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欧美国家的发展路径不同,北欧四国的绿色经济发展呈现出了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共进、能源结构多样化以及能源环境技术化的特征。北欧经济的“绿色革命”正是在其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清晰的绿色发展规划、高效的环境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多种环境经济型公共政策干预工具的综合保障下顺利推进的,北欧四国克服了欧美经济“浅绿色”变革的局限性,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进程之中,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日趋凸显,结构性环境问题叠加式爆发。北欧四国绿色经济发展经验,值得我们深思、学习借鉴。
【关键词】北欧四国 绿色革命 经济转型
【中图分类号】F11/X32 【文献标识码】A
北欧四国被Esping Andersen G.(1990)等学者称为“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其“从出生到坟墓”的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众所周知,其发展模式被称为“北欧模式”(林卡等,2011)。“北欧模式”不仅具备了高税收、高再分配效应等特征,还包括以能源多样化、环保科技创新等为特征的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当今世界,北欧既是世界上环境状况最好的地区之一,又是世界上最为富裕的地区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数据库显示,2013年北欧四国人均GDP达到66282.7美元。①北欧地区绿色经济发展的经验已成为全球绿色发展的典范,2011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更是将“学习北欧经验”(Nordic experience)作为主题之一。
欧美经济“浅绿色”变革的局限性
18世纪60年代兴起的工业革命,促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辉煌时期,工业革命为人类带来了无与伦比的财富,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生活水平也明显提高(徐亚同等,2012)。一方面,传统的工业化极大地发展了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因其利用不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大量消耗化石能源,使得人类面临一系列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资源约束越来越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难发现,环境问题实际上是伴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而逐步凸显出来的,工业化进程与环境污染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卢洪友等,2014)。到目前为止,欧美国家在治理能源环境危机过程中,走的都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外部治理之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生产“绿化”并未真正实现,只不过是污染转移。从20世纪50年代的“雾都”伦敦到现在的碧水蓝天,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确实在环境改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其原因主要是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转变。欧美国家已从传统工业为主转向服务业和新型工业为主,其经济的生产过程似乎已经从传统的污染型生产模式转向了“绿色”生产模式。“绿色”生产过程确实使得本国的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减少,加之其为环境治理和改善进行的巨额投入,使得欧美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欧美国家并没有真正实现“绿色化”生产。欧美发达国家凭借处在产业链顶端的优势,将大量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通过经济全球化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例如,在美国跨国公司的出口中,出口给国外子公司以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所占比例从1989年的57%增至1999年的68%。90%的美国公司中,其公司内部业务中至少有一项被外包。在美国企业中,2003年业务外包到海外的比例为5%,2007年提高到23%。其中,大部分以金属制品、矿产业、化工业、纸浆造纸业等初级制造业和原材料产业为主。正如Copeland和Taylor在1994年提出的“污染避难所”假说一样,欧美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将污染物排放企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这样不仅不能缓解全球资源环境恶化,那些较低环境管制标准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反而会加倍地消耗资源、排放更多的污染物,致使发展中国家成了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从全球视角看,欧美国家并未实现“绿色”生产,只是将“非绿色”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而这些承接产业转移的国家,在迫切的经济发展诉求下,使得全球污染物排放加重、资源消耗增多。
消费方式并没有发生“绿色革命”。欧美国家经济发达,虽然本国的单位产出能耗较低,但是较高的收入水平使得欧美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消费仍处于较高水平。欧美发达经济体的消费者基本处于消费型社会,其生活方式或习惯一直处于过度消费状态。据相关数据统计,美国有2.4亿人生活在“消费的社会”中,占美国总人口的84%;西欧有3.9亿人生活在“消费的社会”中,占该地区总人口的89%;日本有1.5亿人生活在“消费的社会”中,占全国人口的95%。②欧美人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使得占世界小部分比例的人口,消费了全球大部分资源。尤以美国为甚,美国人口仅占世界的6%,却消费了全球35%的资源。欧美国家虽然将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但这些产业所生产的产品却源源不断被欧美国家所消费。国际能源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OECD北美国家电力消耗5004TWh,人均电力消费10.58KWh,OECD西欧国家电力消耗3357TWh,人均电力消费6.05KWh,是当年全世界消耗电力最多的地区之一。
