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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未来发展方向(5)

虽然以上三类改革做法并没有涵盖当今在地方层面发生的所有改革实践,但是却预示着这样一种趋势,即乡村社会治理到了寻找新出路的创新时刻。这三类改革做法蕴含着这样三种治理思维:政社分开、政社合作、村社合作。所谓政社分开,就是从职责和机制上把政府治理与乡村治理适当分离,不要把村庄自治视为政府治理;所谓政社合作,是在政社分离的基础上政府与村庄自治进行平等合作;而村社合作就是村庄自治与村庄社会自治通过民主机制(如议事会制度)进行有效对接。但是,从这三类改革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三类问题:第一,政府治理在乡村缺少自我实现机制;第二,村庄自治离不开政府的资源支持;第三,社会自治被村庄自治掩盖和压抑。由于政府在乡村社会实现治理目标缺乏自己的机制,因此,只得转向利用村庄自治机制,而村庄自治缺少资源和经费,从而依赖于政府,由此出现的局面就是村庄自治“行政化”,反过来抑制了乡村社会自治。虽然以上三类改革试图要解决这三个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当然这也预示着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方向。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未来乡村社会治理可以做如下方面的创新:第一,政府在乡村要建构自己的治理机制,不能把村庄自治视为自己的治理机制,这就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政府在乡村建立自己的治理机构,另一种是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这种购买应该是真正的合乎市场的购买,前提是不局限于向村委会购买,购买的对象是社会各种组织,但是目前这一点很难做到,权宜之计是采用上面介绍的第三种改革做法。第二,改进村治结构,建立村委会、村党组织与村民代表组织三者合作又监督的关系,这里需要国家对村民自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村治不仅体现在村委会民主产生上,而且要体现在村庄公共事务的日常决策、监督上。第三,乡村社会蕴藏着丰富的自治规则、经验和文化,它们在运用自己规则、经验和文化上应有自己的空间和机会,这一点在制度和政策上应该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春光,2013,《城市化中“撤并村庄”与行政社会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第3期。

2、徐勇,2002,《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第2期。

3、杨团,2012,《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思考》,《天津社会科学》,第2期。

4、阎云翔,2012,《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上海译文出版社。

5、张厚安,1996,《乡政村治——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模式》,《政策》,第8期。

6、钟宜,2005,《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与完善》,《探索》,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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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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