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频发的环境冲突事件,已经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试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主要思想的分析,寻求化解中国环境冲突的有效对策,即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提升政府生态治理能力和推动公众的环境参与。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生态观 环境冲突
【中图分类号】A811.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强调要将其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频发的环境冲突事件,已经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环境冲突的内涵及国内研究概述
环境冲突的内涵。“环境冲突”这一概念,是穆从如等最早明确提出的,“环境冲突是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人类活动和地理环境间产生的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多方面对立态势的总称。”①目前学界将环境冲突基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即“环境冲突是冲突的一种,它普遍存在于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中,存在于区域、人群、代际间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过程中。”②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即“环境冲突是人与人之间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社会紧张、竞争和变迁。”③以此可以看出,环境冲突的危害不仅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带来的连锁性反应的综合生态危机,而且直接影响人类健康。随着人们对健康权益、环保和维权意识的重视,健康风险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它成为诱发环境冲突的主要诱因。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来看,环境冲突作为一种现实性社会冲突,已经对社会整体协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围堵工厂、占据道路、堵塞交通、冲击行政机关等激烈行为,这些都是对现存正常社会秩序的冲击,对社会稳定构成挑战,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国内环境冲突的研究关注。社会学家于建嵘曾在其报告中提到,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依据中国知网的相关文献数据。我们不难发现,环境冲突不仅成为现实生活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日趋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焦点。其中,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狭义层面的环境冲突得到关注。现有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环境冲突的根源及成因、环境冲突的特征、环境冲突典型事件的剖析、环境冲突的治理对策等方面。
综观已有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中国学术界对社会冲突控制的研究有待向哲学层面进一步拓展。社会冲突的控制必须深入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层面,深入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层面,深入到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层面。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分析环境冲突正是从哲学视角阐述环境冲突的一次尝试。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内容
由于受所处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就生态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们有关生态问题的理论零散地分布在其经济、社会、政治、哲学等理论体系中。然而,仔细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我们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态观思想具有深刻的前瞻性,对于解决当代中国环境冲突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与自然的辩证思想。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主张,人与自然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它们实际上是内在统一的关系。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马克思明确提出:“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④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人是自然界一部分的论断。“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⑥所以,“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⑦总之,自然界是人得到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必要前提,也是人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一切基础。最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尽管自然界先于人类存在,但是人类按照自己的要求,通过劳动改变了自然界,将其本质力量体现在自然界,赋予自然客体主体化属性。同时,在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人类也改变了自己,导致社会成为自然界的延伸。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人类改造自然的劳动必然会打破自然系统的生态平衡。所以,人类要在正确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自主规范人的劳动,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人类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创造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巨大的社会财富。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以逐利为目的,资本家组织生产时只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向自然界不断攫取,根本不会考虑生产带来的环境问题。所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深刻批判。
首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近代生态环境的破坏。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形象描述了资本主义生产肆意破坏生态环境。恩格斯在《致尼古拉·弗兰策维奇·丹尼尔逊》中提到:“所有已经经历或者正在经历这个过程的国家,或多或少都出现了类似的状况。如在美国出现了地力损耗;如在英国和法国森林不断消失;俄国的气候改变、江河淤积大概比其他任何地方都严重。”⑧资本主义生产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大规模破坏,也给城市带来严重污染。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工人的恶劣环境也进行了真实揭露。马克思说:“光、空气等等,甚至动物的最简单的爱清洁的习性,都不再成为人的需要了。肮脏,人的这种腐化堕落,文明的阴沟(就这个词的本意而言),成了工人的生活要素。完全违反自然的荒芜,日益腐败的自然界,成了他的生活要素。”⑨最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失衡。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根源进行批判,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对价值的无限追求,使得其生产规模无限扩大,最终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甚至引发冲突。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使它会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的物质变换……它同时就破坏城市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⑩因此,他们主张必须从根本上变革社会制度,才能重新恢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人与自然和解的共产主义向度。