总之,欧美国家的“浅绿色”变革,并没有使经济发展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如果把整个地球而不是某个民族国家作为观察点,我们就会发现,欧美国家人均资源或环境耗费水平依然居高不下,变化的只是他们把那些最突出的资源和环境耗费环节“置放”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
北欧“深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北欧四国通过对工业革命以来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经过坚持不懈的“深绿色”革命性探索,形成了与欧美国家不同的独具特色的北欧经济发展模式。
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协调兼顾。北欧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从20世纪80年代的3千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7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5.6%;2013年,北欧地区人均GNI更是达到67530美元,属于OECD高收入水平地区。多年来,北欧四国不断调整政策,其生产率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在能源、交通运输与环保技术等领域的竞争力明显高于大部分欧美国家。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北欧四国的优良环境质量又闻名于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瑞典人均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基本稳定在4.7~6.5吨上下,挪威人均CO₂排放量在8~11吨的范围,芬兰人均CO₂排放量在10~13吨的范围,丹麦人均CO₂排放量在8~10吨的范围。其中,瑞典和挪威人均CO₂排放量较为稳定,丹麦人均碳排放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芬兰排放量偏高,但也只是接近同一时期OECD国家人均CO₂排放量(12吨左右)的水平;2012年,北欧四国的平均森林覆盖率达到45.8%,其中,芬兰更是高达72.9%,瑞典也达到69.2%。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三年,北欧四国二氧化氮(NO2)排放量仅占OECD国家NO₂排放量的2.5%左右,并且每个国家的NO₂排放量均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北欧地区是全世界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全球都面临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压力的情形下,北欧地区的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协调同步,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改善。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一方面使北欧地区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北欧国家开始对经济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多措并举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促使能源结构逐步趋于多元化,尤其是以水能、核能、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不产生CO₂排放的清洁能源为主要调整方向。世界银行数据库显示,2005~2012年,瑞典利用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使用量的50%左右;挪威在40%左右;芬兰在20%左右;丹麦所使用的清洁能源比例较低(在4%左右),但丹麦的清洁能源比列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同一时期,OECD国家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大约在14%左右。而在化石能源的消费方面,瑞典消费的化石能源占总能源的比例在33%左右;芬兰在50%左右,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挪威在60%左右;丹麦也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80%下降到2012年的70%;同一时期的OECD国家化石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基本维持在81%左右。
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环保科技领先全球。作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北欧在可再生能源生产利用技术和环保(清洁)技术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一方面,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中,挪威的发展较为突出,并具有其自身特色。挪威在水电建设领域积累和发展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其在水电工程设计与开发、水电设备制造与安装以及水下潮汐发电等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除水电建设和水电设备外,风电与氢气的结合利用、深海浮动风电技术和太阳能晶体硅制造等技术与设备以及服务在世界上也居于领先地位,并且在其他方面也有一定实力,如将垃圾转变为能源的设备和技术等。而在生物能源和热电联产领域,芬兰的技术为世界最高水平,目前芬兰可再生能源占其能源总消费量的22%~25%,居世界前列。③另一方面,在环保、清洁技术领域,芬兰是全球节能环保的先行者和领先者,2000年以来已3次被世界经济论坛评为环境最具可持续性的国家。“清洁技术”在芬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都得到广泛应用,环保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根据芬兰贸易工业部的统计,芬兰清洁能源技术出口较20世纪90年代提高了4倍,达38亿欧元,约占芬兰出口总额的10%。目前,芬兰大约300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业务,超过60%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都可纳入“清洁技术”范畴,许多“清洁技术”在其细分领域居全球领先地位。同样,瑞典在环境技术领域拥有一大批创新型公司、成熟型企业和先进的试验和测试条件,环境技术与信息通讯、工程、能源、电力、冶炼、森工、包装、汽车、石化、建筑、交通等工业与行业相互交织与融合,形成了完整且具有瑞典特色的产业集群。瑞典环境技术企业在环境技术创新、新能源利用、生态城市规划、环境工程咨询、垃圾能源化、工业与建筑节能、热泵与热交换、水处理与生物燃气、生物燃料、风力发电以及太阳能、海洋能利用等领域尤为领先。
北欧经济“深绿色”革命的经验
