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在对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进行批判性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制度重构的具体思路:改革现行工会制度,加强劳动者的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改组为企业内劳资纠纷协商的平台;由“第三方机构”依据“三方原则”在企业外设置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制度性优势。
【关键词】劳动争议 调解 工会 批判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劳动争议调解的不可替代性价值
我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立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终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其中,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为主、调解为主、预防为主”亦已成为各地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构建了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主,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为辅的多元化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网络。然而,从我国近些年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往往选择绕过劳动争议调解环节,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面临纠纷时的第一选择。由于劳动争议调解职能被虚化,所谓的“第一道防线”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我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作量显著增加。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641202件,比2011年增长8.82%。①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秩序与效率,当一项制度设计长期被人们漠视,立法者有义务考虑对该项制度进行废弃或修正。那么,对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应采取何种态度?笔者认为,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诸多方式中,调解仍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尤其是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调解具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调解与协商相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第三方的介入性,比协商更有效率;调解与仲裁、诉讼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非对抗性,付出成本少、处理比较及时、快速,同时能避免争议双方撕破脸,为劳动关系的延续创造了可能。②此外,中华文化向来有“以和为贵”的思想传统,调解制度具有植根本土的文化基础。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劳资纠纷处理中都是首要选择和有效手段。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中小企业逐渐成为用工的主要群体,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问题凸显,劳资纠纷多发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我们能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处理快、成本低、不伤和气”的优点,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乃至国家都是有益的,可以达到“三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