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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准社区自治与民主决策的逻辑关系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城市治理应当坚持社区自治原则,由社区居民说了算;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普及“共同治理”的概念,由社区居民、政府机关人员共同治理城市公共事务等问题。应该说,这些观点都缺乏具体指向,因而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社区自治不等于共同治理

社区自治与共同治理不是同一层级的概念,而且它们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有实际意义。社区自治是在建立社区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狭义上包括有关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问题,广义上则包括社区居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合作社是典型的社区自治产物,最早诞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其成立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纺织工人家庭生计问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逐步演变为各种各样的自治组织。在经济领域,有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一系列合作组织。

社区自治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更是一个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社区自治主要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理社区的日常事务,拒绝政府的干预,拒绝其他组织和群体的干扰。而所谓共同治理,则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主要是指政府在治理城市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集思广益、广纳善言的基础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的中国,共同治理是一个典型的伪命题。因为只有在权利义务平衡,权利主导公权力的基础上,共同治理才有存在的价值。换句话说,只有在公民能够通过选举产生城市治理者并且随时能够监督城市治理者的情况下,共同治理的概念才能在事实上成立。假如实行政府主导,在重大决策问题上听取公众的意见,而不是由公众参与决策,那么,共同治理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讨论共同治理问题,很容易掩盖事实的真相,转移视线,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论。

社区自治不能成为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则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些纠纷普遍存在并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譬如,在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高压变电站修建过程中,经常出现“群体性”抗议事件。部分社区居民反对城市的垃圾转运站建在自己的社区附近,也有一些社区居民拒绝修建公共厕所,少数社区居民采用暴力的方式拆除市政管理部门的垃圾箱……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在公民权利不断觉醒的今天,如果不能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利益和城市整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那么,城市治理将会积累越来越多的矛盾,社区居民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将会越来越紧张。

社区自治只不过是现代民主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仅不能代替现代民主决策,而且更不能成为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则。假如按照社区自治原则分析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修建问题,那么,毫无疑问应当支持社区居民的意见。但反过来想,如果所有社区居民都拒绝修建公共厕所,拒绝修建垃圾转运站,城市的公共厕所要修建在哪里?城市的垃圾该如何处理呢?部分地方官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习惯于“挑起群众斗群众”,使不同社区的居民相互指责,地方政府则在这一互相指责的过程中推卸自身责任。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修建公共厕所或垃圾转运站,也不在于是否应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是在于如何在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基础之上,实现民主决策。西方发达国家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已经探索出许多有益经验,它们充分尊重社区自治原则,对于社区内部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政府部门绝不插手,当然更不会贸然作出决策。然而,一旦涉及到城市公共利益,譬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的修建等,就会求助于现代民主决策程序。

具体而言,市政府通常会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市议会进行讨论。各个社区的居民可以通过自己选举出的议员充分表达自身意见,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能够达成共识,那么就会形成决议;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市政府会及时公开有关表决结果,并且告知市民所将必须承受的代价,让社区居民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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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逻辑   决策   自治   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