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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未来发展方向(4)

村支两委“行政化”,确实弥补了政府在村庄行动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了村庄干部的报酬问题以及村庄一些公共设施问题,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难题和困境。首先是村委会的角色定位困境,尤其是当政府与村民在利益上产生冲突的时候,村委会就陷入了角色困境,往往会导致村委会与村民的矛盾冲突和干群关系紧张,村干部往往会被视为政府的代理人。与此同时,“行政化”的村委会使得村委会和村干部成为政府资源在村庄的配置者,享有很大的权力,这也往往使得村干部在资源配置上产生问题,甚至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和其他腐败问题,“村官巨贪”不是个别现象。其次,村委会由于缺乏职能的专业化和执法权,因此在代理政府职能的时候没有能力有效地帮助提供公共服务。比如村干部在帮助政府做台帐的时候往往都是很粗糙的、很不专业的;他们也不能就地帮助政府为村民办理各种便民手续。另一个挑战来自最近几年各地推行的撤村并村。许多行政村是由原来的多个行政村合并过来的,行政村的面积和人口翻番扩大,村庄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变成陌生社会或者半熟人社会,村民之间不熟悉,村民对一些村干部不熟悉,由此,村支两委“悬浮”起来,与村民的联系远不如以前了,变得科层化、形式化,与此相关的是由于行政村内部的各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而引发各种矛盾,从而降低了行政村委会的整合和办事能力。

“行政化”对乡村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也带来一些重要的影响。村民自治按规定仅仅限于村委会的产生和运行上,不包括其他领域的自治,但是,“行政化”使村委会重拾人民公社时代的大队全能职能,从而制约了乡村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建设。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组织都是在“村庄自治”框架内建设和发展,表现为:第一,几乎各种社会组织(比如调解组织、文化娱乐组织、老人组织等)都挂在村委会名下,隶属于村委会,而不是与村委会具有平等地位。第二,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资源都是通过村支两委来配置的,赋予了村支两委左右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权力。第三,由此,村干部就有更多的机会和权力去参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比如目前不少农业合作组织都是由村干部牵头组建和兴办的,而农业合作组织是可以享受许多政策优惠的,这也使得村干部因具有分配的权力从而分享到一些政策的好处,损害了政策的公平,导致其他村民的不满。

由于“行政化”后,乡村社会治理过度地倚重于村支两委的作用,虽然在少数村庄,由于村干部的能力强势以及对村庄的责任感,带来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但是在大部分村庄,或者村干部没有那么强大的能力,或者没有共同发展的责任感,因此,行政化不但没有带动村庄整体的发展,反而制约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发育,限制了村民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从而降低了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关注,转而只关注于自己的利益,由此加剧了乡村社会的原子化和个体化。当然不少村庄有大量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城市化和非农化也导致村庄社会的原子化和个体化。这样的原子化和个体化,显然是不利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对乡村社会治理也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寻求乡村社会治理的创新

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创新,至少要面对和解决三个问题:政府公共服务和政府治理在乡村得到更好的实现;村庄自治得到更好的落实;社会自治和平等参与有更大的空间和机会,以激发村民的日常参与和合作,提升社会团结,减缓社会原子化和个体化。这里有必要对政府治理、村庄自治和社会自治这三个概念作一点简要的说明:政府治理是指政府在乡村履行职责,其中最重要的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村庄自治就是指当前实施的村委会选举及村务运行;社会自治就是在政府治理、村庄自治之外由村民自己组织和运行生活的状况。它们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三方面,彼此有联系也有区别,但是,在现实中它们往往被混同在一起,出现村庄自治“行政化”、政府治理“不足化”、社会自治“村治化”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乡村社会治理创新方面进行一些探索性实践,为我们进一步探讨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方向、路径和条件,提供了重要的思考依据。

