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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视阈下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研究

—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为例

【摘要】跨境经济合作区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模式,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为我国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之间找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仍面临着动力不足、发展缓慢的局面。文章以霍尔果斯中心为实例,着重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制障碍及成因,提出推进霍尔果斯中心协同立法的宏观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跨境经济合作区 霍尔果斯中心 协同立法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识码】A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中心),作为亚欧之间第一个,同时又是我国目前唯一的由两国中央政府正式签署双边协议并共同建设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理论上开辟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新渠道,实践中拓展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优势互补的新领域。然而,因主权让渡、缺乏吸引力以及跨境运作复杂等障碍因素的影响,霍尔果斯中心法制建设动力不足、发展滞缓等负面问题相继呈现。为此,加强霍尔果斯中心协同立法研究,填补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空白,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视阈下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协调发展尤为重要。

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从宏观制定方向看,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建立在参与国的交界城市,只涉及参与国领土中的一部分即边境较小范围的相邻城市。同时,也不需要像贸易集团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那样进行大规模大范围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上的调整,仅仅在参加合作的边境城市进行相应的制度改变,从而减少了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从微观实施层面上分析,虽然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历经了十年的共建,但仍处于试运营阶段,作为一个跨境经济合作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霍尔果斯中心存在着法律调整模糊乃至空白的状态,跨境经济合作还停留在各设机构、各自为政、各自规划的表面合作层面,这是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制建设缺乏协同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客观反映。

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宏观上分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从方向上看,国际立法缺乏具体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制定与实施内容,使不同的国家主体失去共同的可遵循规则;二是从主观意愿上看,由于两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之双方国家高层缺乏共识,从而带来运营模式和政策支持的弱化;三是从科学定位上看,由于缺乏可行性分析,对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内涵挖掘不深,导致发展前景不明确、区域经济错位发展。

国际立法的泛化,使协同立法缺乏有力的切入点。以霍尔果斯中心为例,截止目前,共签定了三个国际条约。2004年9月24日,中哈两国政府就霍尔果斯中心的设立正式签订了《框架协议》。2005年7月4日,中哈两国政府根据《框架协议》签订了《管理协定》,确保了霍尔果斯中心的顺利运行。2006年12月20日,根据《管理协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哈两国政府签订了《管理协定补充修订议定书》。三个国际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哈边境地区跨境经济合作法制建设已开始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的轨道,并逐步走向一个“通过制度性安排去规范和推动经济整合的新阶段制”①。但是,与霍尔果斯中心的发展现状相比较,三个国际协议仅仅具有宣言或声明的性质,“更多停留在宏观层面,较少涉及通关、关税减让、检验检疫、服务贸易、资格互认等具体问题”②,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性规定,操作力差,可依据性差,使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协同立法缺乏有力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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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视阈   合作区   跨境   区域经济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