环境立法范围广,法制保障环保行为。瑞典早在1874年就颁布了《公共卫生法》,到20世纪50年代之后,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了十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环保、健康和资源,包括:《自然保护法》(1961)、《环境保护法》(1969)、《卫生法》(1979)、《健康保护法》(1982)、《化学品法》(1985)、《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辐射保护法》(1988)等。根据里约世界环境发展大会所提出的7项可持续发展原则,1992年瑞典环境科学院开始研讨瑞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1993年底开始拟定环境提案,1997年制定了环境目标框架法案《瑞典的环境质量目标——可持续瑞典的环境政策》,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瑞典于1998年颁布了《环境法典》(The Environment Code)。通过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瑞典建立了诸如“谁污染、谁治理和付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税征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容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损害保险和赔偿制度等。另外,得益于瑞典司法和执法的高效与独立,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都十分到位。瑞典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为其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芬兰早在1886年就颁布了《森林法》,强调林木采伐后必须立即更新造林,这也使得芬兰森林覆盖率极高,而且森工产业全球领先。芬兰也实施了范围广泛的环境保护与水资源法律,其中,《环境保护法案》是一个污染防治的一般性法案,应用于所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行为,而《水资源法案》则控制着水资源的使用、水利设施的建设以及废水管理与恢复。《环境保护法案》并没有覆盖环境的物理性或结构性损害,也不包括土地的利用和自然保护,这样的一些环境问题都分别由环境保护提案、基因工程法、气候保护法、废弃物法、化学物质法、土壤保护法、噪声消除法、环境损害法、环境管理法、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以及部委有关环境信息的规定。④
挪威在1957年实施了《户外消遣法案》,旨在保护户外娱乐的自然基础。随后,挪威又陆续制定了《自然资源保护法》(1970)、《产品控制法案》(1976)、《未开垦土地和水道上的汽车运输法案》(1977)、《文化遗产法案》(1978)、《污染控制法案》(1981)、《基因技术法案》(1993)、《斯瓦尔巴群岛环境保护法案》(2001)、《环境信息法案》(2003)、《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案》(2004)、《自然多样性法案》(2009)等。⑤
丹麦的环境法律有《环境与基因工程法案》(1991)及其修正案(2002)、《环境信息获取法案》(1994)、《废物处理法案》(1990)、《海洋环境保护法案》(1996)、《水资源修正法案》(1992)、《废物与原材料税收修正法案》(1998)、《水资源供给修正法案》、《环境保护法案》(1998)、《污染土地法案》(1999)、《丹麦森林法》(1989)、《化学物质和产品法案》、《环境责任法案》、《规划法案》、《自然资源保护法案》等。⑥
北欧四国的环境立法,基本上涵盖了大气、水资源、土壤、森林、废物处理、有害化学品以及相关的环境损害与信息等方面,立法范围极其广泛,为北欧地区的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以及环境质量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清晰的绿色发展规划。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瑞典提出以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瑞典的环境污染治理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从污染物直接稀释到末端治理再到废物回收再利用。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区域清洁生产政策、环境税政策、清洁能源政策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90年代开始对可持续发展理论加强研究并对实践进行总结,同时制定了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最终目标的15项新的环境保护目标。从1996年开始每年投入62亿瑞典克郎作为地方实施《21世纪议程》的补贴,20世纪末瑞典的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胡杰,2006)。
丹麦政府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能源发展战略。丹麦通过制定《能源科技研发和示范规划》,确保对能源的研发投入快速增长,以便最终将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向市场。丹麦设定的新能源目标是:2050年之前建立一个完全摆脱对化石燃料依赖、并且不含核能的能源系统,被称为丹麦的“第二次能源革命”。20世纪70~80年代两次世界性能源危机以来,丹麦人不断反思,从最初对国家能源安全的焦虑,深入到关注可持续发展及人类未来生存环境的层级,关照到自然环境、经济增长、财政分配等各方面因素,据此勾勒出丹麦的绿色发展战略,绘制出实现美好愿景的路线图,并贯彻到国民教育中,成为丹麦人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一部分。
1987年挪威首相Brundtland在联合国世界和环境发展委员会上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根据此概念,1988年,挪威政府制定了“产业与环境和谐发展”战略。
清晰的环境目标规划或者绿色发展规划使得北欧地区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在做经济决策时都会将环境目标规划考虑在内,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之路。
固定的环境机构,明确的职责分工。挪威1972年成立环境部,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设立环保部的国家。目前,挪威环保部由五个部门组成:气候变化部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自然管理部门、机构事务部门和海洋管理与污染控制部门。环保部下级机构包括:挪威极地研究所、文化遗产理事会和挪威环境局。
