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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与价值观(8)

——关于当前中国文明与秩序重建的思考

五、价值观与生活方式

从全球化大趋势看,越是随着各民族之间交往的扩大和频繁,各民族社会的价值观就越会提升其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遍性,并在更高的历史层面上生长出个性和特殊性。既顺应世界潮流、遵循人类演进之通则,又发扬自己的优秀传统,作出我们独特的贡献,已是中国思想理论界之共识。

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习惯、经验、常识、格言、规矩、信念以及由此构成的生活道理,就包含了人的价值观,人的信念或信仰更是价值观的核心部分。其实,生活的“价值”本身就蕴含着“评价”,并由此通向“价值观”即价值或评价的“观念”系统。

人的生活或生活世界是由人的生命活动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营造出来的,它本身就有价值的属性,价值甚至可以说就是人的生活或生活世界的基本性质。从认识论的角度,固然可以说人的生活或生活世界也是客观事实,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人们对它也有一个能否正确认识的问题。但是,从存在论的角度看,生活的社会的事实与自然事实却有着基本性质的差异,自然事实天然自在,可以不掺杂任何人为的因素,对它的把握所需要的只是人的认知能力;而生活的社会的事实却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过程与对象化的结果,尤其是这种事实的形式方面和它的功能,更是直接体现着人的目的和意图,并且只有作用于、实现于人自身,被人们体验和感受,才能确证其存在。因而,对于人来说,生活的社会的事实的直接现实性,也就是被人感受着和品评着的主观性或属人性,——这里的主观性主要不是指人的主观认识,而是指人的感受、情感、意志等机能的反应。所以,生活的社会的事实,不能归结为人与对象任何一方本来的结构或性质,亦即不是休谟、康德所说的“自然”与“道德”、“是”与“应当”的单一方面,而是双方所达到的高度契合或本质的统一;蕴含于这其中的“价值”,则是在这种契合或统一中体现出来的人的能力及其功能,也是被人们所感受、体验着的属人的性质,包括主体性、对象性、和谐性或圆满性。反过来说,人们当下体验和感受着的“快乐”或“痛苦”,对人来说也是实实在在的功能性的事实。例如,人的生理性的“痛感”即肌肉的或神经性的疼痛,不是人凭空想象出来的幻觉,而是因肌肉或神经受到损伤或发生疾患引起的官能反应,它对别人不存在,对自己却是真实的;至于人非生理或超生理性的“精神感觉”,如欣赏艺术的美感、助人为乐的乐感、事业成功的自豪感、人格受到尊敬的尊严感等,即所谓的“精神感觉”、“实践感觉”(如意志、爱),本身都是人在长期的对象性活动中形成的意识或心理机能的反应,并且能够直接影响人的生理和行为,影响人与社会的关系,既属于人的意识或观念世界,又是真实不虚的。换言之,只要是与人的情感和态度相关的评价,总会有“自我相关”即“自为”的性质。

所以,康德特别强调:“为了判断某一对象是美或不美,我们不是把(它的)表象凭借悟性联系于客体以求得知识,而是凭借想象力(或者想象力与悟性相结合)联系于主体和它的快感或不快感。鉴赏判断因此不是知识判断,从而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至于审美的规定根据,我们认为它只能是主观的,不可能是别的。”又说:“一切的愉快(人们说的或想的)本身就是一个(快乐的)感觉。于是凡是令人满意的东西,正是因为令人满意,就是快适的(并且依照着各种程度或和其他快适感觉的关系如:优美,可爱,有趣,愉快,等等),承认了这一点,那么,规定着倾向性的诸感官的印象,规定着意志的理性诸原则,或规定着判断力的单纯的反省的直观诸形式,有关情感上的快乐的效果,——这一切便是全然同一的了。因为这是它的状况的感觉里面的快适,又因为最后我们的一切能力的使用毕竟是为着实践的,而且必须在这里面结合为它们的目的,所以人们就不能期待他们对事物及其价值的品评,除了依凭它们所许的愉快以外还有别的什么。”63 康德的这些论述说明,人们生活中的“感觉”本身固然是“主观”的,但却不是虚幻的,因为人所感觉到的,就是他的实践及其目的所要实现的内容,这就是人的身心的健康愉快;因而愉快的反应本身就是人对自己的生命和生活状态满意的评价。所以,人们的生活体验和感受是要激发人自己的情感和意志,使其形成关于生活的特定态度和行为取向,从而内在地影响、改变自己的生命和生活本身。所以说价值及其评价具有“自为地存在”的性质。

