人们在推进这项讨论方面的最大障碍:当这种界分被解释成一种唯一的非此即彼的选择的时候,这种界分不仅是含混不清的而且也肯定是错误的。正如18世纪的苏格兰社会哲学家最终明确认识到的那样(需要指出的是,晚期的经院论者在此之前就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绝大多数社会形成物,虽说是人之行动的结果,但却不是人之设计的产物。这种认识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即根据传统术语的解释,这些社会形成物既可以被描述成‘自然的’,也可以被称之为‘人为的’。”18

我们还是先来澄清关于“应当”的问题。不妨思考一下如下例证:每个人都应当各尽所能;人们应当得到与他们的劳动付出相称的报酬;每个人都应当被作为人看待;人的基本需要应当得到满足;自己不喜好的事情,也不应当施加于别人。再如,出售商品应当货真价实;建筑物应当达到设计的质量要求;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教室应当设一个讲台,等等。显然,这些“应当”或“不应当”,涉及人的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远非传统的道德范畴可以概括;并且,它们都是有着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社会要求,决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主观任意的想法。前面那一组是基于人生和人道的自为性要求,主要处理人与自身和人与人的关系,目的在于维护人的生命、人格和人与人的平等;后面那一组属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游戏规则与技术规范,它直接处理人与物的关系,借以保障人们相关活动的正常开展,间接维护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些要求或规范,今天听来卑之无甚高论,因为早已属于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且往往以习俗、道德、法律法规的形式得到确认和保障,即使某些人有不同看法,他们的行为也要符合或适应这些社会性要求,于是这些“应当”也就成了不言而喻的“当然之理”。

现在再看一些例子:民众应当听命于皇权;官员应当享有特权;女人死掉丈夫应当守寡;女人与人私通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城市的公路应当供车、人与牲畜共同使用,等等,试问,这些“应当”还是不言而喻的当然之理吗?我们大概就会摇头了。但是,我们知道,它们在许多民族那里都是长期流行的传统,被当时的人们视为常理,有的还见之于法律或法规;某些民族甚至在今天还保留着类似的文化习俗。那么,这些例子又告诉了我们什么?

首先,我们要说,社会的常识、习俗、道德、法律法规及其所蕴含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的当然之理,自身并不具有目的性,它们赖以产生并要给予维护的,只能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秩序。而由许许多多的个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营造的生活,本身就是由充满差异和矛盾的人与事构成的,这表现为面对同一件事情,人们的看法和态度往往不同,甚至自己也感到纠结和苦恼。但尽管如此,每个人都力求在生活中肯定自己,或者说都力求使生活成为有益于自己身心的生活,这却有高度的共通之处。只要人们的生活还能够比较正常地开展,还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就说明这种生活总体上还是有序的、合理的。而人们在生活中的自我肯定,尤其是每个人在追求“好”生活中的反思和批判性活动,构成了生活自身发生变化的内在力量。因而,即使人们的生活充斥着矛盾,它也是上述各种“应当”的存在论基础或根据。

其次,历史地看,社会的常识、习俗、道德、法律法规及其所肯定的应当,都是在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地域中形成的,即使在人类世界性交往的今天,也仍然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和地域性。这说明,任何具体的应当都产生于特定的境域,都是相对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言的;因而,这些应当也必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就此而言,过去的“应当”大都会成为新的“不应当”。如在多数的传统社会,“官贵民贱”理所当然,社会地位和待遇的差别自不必说,官员出巡百姓还要回避,即使打官司法律也袒护官员,这有利于维护当时社会的等级秩序。现代社会不仅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官员应当继续享受特权的声音也听不到了。在多数的传统社会,“男尊女卑”也理所当然,现在被认为这是夫权制和大男子主义对女性的歧视,应当废止;原来中国的农民“交皇粮”是天经地义,后来改为“交公粮”,再后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大发展,人们普遍认为农民不应当再交公粮了,工业和城市应当反哺农业,政府也开始对种粮的农民给予补贴了。可见,这些变化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但人们自己对生活的感受、反思和由此做出的评判,却是促使这些变化发生的直接原因,因为只有人自己才能感受到、才能发现原来认为应当的事情的问题性,改变其中不文明、不人道、不合理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废除过时的陈规或陋习。

