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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治理的制度变革之路

——北欧国家环境政策发展史简述

挪威、瑞典、芬兰、丹麦以及冰岛等北欧五国,由于地理位置相近、气候环境相似、民族文化类同、历史上存在长期的交往、且在近现代于多个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及共同行动,这五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往往被作为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来看待。北欧国家自然禀赋丰富,但自然环境也相对敏感,在现当代曾爆发过水体、土壤酸化、海洋、湖泊富营养化、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①。随着当代环境意识的发展,北欧国家积极开发并执行有关环境政策,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北欧国家对环境问题开展系统性治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其时,北欧国家针对日益严重的水体、空气、土壤乃至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问题,制定政策、开展行动。而随后,以市场型措施的广泛采用、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新型市场型措施的兴起等为标志,北欧国家环境政策措施的发展可以被分为四个阶段。②

针对大型工业排放源进行规制。相较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而言,在该时期,源自大型工业排放源的地方性环境问题系统性爆发,给当地环境要素造成严重的污染,形成了许多“污染重镇”。为此,大多数北欧国家成立本国的环境保护部,将环保工作的关注重点放在了大型工业排放源治理方面。③各国当局在对当地环境承载力加以评估的基础上,以排污许可的方式赋予各个污染排放源排污权;根据环境评估的结果,考虑采用的清洁技术种类、排污设施技术参数等情况,对各工厂排放削减目标进行了计算及规定。各个规制对象被给予了充足的时间改良自身投资经营方式、执行前述要求。该类措施也被提升到更高的产业层面。

当时挪威的造纸业改革就是其中的例子。在挪威,为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小型、低效、污染严重的造纸工厂被关闭,代之以数量更少、规模更大并装备最新减排设备及技术的大型企业。整个产业被赋予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充足时间。再者,为保证公众参与而被广泛采用的听证对于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程序允许当地居民代表自身利益,对拟议减排项目表达己方观点。

在政策推行之初,由于监管具有较大难度,许可仅针对为数不多的排放类型,且要求相对简单,往往只在年排放量或周排放量层面做出规定。其后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许可制度对规制对象的要求变得更为复杂且严格。④同时,许可程度的确定标准,也从污染源的排放规模更多地转变为地方环境的承载能力。此外,为了满足相应欧盟指令的要求,在北欧国家中,国家级环境标准渐渐取代了地方环境标准,对工业排放源做出指导与限制。

必须指出的是,具体排污许可程序花费不菲、耗时颇巨,而且仅能针对小部分工厂或设施,控制范围有限。因此,在许多国家,该做法逐渐被一般性行业规范及标准、排污限值、生产过程规制等措施所替代。如今,北欧国家仅在针对大型、重点企业地区性排放等少数情况下,施用具体排放许可。⑤

少数市场型政策措施在实践中被采用。在本时期,大多数北欧国家采用了数量有限的市场型政策措施,比如消费税。消费税最初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然而,针对汽油、矿物油、电等消费的税目也能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⑥;针对玻璃制饮料瓶、报废车辆等方面,采取“押金—返还”机制(deposit refund systems);公共服务收费,收费针对自来水使用、污水处理,收取的资金被用于提供该方面公共服务、以及资助有关污染治理行动。⑦

挪威在1970年开始对燃油中的硫含量征税,开征该税主要基于环境目的,为北欧国家中之首例。该税目与针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规范、燃油硫含量质量标准、大型企业的硫排放许可等措施共同作用。该做法首开多种措施针对同一环境问题之先河。瑞典在20世纪80年代开征了一些行政管理税(administrative tax)及产品费(product charge)。但是,由于其征收比率较低、设计方式较为原始,对环境治理的积极影响较为有限。

渔业在北欧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保证捕捞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所有北欧国家对渔业捕捞量的管理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传统的作法是根据捕鱼业者的历史捕捞量来确定配给其一定量的不可交易的年度捕捞配额,从而对总捕捞量进行分配。

冰岛的渔业资源管理政策。冰岛是最早在世界上推行渔业可交易捕捞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 ITQs)的国家之一。1979年,该措施针对青鱼捕捞实施并获得了捕鱼业者的支持,从而在1984年得以推广到针对其他鱼种的捕捞中。冰岛渔业由此获得大量效益。

根据北欧部长理事会有关报告的描述:有关机关根据基于第三方研究机构“海洋研究中心”(Marine Research Institute)的科学建议确定年度总捕捞量,并根据各条渔船特定三年内的平均捕鱼量确定各自的捕捞配额,从而将捕捞总量分解落实到各个业者;在特定条件下,捕捞配额可以在配额所有人之间交易如有业者用尽其配额希望继续进行捕捞,那么他必须向其他渔船购买相应的配额。另外,如当年配额并未用尽,不超过总配额20%的配额可以结转保留到下一年度,而下一年度配额的5%可以提前预支;在监管方面,在船只上装备有特定仪器设备,向卫星发送电信号、以确保对其相应情况的实时监控。同时,一年中有两次登船检查,由特派的监督人员跟船出海对配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所有捕捞情况必须在船只上岸后即时上报登记。据此,海洋研究中心对每艘船只的位置及其捕捞情况,有较好的掌握;通过渔业理事会(Directorate of Fisheries)的网站,捕鱼业者能够对具体到日期、鱼种的渔获上市信息有详细的了解,从而决定出海或休息、以及是否购买、出售或结转配额。有关配额变化、渔获捕获、上市等信息都会在网络上显示以便查阅。其核心理念在于让市场引导业者作出决策;业者需要就自身捕获的每吨渔获缴纳一定费用,这些资金被纳入旨在推动渔业部门合理化发展的基金中。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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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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