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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未来发展方向(2)

不管学术界对过去30多年乡村社会治理的变化作出怎样的判断,但是,变化确确实实已经发生了。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乡村社会治理沿着四条路径开展博弈性变迁:一条是国家权力的渗透、吸纳和科层化;另一条是所谓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村庄自治化;还有一条是传统路径的复兴和拓展;最后一条是市场化、产业化。后两条可以归结为乡村社会自治,不同于村庄自治。

第一条路径与其他路径似乎有冲突和矛盾的地方,但是,在现实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治理形态——行政社会(王春光,2013),也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化”(徐勇,2002)。虽然中国乡村有自治传统,即“县政村治”,不过村庄自治是改革以后由国家推动而采用的一种治理方式,与传统的自治有明显的差异。传统的自治不存在村委会这样的组织,即使村里有村长、里长,他们都没有组织起来,而是独立的个体,而改革开放以后实现的村庄自治就是通过村委会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社会秩序乃至经济活动的自我管理,这里的村委会实际上是从过去人民公社体制那里演变过来的,与国家行政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村庄自治与行政权力有着天然的纽带联系。

村庄自治在程序上解决了村民参与村庄治理中的领导产生问题:村委会领导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党支部领导由党员选举产生。但是,在村庄决策、管理和服务上并没有让村民有效参与,在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政府在村庄没有直接的执行机制,因此转而将村委会和村支部作为这样的机制,渐渐地将它们变成党和政府的“腿”。进入21世纪,村委会“行政化”、“科层化”越来越明显,原因在于政府越来越多地向乡村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中与村民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因此,也就越来越倚重村委会、村党组织去解决问题。于是,政府从多方面强化对村干部、村委会、村党组织的行政吸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的自治功能,反过来使得村民也强化了对村干部与政府官员身份一致化的认同。

一方面,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推动村庄自治,给村庄自治制定了法律,另一方面又将村庄自治行政化。当然有研究者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待村庄自治的态度是不同的。乡镇政府存在着“权、责、能”不匹配的问题,因此在治理乡村上不得不倚重村委会和村党组织。事实上,在过去的10多年,各级政府都要把村委会和村党组织当作“阵地”打造和建设,投入了越来越多的资源,强化了它们的党政职能,出现“上头千条线、下头一根针”的党政末梢建设,村干部也成为世界上最小的、管事最多的“小村总理”。当然,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既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又不是平等的合作伙伴,村委会存在一定的自治成份,尤其是每隔3年要进行一次直接选举。但是,政府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左右和支配村委会。

具体地说,村庄自治行政化通过这样的机制得以实现:第一,法律机制。国家在法律上虽然强调村庄自治,但是依然规定要履行国家赋予它们的一些行政功能,比如办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里就包含着本来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里的协助没有具体的界定,含糊性为行政化留有很大的空间。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实上,在村庄撤并问题上,几乎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这一项,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政府不履行此项规定要负什么样的法律和政治责任。过去10多年,全国兴起了撤村并村高潮,每天都有27个村庄被撤并和改造,基本上都是由县市作出的决定,而根本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村委会的自治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随时都会受到压缩。

第二,产权机制。村委会并不是村集体产权的法人代表,村集体产权在法律上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但是,全体村民要履行集体产权,必须要组织起来,目前大多数村没有这样的组织,因此村委会自然而然地就成了集体产权的代表,即使有的村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还是由村委会和党组织干部主持。而事实上,村干部也不能有效处置集体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政府来决定和支配,比如土地是否流转、土地能否进入市场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民集体实际上没有权力处置;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是由政府说了算的,村委会和党组织不能代表村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相反还要帮助政府做村民的工作。

第三,选举机制。虽然法律规定,村委会和居委会是由村民和居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担当监督、审批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有相当多的操作空间。在这样的实践过程中,村委会越来越“行政化”,跟村民的关系变得疏远了,当然也有村委会想代表村民利益说话,但往往会被政府疏远、边缘化,最终得不到政府的任何支持和好处,结果也被村民说成无所作为而被取代。

第四,在推进村委会“行政化”的过程中,政府提供经费也是一个重要的机制。随着政府加大对乡村的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政府把越来越多的钱投入到村庄发展,由此越来越有能力将村委会“行政化”:在法律上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干部不应有报酬,但是他们整天被政府要求去做这事或那事,因此,政府不得不给他们支付一些报酬。一般来说,一个村有3~5名村干部能享受政府给的报偿,还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现在这个报偿似乎成了村干部的工资收入。反过来,拿政府的报偿,显然要为政府做事,而政府也以此要求他们这么做,并在报酬规定上,要把村干部表现好坏与报酬支付挂钩,更强化了他们为政府做事的意识和责任,如果年终考核不合格,报偿会被减少甚至取消。与此同时,很多地方实施了“村财乡管或镇管”的做法,村干部如果不配合乡镇政府,就有可能难以使用村经费,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村庄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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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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