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内而外推动“幸福村落”建设常态化
虽然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不断探索、创新中予以解决。
一是加大常态政策支持力度,输送“幸福村落”建设的外部动力。“幸福村落”建设要发挥广大村落村民的主体性、主动性与自主性,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幸福村落”建设之中,创建自己的幸福家园。但“幸福村落”建设完全依靠村民“自发自筹自劳”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涉及农村生活与农业发展的基础性公共设施建设,乡镇、村由于财力匮乏也力不从心。因此,加大常态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整合各部门资源,持续输送“幸福村落”建设的动力,显得尤为重要。在强化政府投入为主与村落自筹自劳投入为辅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投入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引入民间社会资本参与“幸福村落”建设的办法和机制,解决“幸福村落”建设财力不足的困境。
二是激发“一长八员”潜能,推进“幸福村落”建设的长期持续运转。“幸福村落”建设要以村落为落脚点,以村落理事会为依托,以“一长八员”为主导。可以说,在“幸福村落”建设中,“一长八员”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的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幸福村落”建设的成效,甚至成败。所以,要加强村落“一长八员”队伍建设,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建立合理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潜能,保持他们工作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幸福村落”建设的良性持续运转。
三是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实现“幸福村落”建设的制度化。西奥多 · 威廉 · 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是一种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秩序的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及确保合理的行为预期,使复杂的社会行为关系得以规范简化,减少不确定性,降低社会成本,使社会分工合作得以实现。“幸福村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制定明晰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保障其稳定运行,否则就会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导致组织运行出现内耗、无效率等问题。邓小平同志强调,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幸福村落”建设要更加深入探索加强组织体制、运行机制、长效机制以及投入机制等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实现“幸福村落”建设规范化、程序化与制度化,保障“幸福村落”建设的持续性、长效性与稳定性。
“幸福村落”建设是应对乡村社会个体化的新举措,是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新思维,是深化新农村建设的新探索,是推进村民自治的新载体。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经验对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个体化的乡村社会再整合,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博导)
(本文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及国际比较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CCNU14Z02008。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生李山参与本项目调研与相关数据资料搜集整理,对本文亦有贡献)
点评
秭归县推行“幸福村落”建设,使个体化农民再次嵌入乡村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在创新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时,不能简单地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如果地方政府供给的制度和机制与乡村社会实现有效对接,能够极大地激发乡村社会的内生活力和凝聚力,这样的制度和机制就是必要且合理的。关键在于国家该如何介入?治疗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病变,必须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层面同时发力,最好是二者能够建立一种良性的互赖式治理关系。中国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和乡村社会在协同创新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