“议行分离”就是旨在解决“行政化”问题的实践之一。其具体做法是,政府在社区或村庄设立工作站,将原来政府交给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工作转给工作站,居委会和村委会回归本位,专注于自治事务,发动居民参与社区或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但是,在实践中,“议行分离”碰到一定的困难,效果并不好。在城市社区,虽然将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分离,但是多了一套人马,而且绝大部分社区都是由书记担任工作站站长,实际上还是交叉任职;在农村,工作站的成员基本上都是村两委成员。因此,在城市社区,出现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扯皮的事情,而在村庄,根本上没有做到真正的“议行分离”。显然,这项改革并不成功。“议行分离”的改革思路是对的,体现了政社分开,而且也说明在社区和村落层面需要相应的机构去实现政府治理,但是,由于社区和村庄自治经过长期的“行政化”而难以“去行政化”,而基层行政事务没有找到较好的其他机制去落实,就造成了这种不成功状况。

另一种改革尝试是“政社互动”,与“议行分离”做法相似的是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分开,但不同的是还要实现政府与村落和社区的合作。政社互动是指政府对以前交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清理,列出清单,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必须交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去做,政府向它们购买,另一类是不需要交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做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就可以拒绝承担,除非政府付费。这项改革的理念是,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不是政府的下属单位,而是与政府平等的主体,政府不能强制要求它们做这做那,它们有权拒绝政府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一是落实社区和行政村治理“费随事转”的法律规定;二是改变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隶属关系”,使其变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三是提升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水平和能力,调动居民或村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

纵使改革设想和思路很合理、很科学,也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首先,“政社互动”的前提是政府与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是真正的平等关系,它们之间可以进行讨价还价,如果居委会和村委会觉得价格不合理,可以退出购买。但是,事实并不如此。目前还没有形成由市场决定公共服务价格的机制,目前公共服务价格还是由政府说了算。这一点与改革前是一样的。调查表明,政府通过购买方式向村委会和居委会提供的费用与改革前给它们的经费没有什么差别。当然,比改革前有进步的是,现在村委会和居委会承接的公共服务量少了一些,也不会无限制地为政府各部门去做事,原因在于政府通过清单对各部门向村委会和居委会摊派任务进行了限制,同时,村委会和居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增加工作人员,不像以前那样受限制。但是,它们依旧没有更多的兴趣和精力去从事村庄自治和社区自治活动。

还有一种改革做法是,政府引进协商民主方法,用公共资源撬动村庄自治。在大部分村庄,除了村委会选举外,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几乎流于形式,没有实质举措,相反,由于一些村委会选举衍生出来的贿选、暴力以及派系纷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民主建设,由此阻碍了村庄治理的改善。有的地方在村庄构建“议事会”制度,具体做法是政府每年给每个行政村一笔财政经费,由“议事会”决定其用途,而议事会则由村民代表、有威望人士(包括村里的老干部、退休人士)以及其他人士构成,他们当然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的。原有的村民代表会议之所以不能召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少村民代表外出务工经商,不经常参加会议,因此,村“议事会”取代了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村庄治理的常设公共事务决策机构,而村委会则成了执行机构,村党支部(或党委)则是召集和领导机构,这三者形成了既合作又相互监督的村治关系。政府则向它们提供了一些公共经费,由这三者负责生产部分公共服务,以解决政府治理职责不足的问题。在这项改革中,有两点做法对其他地方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第一,政府在治理上改变了过去的项目制,采用了经费制,即把经费交给村庄,由村庄自己决定经费的用途,当然政府对经费用途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督。第二,村庄自治结构有了明显的重构,即形成了村委会、村支部和议事会三方合作与监督关系,议事会有决策权但没执行权,村委会没有决策权但有执行权,而村党组织则有主持和监督权,但没有决策权和执行权。这样的框架基本上能将政府的公共服务与村民的需求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进行一定的连接。但是,由于没有根本性的制度改革,这一改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村治“行政化”问题,并潜藏着这样一些风险:首先,政府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性保证,政府的换届是否会改变其行为,这是一个没有得到肯定答案的问题;其次,议事会成员的产生以及合法性也没有制度性保障,议事会确实不同于村民代表会,尚无法律地位,而且,究竟谁可以成为议事会成员,也没有明确的、透明的、合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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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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