可见,当我们说到“价值”时,已经包含了价值的“品评”或“评价”。“价值”与“评价”内在相通,其区分是相对的。如同“善恶”、“好坏”,一方面指称对象的某种性质,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性质与人的生存密切相关,甚至就是人的生存的属性,因而它也就必定呈现于人的生理的或精神的感受与变化之中,促使人们形成一定的情感态度,给出判断、评价与选择。“善善恶恶”的成语,就很好地说明善恶不止是表示事物“性质”的形容词,还是表示人的“态度”与“选择”的动词。如果这“善恶”就发生于人自身,属于人的行为动机或意向,那“善恶”作为价值与评价就合二为一了,王阳明心学“四句教”之合理性即在于此。64

从认识论的逻辑上说,评价要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且由于评价会因人而异,甚至因人的兴趣和心情而异,因而导致评价与价值的“事实性”发生出入,人们也会由此得出“价值是客观的,评价是主观的”判断,并要求评价尽可能地“客观”即“符合”价值的事实性。人们对于“有益”或“有害”的事物及性质——包括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确未必有正确的认识,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认识清楚。但是,在做出这种区分时,一定不要忘了我们前面的解析,也就是一定要知道价值的客观性是属人的客观性,并内在地关联着人自己的感受、体验、观赏、品味、好恶这类具有鲜明的情感特征和主观态度的评价,这些评价本身就构成了价值的开显和实现条件。因而,如果这里所说的“评价”就是当事人的评价,而非“第三方”的“评价”,那么,它就必定具有“自我相关”的结构和“自为”的功能,这也是价值评价的“个体性”和“差异性”之由来。

如果说“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的脚知道”,从生活实践的观点看,这不止是说对象不同,人们的感受也不同,更是表明每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的价值选择权和裁判权。但是,如果问题变成如何看待人们面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评价,或者就人们生活的相关性或公共性而言,那么,即使“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难道这些人的评价完全没有公度性,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吗?换言之,在价值问题上,有没有公共的普遍的尺度?

我们先来看康德的有关论述。康德对“快适”、“美”与“善”作过如下说明:“关于快适,每个人只须知道他的判断只是依据着他个人感觉,并且当他说某一对象令他满意时,也只是局限于他个人范围内,那就够了。”“有人爱吹乐,有人爱弦乐。在这方面争辩,把别人和我不同的判断认为是不正确,说它是背反逻辑而加以斥责,这真是蠢事。关于快适,下面这一原则是妥当的,即:每一个人有他独自的(感官的)鉴赏。”而对“美”的鉴赏则超出了感官的范围,因为它是“反省的鉴赏”,是另一种形式的“直观”,这种直观并不基于“概念的普遍性”,而基于“主观”的“共同有效性”。“这名词不是指表象对认识能力的关系,而是指表象对每个主体的快感及不快感的关系。”它不属于“客观的普遍有效性”,而属于“主观的普遍有效性”。65 换言之,审美判断就是表现为直观的“精神感觉”,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与对象建立全面的相互适应与和谐关系所形成的“心意状态”发挥的功能,这里的心意状态就是足以激发人“自由情绪”的人们共通的心理和情感,遇到适宜的对象它就会引发人的愉悦感、亲近感。康德写道:“人要用自己的眼睛来看那对象,好像他的愉快只系于感觉;但是,当人称这对象为美时,他又相信他自己会获得普遍赞同并且对每个人提出同意的要求。”“美的艺术是一种意境,它只对自身具有合目的性,并且,虽然没有目的,仍然促进着心灵诸力的陶冶,以达到社会性的传达作用。”对“善”的判断又不同于美,因为“善是依着理性通过单纯的概念使人满意的。……去发现某一对象的善,我必须时时知道,这个对象是怎样一个东西,这就是说,从它获得一个概念”,“就善的方面而言判断固然也有理由要求着对于每个人的有效性,但是善只经由概念作为一普遍的愉快的对象被表示出来的”。66 这从我们称赞一个孩子“有礼貌”、“懂事”中即可看出,小孩子知道给客人让座或端水,不止是他做了有益于别人的事,更重要地在于他的行为说明他开始懂得或理解“做人”或“与人交往”的社会性观念和规范,人们正常而友好地生存的社会性要求,通过孩子幼小心灵中“爱”的开启而渗透到他(她)的成长之中。久而久之,在人们赞许的目光下,孩子的道德实践也能达到“助人为乐”的快乐境界,而这意味着他从一个具有偶然性的自然人,生长为具有普遍的社会规定性的社会人。显然,康德是以价值形态的差异,说明价值判断(评价)的差异,即哪些价值或价值判断纯属个人的事情,哪些价值或价值判断是普遍的或公共的事情,生理感觉和爱好属于个人,而道德这一本来就是因应人际关系或共同体的需要而产生的价值现象,其普遍的规范性自然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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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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