丹麦政府认识到,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部门牵头主管能源非常必要。为此,丹麦能源署于1976年应运而生。该部门最初成立的目的是为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后来,从国家利益高度出发,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制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重点逐渐涵盖国内能源生产、能源供应和分销以及节能领域。该部门始终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原则,节能优先,积极开辟各种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优质资源,引导能源消费方式及结构调整。2008年,为彻底结束国家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丹麦政府专门设置了气候变化政策委员会,构建了无化石能源体系设计总体方案,并制定了实施路线图。丹麦环境部为丹麦最高环境事务部门,下辖三个分支机构:环境保护局(EPA)、地理数据局(GDA)和丹麦自然保护局(DNA)。
芬兰的环境部在1983年正式成立,总目标是在芬兰创造有吸引力的、安全的生活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环境损害以及提高居住条件。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环境与住房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环境保护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自然保存政策、建筑物和住房政策。该部门也负责战略规划与管理,新环境法案的起草以及环境相关问题的国际合作等。芬兰环境部还指导地方管理机构和经济发展、运输与环境中心的环境相关问题,另外,该部门还指导自然遗产服务协会的自然保护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农林部负责芬兰环境机构和经济发展、运输与环境中心的水资源工作。
环境经济型工具的广泛使用。20世纪60~80年代,受到“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是由于环境资源的市场外部性引起,只有政府干预才能解决环境问题”的论点的影响,瑞典政府采取了达标排放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和生产控制等政府“命令—规制”型手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瑞典逐渐以环境税费等经济手段取代政府控制政策。其中,税收类手段包括:电力税、硫税、二氧化碳税、机动车税、按燃料等级征收的差别化汽车燃料税、土地填埋税、氮氧化物收费、差异化环境影响海洋航道收费及停泊费、重型车辆道路收费等;补贴类政策手段包括:地方气候投资计划、公共建筑能源转换与提高补助、个人供热系统转换补助、太阳能供热补助、太阳能电池补助、公共交通补贴、能源生产补助、汽车刮痕保险费、能源高效利用技术市场投入补贴等;税收减免类激励手段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税收减免、生物燃料使用税收减免、节能窗户税收减免、公司汽车及免费汽油税收减免、机动车生物燃料使用税收减免等。这些政策手段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社会公众节能环保的积极性。
为推动零碳经济,丹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利用财政补贴和价格激励,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丹麦采用固定风电价格以保证风能投资者利益,风能发电进入电网可获得优惠价格,卖给消费者前,国家对所有电能增加一个溢价,这样消费者买的电价都是统一的。在建筑领域引入“节能账户”机制:建筑所有者每年向节能账户支付一笔资金,金额根据建筑能效标准乘以取暖面积计算,分为若干等级,如达到最优等级则不必支付资金。经过能效改造的建筑可重新评级,作为减少或免除向节能账户支付资金的依据。在丹麦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从立法入手,通过经济调控和税收政策,成为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绿色税收改革的国家。1993年通过环境税收改革决议以来,丹麦逐渐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塑料袋等16种税收的环境税体系。在各环境税种中,对化石能源课税最高,电费包含高达57%的税额,如果用户不采取节能方式,就要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在汽车购置使用税中,消费者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牌照注册费,税费加起来约相当于汽车价格的200%,因此,丹麦小汽车的价格比其他欧盟国家高出两倍。与此同时,丹麦政府对节能环保产业与行为进行税收减免,例如,为鼓励对风电的投资,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丹麦政府对风机发电所得收入一直没有征税;在运输领域,对电动汽车实行免税,并要求,到2020年生物燃料使用占运输燃料消耗必须达到欧盟制定的10%目标。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对排碳量少的新能源收税低,促使更多的人自觉通过经济调节,选择价格和污染相对较低的能源。
芬兰根据能源中的含碳量收取能源税,每年可收取大约30亿欧元,并利用这笔资金支持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芬兰贸易工业部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利用木材和木材垃圾开发生物燃料。另外,芬兰的集中供暖和供冷不仅大大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也减少了因能源消耗而排放的污染物。芬兰政府还对环保产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政府对垃圾回收利用项目提供可达项目投资30%~50%的资金支持,对风力发电、太阳能等项目,最高支持可达到项目投资的40%。
20世纪90年代初,挪威开始征收绿色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税、石油税、柴油税、电力消耗税、车辆登记税和饮料容器税等11个税种。这些税种的节能环保政策导向清晰,效果显著。
启示
与美国、西欧国家将污染性经济和产业转移的治理污染机制不同,北欧四国依靠符合自身国情的绿色发展战略和完善的政策体系,走出了一条成功的绿色发展之路。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多措并举促进能源结构多元化。瑞典和丹麦过去由于过于依靠化石能源,致使其环境污染极其严重,两次石油危机更是重挫其经济发展。由此,瑞典和丹麦寻求能源多样化的发展。中国自古具有忧患意识,而且粗放式工业化已经使得中国的资源能源约束日益趋紧之势开始显现,我们不能等到能源危机发生后再变革能源结构,应积极推进以水能、地热能、风能、太阳能、核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转换。学习丹麦浅海的风能开发,瑞典极地地区的太阳能和地热能开发等经验,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地区地理特征的能源发展计划。与此同时,能源的“绿化”可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环境的改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健全碳强度下降和节能目标责任制及评价考核体系。
