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弱化了乡镇财政能力
200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乡财政的管理,约束乡政府行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其财政支出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200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对全面实施“乡财县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有2.93万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6.1%。
虽然按财政部2006年402号文件的要求,“乡财县管”要保持“三个不变”和“六个统一管理”(三个不变: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六个统一管理: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但是各省市具体实施的路径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综合来看,实施“乡财县管”改革后,大部分地区的乡镇财政在体制上逐步弱化为“半级财政”,甚至是“没有财政”。
不仅如此,“乡财县管”改革的实施还对县级财政造成了一定的拖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县级财政实际上承担了对乡镇财政的监督职能,这在体制上加重了县级政府财政管理的负担;其次,县级财政的收支缺口实际上也被扩大了。
诚然,必须指出的是,“乡财县管”的改革措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自从实施“乡财县管”改革后,一方面,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得到了规范。另一方面,乡镇债务风险得到了控制(赵树凯:《县乡政府治理的危机与变革——事权分配和互动模式的结构性调整》,《学术前沿》,2013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