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康德的以上论述部分地解答了我们的问题,但这解答仍然是很有限的。具体地说,我们的问题是,当人们面对同样一幅画或一道风景时,其“美感”和“赞同”度的差异,应当如何看待?其实它也关涉道德问题,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尺度完全以共同体整体为本位的话,那么,现代社会的道德则呈现为多元化的现象,并且公共道德也可以与个人本位相融通。而这既涉及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也关乎人们社会生活的历史变化。就此而言,马克思的下面一段话可以说触及到了问题的根本,他说:“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正像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对人的现实的占有;这些器官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现实的实现(因此,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是人的能动和人的受动,因为按人的方式来理解的受动,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他还说:“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眼睛对对象的感觉不同于耳朵,眼睛的对象是不同于耳朵的对象的。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恰好就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正因为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即每个人关于对象的价值评价,都取决于自己和对象的特定关系,那么,得出如下的结论也就顺理成章了:从主体方面来看,最美的音乐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才对我而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恰好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因此,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67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克思的这段话,既是对人们价值与评价的根源及其相互关系的揭示,也为各种价值评价确立了一个动态的然而也是公共的标准,这就是社会的人及其历史地形成与进化着的“主体能力”和“人性”化的程度。当他说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时,他并未由于那“音乐”不被“没有音乐感的人”感觉到美,就判定它无所谓美或不美,而是肯定了它是“最美的音乐”。显然,这是站在最有音乐感的人即最懂音乐的人的立场上,或者说站在音乐史的立场上所下的判断:一首最美的曲子,哪怕当时只有一两个人才有能力欣赏,如同中国音乐史上传为美谈的“高山流水”,终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赞美,只要人们的艺术实践在不断地推进。而在历史的推进中,人们的文化和价值与他们人生的社会化与个体化一样,也将不断地呈现出普遍性与个性相互交织和竞长争高的态势。
总之,因为人类生活在一个源于大自然而又为自己的本质力量直接建构起来的世界中,所以,人们生存的实情与其享有的体验,才高度地关联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价值与评价”或“意义与评价”的生活整体。在英文中,价值(value)本来就有重要、重视和尊重的意思,所以它与价值观(values)直接相通,区分只是在单数与复数上,这说明价值与评价不仅内在相通,甚至可以说就是一码事,只不过“作为评价”的价值总是关联着不同的主体,是具体的,也是有差异的。“价值意味着那使一件东西成为值得欲求的、有用的或成为兴趣的目标的性质。价值也被看作是主体的主观欣赏或是主体投射入客体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价值等同于‘被判定为有价值’。”68 如果人们的评价或判定只是基于自己生活的基本需要,那就相当简单并大体一致,如果他们凭借的是自己的愿望、兴趣、理想或信念,那他们的评价就会各不相同,呈现出个性的差异。这也表明人们的评价和价值选择,的确要受他们价值观的指导。人类的生活越是超出基本的需要,生活的世界越是变得丰富多彩,变得庞大和复杂,人们的评价与选择就越是要借助自己的观念系统,价值观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那么,如果价值观不是人们当下的生活体验与评价的话,它又究竟是什么?
无疑,价值观是一种观念,并且是人们特别重要的观念系统,因为它是以观念形式所表现的人们重视、追求和推崇的一切,包括他们对个人生存、人际关系、社会制度、文化生活、自然生态等各方面的看法和态度,因而包括了功利、权利、道德、审美、信仰等不同的价值形态及其观念,是对生活所有方面的总体性看法。因而,人们的价值观,尤其是既属于每个人自己而又为他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属于他们的文化的核心内容,并直接基于在文化中具有定向意义的人文文化,也就是基于他们文化中的价值与文明的因素。显然,属于文化的价值观,只能是人们长期生活实践的产物,是他们在特定自然历史环境中所经历的无数的感觉与体验,在自我意识和精神信仰的统摄、观照下所构织而成的观念系统。
按照传统的观点,价值观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如果只是如此,那么,价值观的作用无非是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不可能作为人自己内心世界的信念,并真正走到人类生活的前面,发挥路标的指向和精神的引领作用。今天我们对价值观空前的重视,显然意味着我们的生活既非自然主义的,又非宿命论或决定论的,而越来越取决于我们自己的价值观念。关于这一点,连否认社会秩序是人的理性设计的哈耶克也承认自生自发秩序的;这与我们生活的社会正在相对地分化为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也是分不开的。
人们的观念与他们感性的现实生活的关系,从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且由于这种关系的历史性,更难以形成一个公认的定论。就人作为一个逐渐走出动物状态的有意识的生物而言,就人凭借不断提升的心智和能力创造出文化、为自己营造出合目的的生活世界而言,人的意识、观念和精神在人生和社会中的主动性和引导性,显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可以明确的是,人的意识作为人的肉体生命活动的产物和最具能动性灵活性的构成要素,承担着人的肉体生命满足其当下的需要,又充分发展自身即最大限度地在世界上实现自由的目的性功能,因而,它既要开显并受制于人的生命机能与实际需要,又要通过人的感官所面对的外部世界而思虑一切可能的世界。可见,人的意识本身就具有双重使命。就人的现实生活而言,即使人们可以想象任何的可能性,也不能现实地解决其肉体需要的问题,人们的实际生活只能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自己的生产能力。无论自然历史条件的差异,使不同的群体或民族的文化有多大区别,不管他们更为看重世俗的物质性生活,还是更为看重神圣的精神性生活,他们都只能通过自己的生产和交往活动,在改造外部环境中提升其实际能力,并通过这能力不断地改善或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因而,人的意识和观念既服务于人的当下需要又不满足于这需要,既对现实认同又要对现实加以超越,这就是上面提到的人的意识和观念的双重属性和双重取向。
