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可以暂时保留较多的国有股权。一类是需要大范围协调的基础性行业,如交通、通讯和其他公用事业。这些行业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础,业务活动需要与不同地域人群、不同政府部门进行大量的、长期的协调,涉及复杂的“国家利益”和各种尚不完善的规章制度,且投资金额巨大,纯粹市场调节几乎必然导致投资不足。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和发展阶段下,国企身份对于完成复杂的协调任务有一定帮助,因此在这些行业有一定竞争优势。
另一类是存在高度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如医疗卫生、设备维修、工程建筑等。信息的不对称意味着欺诈容易发生,民营企业存在过强的牟利动机,在这些行业难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相反,“所有者缺位”的国企牟利动机较弱,反而容易得到消费者认可,有一定竞争优势。例如国外医院经常注册为“非盈利机构”,原因之一就是通过承诺不分配利润从而迅速获得消费者信任。不过,即使是在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行业,当企业获得广泛信誉之后,国家也应逐渐减持股权,因为“信誉”本身就是解决需求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利器,而国有股权的退出更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当然,放弃绝对控股,并不等同于失去对国企的控制。事实上,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仅20%的股权也足以保持控制力。但是放弃绝对控股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民间资本也可以对企业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能够有效约束国家股东的行为。也只有这样,民间资本才真正有意愿参股国企。企业家王健林曾说:“如果央企国企保留一个相对的持股比例,比方说40%,剩下60%由三家民营企业来合作,理论上说还是国有企业保持相对控制力。但是,民营企业合在一起的股权又大过了它的股权,这种机制产生的效果,才能使整个管理机制发生变化。”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和代表性。
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重视去行政化。比政府持股更糟糕的是行政垄断,比行政垄断更糟糕的是行政干预。行政垄断是一种制度安排,虽无效率,依据可以是“国家利益”,而日常性的行政干预很容易夹带各种灰色交易,弊病很多。另外,官僚激励是基于政治和政绩,实行自我评价且不承担后果,企业家激励则是基于财务绩效,实行市场评价且自担后果,两者完全不相容,一旦结合,将产生不可预测的破坏力。
最后,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定价过高,民间资本不会有兴趣,定价过低,则有职务犯罪风险,做到“恰到好处”难度很大,这可能成为国企改革的一个障碍。我国经常以国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标准,这大概是在市场机制缺失条件下,唯一有说服力的定价方式。但问题在于,这种定价不能反映资产在未来的盈利能力,必然导致“靓女先嫁”和“丑女难嫁”的结果,最后卖掉的都是高质量资产,留下的都是低质量资产,而且未必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例如国企“中国人寿”在股票市场的交易价格是其每股净资产的三倍多,如果按净资产减持,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多少?相反,很多亏损的地方国企,按净资产出售几无可能,而拖延只会造成更多的损失。
国有资产转让的难,难在没有绝对可信的国家利益代表者,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坚决承诺让市场决定价格。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要参考市场交易价格。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可以通过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发现价格。判断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关键看程序是否合规,而不是看价格是否高于净资产。
提升国企治理能力亟需克服两大阻力
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代表的国企改革,阻力大致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理想的坚持者,一个是既得利益获得者。但也可以换个角度来看待这两大阻力。
一方面,对于前者来说,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释放和发展生产力,公有制只是手段。如果国家持股的确不利于提高企业效率,过度坚持恐怕会本末倒置。现阶段的“国退民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择,不排除将来条件成熟时的“国进民退”。经济利益固然不是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标,但是如果人民能够快乐幸福地生活,本身就是对这个国家最大的赞许,就是爱国爱社会主义的表现。
另一方面,与其他所有改革一样,国企改革也必然会触及很多既得利益。首先会涉及一些官员利益,但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切断一些利益通道可能是对官员最好的保护。消除行政垄断则会涉及大量国企员工的利益:工作无压力,还可以获得可观的收入和福利,这是典型的垄断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全民福利的基础之上,本不应持续。相比于当年的国企职工“下岗”现象,新一轮改革的调整压力应该在可承受范围内。
一言以蔽之,为了提高国企效率,改善市场环境,必须深化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意味着大幅降低国企的国有股权比重,具体幅度应视行业特征而定,同时应消除行政垄断和行政干预。国企改革的阻力既来自一些社会主义理想的坚持者,也来自一些既得利益获得者,总的来说这些困难是可以克服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