原来人们认可的“应当”最终变成了“不应当”,如果以某种道德或人道的逻辑来衡量,也可以说它们原本就蕴含着某种不合理性。但是,或者处于具体生活中的人们难以认识到,或者人们即使感觉到其中的问题,仍然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应当”这样做或“不得不”这样做。所以,在“应当”背后其实蕴含着大不相同的情势:一是积极主动的“欲求”、“乐意”,一是消极被动的“被迫”、“无奈”,人们在生活中往往面临着两难处境。事实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宽容、妥协与平衡,以及不得已的非此即彼的选择,都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而各种应当与时偕行的“变化”本身,也属于“应当”的大范畴。即“应当”无论如何变化,在一点上是不变的,这就是它们仍然属于“应当”或者“更大的应当”,这就是人类生活的道理在空间上的可普遍化(被普遍接受)与时间上的可持续化(有益于后代),就是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和规范向着更符合人性、也更文明的方向变化。

那么,这是不是康德所说的摆脱了感觉质料的纯形式的“应当”?的确,这种“应当”不能为各种具体的感觉质料所左右,因为它是最普遍最一般的原则;然而它也是人们社会生活最为具体和生动的“灵魂”,是体现生活的新陈代谢、自我革新功能的自我批判与扬弃的意识与精神。在人类思想史上,以“存在”、“逻各斯”、“道”、“上帝”、“我思”、“实践法则”、“绝对精神”所表征的人的最高“理念”,都是为了给有限的、相对的人生确立一个绝对的评判和效法的标准,而这些所谓形而上的理念,无不是人类现实的生活实践及生命意识最深入也是最高远的观念形式,所以它们才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作为“最大的应当”或“应当的始源”,历史地发挥使人们的生活优化与持续化的功能。可见,“应当”所充当的其实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优选机制”和“动力装置”,其使命即在于使人们的社会生活不断地在提升中得到持续,在持续中得到提升。

可见,价值既不是自在的自然现象,也不是单纯的精神现象,而是从人们的生命活动中生发出来,并与人的生命意识、人格意识和自我实现的要求内在相关的文化现象、社会现象,它既有根源于自然的先天性,更有人后天的转化、创造与实现,在原则上是人人“可欲”,也可以感受到、体验到的普遍生活现象。诸如满足着人的需要的物品,作为人们交往的中介并开拓着人的观念世界的符号,作为商品等价物的金钱,非实物性的服务,与人亲近的情感,对生命的尊重,坚强的意志,经验与知识,德性与道德义务,人格的平等与尊严,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规则与制度的公正,文学艺术的创造与审美的自由,终极关怀的信仰,人与世界的和谐,等等,所有这些价值现象或价值形态立体性地构成了人类生活的画卷,19 既在人们生活的横向维度上,即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中,生成生活的丰富性、多维性及其张力,又在生活的纵向维度上,即人的基本需要与终极的精神追求之间,由低到高地推展出层级性的价值序列,激励并引导着人自身的进步和生活的提升。于是,由贫穷到富足、由粗野到文雅、由病态到健康、由混乱到有序、由单调到繁荣、由依附到独立、由束缚到自由、由对抗到和谐,成为人们生活世界变化的“应然”逻辑,虽然这个逻辑的历史呈现方式纷繁而曲折,甚至一直伴随着冲突、对抗和倒退的情况,但作为人们努力的方向,它却是难以逆转的,因为它源于每个人的生命潜能、自我意识和人们生活的内在目的和要求,是可为和当为的,也是普遍、可持续的。而这正是“应当”的根本依据。