弱化行政手段,强化经济手段尤其是环境税的使用。我国应尽快出台环境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从经济动机方面来约束排污主体的排污行为。要推动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形成综合补偿与分类补偿相结合,转移支付、横向补偿和市场交易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制度。
加大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投入力度。节能环保的科技创新不仅能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还能促进我国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国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芬兰的绿色发展经验证明,节能环保科技创新也能使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国家经济的重点产业,乃至支柱性产业,从而支持经济的发展。因此,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对于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大对自然价值较高的国土空间保护力度,改变自然资源粗放利用状态。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健全评价考核、行为奖惩、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资源环境领域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案件的司法和执法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污新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落实机制,并制定全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
注释
1 根据Worldbank Data相关数据整理计算而得,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NY.GDP.PCAP.CD/countries/FI-DK-SE-NO?display=graph。
2 数据资料来源于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xiaofei/consume/20050805/10581865820.shtml。
3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芬兰重点/特色产业》,http://fi.mofcom.gov.cn/article/ddgk/zwdili/201205/20120508100823.shtml。
4 资料来源于芬兰环境部网站,http://www.ym.fi/en-US/The_environment/Legislation_and_instructions。
5 资料来源于挪威气候与环境部网站,http://www.regjeringen.no/en/dep/kld/documents-and-publications/acts-and-regulations/acts.html?id=704。
6 资源来源于丹麦立法机构网站(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eur/lxweden.htm#Environmental Law)、MWB网站(http://www.mwblaw.dk/Doing%20Business%20in%20Denmark/Environmental%20Law.aspx)和英国法律实践网站(http://uk.practicallaw.com/0-522-0619)。
参考文献
卢洪友,2014,《外国环境公共治理:理论、制度与模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林卡、张佳华,2011,《北欧国家社会政策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社会建设的启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3期。
胡杰,2006,《瑞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和借鉴》,《环境保护》,第7期。
徐亚同、张秋卓、刘伟,2012,《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Experience in the "Deep Green" Revolution in Nordic Economy
Lu Hongyou Xu Wenli
Abstract: Unlike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Europe and the US, the green economy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y, diversified energy structure and technology-reliant energy and environment. The "green revolution" of the Nordic economy results from its sound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clear green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efficient environmental affairs agencies, and a variety of environment-economical public policy intervention tools. Nordic countries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light green" economic change in Europe and the US and take on a unique green development path. China is now in a period of accelerate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carrying capacity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become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struct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erupt. It is worth our while to think about and learn from the Nordic experience in gr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words: Nordic countries, Green Revolution, economic transition
作者简介
卢洪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基础理论与制度、财政公平与效率、环境财政。主要著作有《政府职能与财政体制研究》、《分级分税财政体制》、《公共商品供给制度研究》等。许文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