马克思主义始终关注社会制度对人与自然的作用。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这段话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对人类社会形态发展作出的经典论述。在马克思看来,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认、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能克服异化劳动,消除人与自然的对立,真正实现“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和“人的自然的本质”。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问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其中政府应该对企业片面逐利无视工业污染的放纵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马克思主张:“要消灭这种新的恶性循环,要消灭这个不断重新产生的现代工业的矛盾,又只有消灭工业的资本主义性质才有可能。”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必须强调“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合理规划资源的使用,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管,只有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力的那种社会,才能允许工业按照最适合于它自己的发展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保持或发展的原则分布于全国。”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下环境冲突的化解对策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冲突也处于频发和多发状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陈光金撰写的《2012~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指出,中国的社会冲突有三个焦点问题:征地拆迁、劳资关系和环境保护,其中环境问题引发的冲突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汲取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相关思想,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探究环境冲突,寻求规避和化解环境冲突的有效对策。
完善社会主义制度。20个世纪60年代以来,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在进一步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不可逾越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核心发展理念“人类中心主义”,资本逐利的逻辑与环境保护无法最终调节的矛盾等等。这种资本主义本质与生态的矛盾性导致西方发达国家无法摆脱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制度困境。可以说,从生态文明的发展前途看,社会主义国家是其最终归宿,社会主义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例,一方面,由于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制约因素,也就相应地表现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暂时落后。我们只有善于借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有益经验,以更高阶段的方式实现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生态文明的扬弃,实现“两大和解”的、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文明时代。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对抗性的阶级冲突基本不存在了。但是,社会主义阶段人们的利益需求依然存在。特别是现阶段的中国,阶层的分化和多元利益的格局导致人们在获取利益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甚至有可能加剧社会冲突。因此,从社会制度层面来讲,社会冲突的治理并不是要彻底消除,而是要提供一种缓和或化解矛盾冲突的条件。
提升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生态环境是典型的一类公共资源,私人和各个群体都只会从自己利益出发消耗资源,一般不会主动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从而导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冲突频繁发生。如何实施“善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问题。“就环境治理而言,公众要求政府提供的,恰恰是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环境公共物品;当然,这些公共物品不是良好的环境本身,而是保护环境的措施、政策和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环境新秩序。”这清楚地定位,对政府而言,作为国家权力部门,具有公共行政权力。政府的这种“公共性”职能是当前治理中国环境冲突的决定性体制因素。从中国处理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历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一个事实:在公有制形式下,中国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可替代。这也是中国是否能顺利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保障。在这种思路下,中国各级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有所作为,主要是通过制度、政策和法规来协调各方面的环境利益,而不能直接参与分配环境利益。同时以生态政府的形象,高度的环境责任意识,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协商对话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合作、促进环境保护,最终缓解环境冲突。
推动公众的环境参与。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中国公众的生态意识越来越强烈,其参与环境、监督环境的要求也日益强烈。环境参与权作为一种公民的权利也逐渐得到国家和人们的认可。因此,我们在坚持“政府主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认可公民的环境参与权。这种环境参与权不仅有助于维护每个公民的环境利益,也有助于制衡环境污染行为,是当前中国治理环境冲突的有效手段之一。环境参与权的实现首先从确立法律依据开始,我国法律法规一直非常重视公民的环境参与权。时至今日,我国已颁布上千条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公民参与环境的立法规定原则性和抽象性色彩强烈,实际可操作性较差以及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滞后等多方面不完备的因素,导致公民在实际的环境参与中还面临着一系列困境。今后,在推动公众的环境参与方面,还必须将环保相关法律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参与考核和反馈的积极性,健全社会机制,及时预见环境矛盾冲突,及时解决环境矛盾,防止因环境冲突撕裂中国改革开放的共识。
(作者分别为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疆医科大学讲师,新疆师范大学讲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医科大学与吉林大学合作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XMZ090)
【注释】
①穆从如等:“环境冲突分析研究及其地理学内涵”,《地理学报》,1998年增刊。
②吴玉麟等:《山东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6页。
③余伟京:“论环境冲突的成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④⑤⑥⑦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67页,第128页,第92页,第95页,第133~134页,第12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65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20页。
肖巍,钱箭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行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责编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