可以说,基于生活内在目的和要求的应当,本身就是潜在的价值,只要人们努力按照它的命令去做,就不仅能够让生活正常地进行下去,还能让生活在空间和时间双重维度上获得新的推展,从而使潜在的价值实现。因而,人们提出和践行“应当”的过程,就是发现、创造和实现价值的过程,“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属于道德、法律和政治的规定,以及享有权利并承担着义务和责任的人在践行其职责时产生的存在感、成就感和自足感,就是它的社会的也是个体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社会,作为人们价值观的“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公正”所承担和体现的。制度作为社会成员集体意志的产物,保障了现代社会的整合与正常运行。当然,这并非说现代人在各方面都容易形成价值共识,而只是说在关乎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现代人需要也能够形成普遍的标准或行为底线。事实上,由于现代社会的高度分化、利益多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致使社会越来越复杂;由于现代人的独立性和个体性的不断强化,他们更看重个人的意志、兴趣与感受,所以,人们不止是在具体问题上对“应当”还是“不应当”的判断与态度不同,即使对于何谓“价值”“价值观”以及如何实现,都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对同性恋是否赞成,是否应当给予和异性恋一样结婚的权利,人们至今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牵涉自己子女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允许饱受病痛折磨且不能治愈的病人安乐死?这里既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与生命尊严,涉及到亲人的情感和责任,还涉及到医生和医院的职责与权力,不是短期可以达到共识的;修马路时是否应当为保留那几棵大树而绕道?保留的生态理由、美学的理由和不保留的修路的便捷原则与成本考虑,可能争执不下;而涉及到各方利益的政治性问题,由于人们所持的立场不同,态度各异,解决起来也更加棘手,如美国的枪支出售和管理的问题,既涉及美国的历史传统,又涉及共和党与民主党关于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的不同理念,争论与分歧是必然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显然,所有的具体问题都需要放到它所在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做具体分析,很难从一个统一的原则中推断出来。如果说对社会中各种应当和不应当的评判和取舍有一个统一的基本原则,那就是面向世界而不是一域、面向未来而不是过去考虑问题,尽可能地使之有普遍的可接受性,有长久的可持续性,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生存与发展都有益。而这一定会由于人们之间的利益竞争和利害关系,由于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也由于现在人们的生活消费与能够传至后代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质量,而使得判断大费周章,所以,才要探讨同代人与代际之间的公正、公平问题及其实现途径。而对于艺术与审美领域的事情,对于成年人私生活的安排,只要不危害他人,就应当悉听尊便。——在这里,“应当”不是积极意义的人为要求,而是老子“无为”以及伯林“消极自由”意义上的不予干涉。这是对每个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也是对他们在相互交往和互动中所产生的选择和淘汰机制的相信。因而,由此反观那些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持续地发挥着良性作用的基本价值理念即所谓“普遍法则”,我们可以断言,它所主张、肯定的一定是诸如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感受,满足人们基本的和正当的需要,人的行为选择在空间上的可普遍化,即别人也持理解或欣赏的态度,在时间上的可持续性即惠及子孙后代,等等,因为这是面向世界和未来的人们的社会生活本身所必定给出的目的性要求与意义定向。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重新解读康德所说的“实践法则”,就会知道它其实并非“单纯的”形式,而是由人们生活的本性所决定或要求的形式,亦即使人的生存成为生活的“文化”和“社会”所发挥的普遍功能。我们不能直观地认识到“文化”和“社会”,我们能够直观感受到的是它们的具体物象,这些物象的材料取自于自然界,它们的形态却是人们给予加工或重塑,使之成为生活的条件或要素的。我们也正是从制造和享用这些物象的活动中,“感觉”到“意识”到文化符号和社会关系的存在。在人们的生活活动包括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劳作休闲、为人处世等言谈举止及背后的思想意识,发挥着范导作用的各种风俗、习惯、禁忌、规范、规则、礼仪、程序等,不仅属于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范畴,还是文化之“人文化成”和社会之“分化整合”起作用的方式。在人们的生活中能够作为“普遍法则”的,无非是那些对人的意识和行为具有普遍范导作用的方式;而在所有的这些方式中,能够持续地发挥对人性及其生活之范导作用的,是被人们称为“箴言”或“真言”的理念,它在今天也被称为“金规则”或“核心价值”。