柏格森对道德和宗教这两大价值形态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就是它们的“两重性”或“两种形态”: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抱负的道德”,前者是社会要求于个人的,是个人不得不做的;后者则是基于人的生命的自由和自我实现的。宗教是针对人的智力与科学发展产生的“防范机制”,但宗教同样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个人依赖于群体的“静态宗教”,一是个人追求最高境界和完满的“动态宗教”。在柏格森看来,人类的道德与宗教都可以区分为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又经历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变或飞跃,这与他所说的“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及其前者向后者的转变也是密切相关的,但这种转变并非前者对后者一劳永逸的取代,而是人的“生命冲力”不断创化的过程。他说,“有一种静态的道德,它存在于特定的社会中的特定的时刻;它深深地扎根于习俗、观念的制度之中;它的义务性质可追溯到大自然对一种共同生活方式的要求。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动态的道德,它是生命冲动,与整个生命相关联,能创造出产生社会需求的性质。第一种义务只要是压力,即是理性以下的东西;第二种义务只要是抱负,即是理性以上的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以下的本能可以被完全取代,失去其意义,不,“依据实际状况,我们多少可以说,进步的取得是由于在这两个对立倾向之间的摇摆。……那时,一种本身积极的倾向只能被另外一种反倾向所改变,反倾向由此也变得积极了。事情似乎是这样的:明智的方式便是这两种倾向的合作,情况需要时第一种显示作用,当它可能走得太远时第二种又出来对它加以限制”。69 如果说,人的意识和观念的这种双重取向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自身的受动性和能动性、生物性和超生物性的话,那么,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越是得到满足,越是能够摆脱外部条件的束缚,人的意识和观念也就越能够发挥出它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这就从原则上回答了人的意识、观念及精神与现实生活的关系。
那么,价值观属于意识形态吗?在传统的等级和阶级社会以及现代政治社会,价值观与社会意识形态都有密切的关系,并常常被视为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或主要内容。政治性的“意识形态”当然具有价值观的属性与功能,但它主要属于政治价值观。在社会上处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即使以普遍的面目出现并具有一定的民族性或全民性,所体现的也主要是统治阶层或领导集团的利益和愿望。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意识形态属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反映并维护着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社会各阶层各党派都拥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并将其作为社会分析和批判的方法。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意识形态也似乎完全“中性化”了,其实不然。英国社会学家汤普森认为,既不能简单地把意识形态说成是社会世界“颠倒的扭曲的形象”,因为“它们部分地构成社会中真实的‘东西’”,也不能认为意识形态属于整个社会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成员。意识形态是服务于权力关系即社会的统治关系的,所以还是要“把意识形态概念与寻求集体共有的价值观加以区分,把它重新定向于研究把意义用来维护统治关系的复杂方式”。作为意义和象征形式的意识形态,是用于“建立和支撑权力关系的方式”,“因为就某种程度来说,社会生活是一个角逐场,通过文字与象征以及通过使用强力来进行斗争。意识形态,就我在这里提出和阐述的意义而言,是这种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创造性和构成性特点就是通过包括不断交换的象征形式的行动与互动得到支持与再造,得到竞争与变革”。70 社会生活中有利益的博弈,也有利益的一致或共赢,如果说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或人们社会地位的产物,直接服务于人们利益的博弈,那么,属于文化核心的价值观,则源自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反映着人们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并且也不止是“利益”,利益是为人的生活服务的,而人自身自成目的的存在方式却不是利益可以概括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的价值观是完全单纯的或没有内在差异的。人们生活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异,当下的功利性需要与目的性理想之间的差异,不能不反映到社会的文化及其价值观中,使价值观本身包含不同的要素并形成内在张力,也正是由于这一点,社会的价值观才是活生生的并向前运动着的。作为一种特定价值观的意识形态,也会影响并利用集体共有的文化价值观,所以我们既要注意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的联系,又不要忽略它们的区别。如果社会越来越趋于公平,意识形态也能够与时俱进,那么,意识形态与社会共有的价值观也会不断趋近。
这里还涉及到价值观与世界观、社会观和人生观的关系。作为人们对生活世界总体性看法的价值观,与总体性的世界观既相通又相异。在人类早期的世界观或宇宙观中,往往渗透着人们的想象和情感的因素,寄托着关于创世和秩序的信念,因而或显或隐地蕴含着人们的价值观。后来随着人的道德、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与审美等逐渐从宇宙观中独立出来,价值观与世界观也区分开来。虽然人的世界观与价值观都根源于人的生活方式,但世界观偏重于认知或奠基于知识系统,价值观则基于人的情感与意志,由人们关于生活的根本目的与信念所支配,是人的评价系统。如此理解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往往构成互斥互补的关系。当人们以自然语言和人类的眼光探讨和说明大自然时,他们的价值观和信念总会影响世界观,反过来,世界观也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如近代以来的科学世界观,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表现为现代人价值观的世俗化、理性化倾向,特别是“标志着工业社会特征的思维形式逐渐渗透到那些与工业有某些联系的领域,并且或迟或早都会一个接一个地削弱对世界的宗教解释成份”。71 但历史也不是直线式前进的,如同柏格森所说,由于宗教相对于人的智力和工具理性发挥着防范或平衡的作用,到了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经受了现代化冲击的宗教,不仅与后现代思潮发生了某种联系,逐渐站稳了脚跟,还在高度现代化的国家和处于转型中的国家,都有了一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