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邮内容和语调过度相似,新加坡政府觉得事有蹊跷,于是邀请对方见面讨论,然而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在核对来邮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后,发现其身份都是虚构的。李显龙表示,“我们预见这样的‘人工草皮’现象会不时出现,所以我们得分辨出什么是真的草,什么是人工草。政府必须懂得这么做,公众也一样”。对于网络普及化使网上很容易形成舆论风潮的现象,李显龙认为,“我们做决策时,在分析这些电邮或网贴时,不可能按照所收到的意见当中,多少则是支持的、多少则是反对的,进而计算出支持者有理或反对者有理。我们必须了解这些意见代表什么”。
显然,网络的便利使得制造假象和传播虚假的成本极为低廉。网上造假现象由个人、广告、公关公司、政治团体所发起或操纵,却在过程中技巧性地掩盖真正的幕后源头,让社会大众错以为是民众或社会草根阶层所发起、反映民间的心声和意见。而对待借助网络制造或传播虚假民意,官方部门如果也利用“水军”进行“反制造”,表面上看似双方扯平,但其实会付出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代价,使得舆论更为真假混杂。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熟悉网络特性,继而对网络民意做出准确的判断。
另一个例子是2012年7月,新加坡警方接到报案,指有人在脸谱及推特上发表有种族歧视字眼的言论,对马来族也有明显轻蔑态度。经过调查后,两名17岁新加坡华族在籍男子被捕。新加坡警方当时发表声明说,任何威胁种族与社会和谐的行为都可算触犯煽动法令。根据煽动法令,初犯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元,或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一位高级警官在声明中表示,“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引发种族或宗教信仰的摩擦或冲突的言论。虽然互联网是一个表达个人意见的便利管道,但公众也应切记须为在网上的行为负责。警方认真看待这类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
第三个例子是2012年7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与一位知名博客主的交锋。这位博客主在网文中认为一位整形名医触犯法律后的判刑过轻,因此质疑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他也谈到一些网民对此案的不满,认为对财力丰厚者可行使另一套法令条文。新加坡总检察署随即发表声明,指出该博客声称“新加坡法庭偏向人脉关系广泛者”和“新加坡司法体制长期偏颇”,都是虚假和恶言的指控,这些严重指控已对法庭造成诽谤。在解释了相关刑罚的法律依据后,总检察署正式致函,要求该博客主在五天内把博文从网上摘下,并联同总检察署信件在网上刊登道歉,否则总检察署将对他展开藐视法庭的诉讼。该博客主随后从网站删除博文,并刊登公开道歉信,向司法界表示歉意,保证不会刊载造成相同或类似影响的博文。
对网民超越底线或是有可能破坏现有秩序的言论,虽然采取强势态度,但由于新加坡政府部门依据的是既有的法律框架,同时民众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因此政府部门的这些反应,在新加坡社会能够获得理解与支持,网民也从当局者一系列执法行为中认知网络的行为边界。
新加坡网络治理的政策逻辑
互联网不再是专属于经济领域的投资对象,更是社会领域改变社会生态的重要推动力量。网络时代开启了政府与民众的全新互动模式,对于掌握或主导社会绝大多数权力的新加坡政府来说,面临着“质”的改变。民众通过自媒体的表达空间改变诉求方式,并在网络平台上寻找同声共气的取暖对象,形成意见的集合,汇聚成具有一定声势的民意。
事实上,网络上民众话语权的扩大,消解和削弱了执政者过去得以垄断或强势拥有的话语空间。民众话语权的扩大,体现了对政府的更多质疑、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新型的政府与民众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推动执政党和政治人物的自我革新,网络话语权的分薄,意味着社会权利和权力架构的另一种分配。
新加坡执政者所展现出的新媒体思维,以建立政府与民众间即时、顺畅、宽容、平等的新型沟通关系为依归。因此,新加坡网络治理政策,一方面遵循较为开放的姿态,维护民众自由表达的权利,既显示其了解和顺应新媒体时代民众需求的变化,也体现其善加引导和利用民意的政治策略;另一方面,则以法律的约束向民众传达非常明确的网络使用原则与界限,达到治理网络的目的。
除对新闻网站的运作制定新的条例之外,社会不同领域的个人博客或网络论坛等,内容和观点虽然是五花八门,不受传统媒体的采编专业原则的限制,但受限于新加坡社会不同领域的相关法律,比如《诽谤法》、《煽动法》等法令。这使得新加坡现有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在网络时代同样起到维护社会舆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遏制恶意言论使其不至于肆无忌惮。
(作者系新加坡联合早报网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