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责任机制。在绝大多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管理责任状,规定村干部要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否则,会受到利益的惩罚。这是政府把村干部当作下属进行管理的突出表现。
由此可见,如果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村庄自治空间在逐渐扩大,政府在村庄事务中的干预在减少,那么进入新世纪,政府借助于向村庄投入越来越多的公共财政、开展公共服务而越来越将村自治组织视为政府的办事机构和行动的“腿”,村自治组织越来越少地开展村庄自治事务,乡村自治空间在缩小。
与此同时,村庄的公共空间在不断扩大,它体现在这样几方面:各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复兴,比如家族组织、邻里组织、互助组织、民间文化组织等,它们变得越来越活跃,对于丰富村民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交通条件改善以及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村庄越来越开放,在活动范围上拓展了村庄的地理边界,同时带动了跨村社会交往,超越了村庄自治空间。最后,新型的产业合作组织开始出现,当然这类组织也是国家所鼓励的,在政策上获得国家支持,表面上它们是经济合作组织,实际上是嵌入到乡村社会,比如不少合作组织是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熟人的联系,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提升村民在公共空间的参与能力和表达能力。
公共空间的扩大,与村庄自治产生联动效应。从理论上看,公共空间才是村庄自治的基础,村庄自治本应是村庄公共空间的本质或体现,但是,由于村庄自治更多地让位于政府行政需求,使得村委会“行政化”,对村庄公共空间带来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一些公共空间为了分享“行政化”的一些好处,被后者所“虹吸”、同化,比如家族、邻里组织的力量为争夺村委会权力而参与村庄竞选,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当今农村选举已经沦为家族争斗或者黑社会争斗;另一方面,村干部利用权力,渗入公共空间,寻找自己的利益和势力范围,比如许多经济合作组织是由村干部牵头组建的,村干部家族变得非常强势,等等。由此,乡村社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向社会治理提出严峻的挑战。
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和挑战
社会治理的功能是多样的。从大的方面看,不外乎三点: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问题和风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体而言,那就相当复杂了,社会秩序就包括司法秩序、人际关系秩序、市场秩序等,社会矛盾、问题和风险也五花八门,至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内容就更加丰富。而且,不同时期社会治理要实现的任务也不尽相同。所以,社会治理是一个进行时,不是一个完成时。乡村社会治理也是如此。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在过去30多年中,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其功能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是面临的问题和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尤其是在现在,农村内外的社会形势变化很大,乡村社会治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境。
上世纪80年代,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引进村庄自治,自然也是为了应对当时的治理困境和挑战。当时的情况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趋于瓦解,由此,乡村的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益事业问题就没有机制可以来解决,而国家也没有资源帮助解决,于是,个别村庄就自己组建自治委员会,想办法解决自己村庄的公共事务问题。这就是村庄自治诞生的社会基础。但是,村庄自治存在着一些天然的缺陷:首先是延续了城乡二元体制,即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由政府承担,而农村则由自己解决,这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二元差距和社会不平等。其次,并不是每个村庄都有资源和能力解决自己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问题,事实上绝大部分村庄都没有这样的资源和能力。第三,村庄自治内部存在一些不协调,其中最大的不协调发生在“两委”(村委与支委)之间。虽然并不是说所有村庄都如此,但是大部分村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协调。村民选举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比较普遍;村两委在协调村庄内部利益上也有一些不足。最后,村庄自治不足以抵御外部各种力量(如资本力量)对村庄和村民利益的侵害,恰恰相反,在不少地方,村“两委”反而异化为一些外部力量的“帮手”。
与此同时,外部力量在不断地捕获和吸纳村庄“两委”,削弱村庄的自治水平,最典型的就是村委会“行政化”。虽然让村庄自治是上世纪80年代政府无力为村庄提供某些公共服务导致,但是,这并不等于政府不需要进入乡村社会治理。至少有两点是政府进入乡村社会治理的动力:一是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二是从乡村汲取需要的资源。而且在实践中,这两者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上世纪上八九十年代,政府要在村庄收取各种税费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要完成这两个任务又要不产生社会矛盾、冲突,仅仅靠乡镇政府乃至县政府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村支两委。乡镇政府存在着“权小、责大、能力弱”的问题,抓计划生育和收税费都是硬性任务,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做不好,具有一票否决的后果,因此只得想办法让村干部听令于自己,其手段和机制就是行政化。当然,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农村税费取消之后,按道理,乡镇政府的负担应该减轻了,干群关系应该得到改善,事实上并不如此。另外,新的任务和需求进一步推动乡镇政府更积极地强化村委会的行政化:一是经济发展和创造财政收入的冲动;二是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政府都负有经济建设的重任,尤其是地方政府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心来抓,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建设成为政绩考核的关键,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建设与政府财政收入紧密关联。在经济建设中,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是最主要方式,它们至少要涉及到向农村征地,由此往往是各级地方政府出面,依靠村干部强征农民的土地,有些地方政府视村干部在征地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好处,因此使得村委会更像政府的助手,而不是村民的代表,从而产生村干部与村民的矛盾和紧张,进一步强化了村民对村干部的“官”的身份的认同和印象。与此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开始增加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和配置,那么由谁来办理公共服务呢?乡镇政府目前还不足以承担起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生产和传递,其“能力弱”的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出来了。比如,不少乡镇没有专职的民政员、社保员等,都是由其他乡镇干部兼职的,有的乡镇设置了司法所,但是存在“有所无人”或者“有所长没有所员”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的民政事业、社保事业以及司法普及等问题显然是做不好的。由此,乡镇政府职能的实现更加依赖村委会、村支部,反过来总想把它们变成自己的下属或代理人,“行政化”由此得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