迄今为止,人类的核心价值还无过于富有自省意识和人文精神的“人道”(“仁”道)理念,它是文明进步的真正的实质性内容,作为现代价值形态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公平”,以及“民主”“法治”等,原则上都从属于“人道”这个更根本也是更普遍的范畴。“人道”虽然曾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但它自身所包含并在现代语境下得到进一步开显和强化的“反思”与“自我批判”意识,己使它向着一切生命开放,并获得新的质素。从前述孔子和耶稣的“箴言”,到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人道主义”,包括康德的“人是目的”,再到现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以及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与“生态文明”的理念,使得原来上承“天道”的“人道”,在现时代通过将自然包容于自身之中,使“天之道”与“人之道”融为一体,从而显示出强劲的思想生命力。毕竟,对于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命界而言,生命个体的生存与种类的繁衍是最重要的;而人类的独特和优越之处,则在于有意识地让每个生命个体在与生生不息的类存在的关联中,在人类与生养万物的大自然的关联中,让生命潜能尽可能地向着世界和未来发挥,并使自身“充实而有光辉”。

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我们的“价值论”研究重视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是一复杂的开放系统,我们对它的理解,既不能像康德那样持超验态度,也不能完全倒向经验论。人的生活实践对于人自身具有目的性与本体性,且要呈现为人的自我意识、理性、精神追求和对未来的希望,因而,人的意识和精神作为人的社会实践及生活的产物与本质性构成,也必定是人生价值与意义的直接来源。我们过去对于人凭借自我意识和语言活动而产生的觉悟、智慧和超时间的逻辑推理能力,对于先知先觉的哲人们率先提出的思想理论及其在社会历史上的重大影响,往往不是轻视,就是给予脱离生活和历史的推崇,这都是成问题的。由于经验的和实用理性的传统,我们的确容易忽视甚至忘记,“应当”作为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的功能,的确可以相对地超越经验历史的“顺时”性或“历时”性,凭借自身的“逻辑”发挥作用。事实上,人类在生产力和物质生活都非常低下的上古时代就生发出诸如“审美”、“自由”、“敬重”、“崇高”、“神圣”及“信仰”的价值观念,说明这些价值观念并非直接奠基于物质的活动和丰裕之上,而是人的精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过来,人们物质需要的满足,也不会自动地导致道德和精神境界的提升;人“衣食足”未必“知荣辱”,倒是很可能“饱暖思淫欲”,如果原来人们只求饱暖而没有更大或更高追求的话。

正是基于此,那些有信仰或宗教情结的人才会有坚定的意志,才不会陷溺于欲望和外物之中;古往今来的哲人才会特别强调具有超越性的精神的力量。康德由人的理性出发,基于“绝对命令”的道德律,“由上到下”、“从高到低”地把“善”的理念注入人的灵魂和世俗生活中,有一定道理也有其问题;与之相反的“由下而上”、“从低到高”地说明价值的理论进路,也同样如此。如果只看到人类经验性和偶然性的“历史”,却否认人类基于自我意识的“应当”的“逻辑”,或者为了突出这一“逻辑”就无视经验性的“历史”,都会陷入片面性。因为这两个方面都生成于人在自然中自我创生和自我发展的实践活动,如果说具体的历史体现的是人的实践的经验性或现实性,那么,应当的逻辑则是人的实践的目的性与自主性的观念体现。必须注意的是,无论人们解决自己现实的生活需要问题,还是凭借自我意识与语言符号指向精神的追求,都不仅仅属于“感性”“自然”或“理性”“道德”的范畴,即不是前者“必然”后者“自由”的二元分立,因为双方都关乎人的社会存在,而具有历史本体论意义的社会存在,所指的就是人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符号的社会作用,它由上述两方面所构成,并反转来成为它们的中介和主导性力量,在使之相互过渡相互融通的同时,不断地为人类自己开辟生活的道路,营造生活的家园。这就涉及到人类社会历史的合目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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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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