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不仅对理解和把握MPS和SNA两大核算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在同一核算体系下科学地进行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与分析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澄清我国经济和统计理论与实践中违反平衡原则的诸多差错和误解,先生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重要论文《正确认识社会产品、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使用》④,深入阐述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的重要意义与价值,使之更好地在经济、统计的理论研究和经济管理、统计工作中发挥理论指导作用。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其作用是巨大的,影响是深远的。在1992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中,引入了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在“生产范围”条款中指明:“尽管新体系与原体系的生产范围不同,但二者始终严格遵循生产范围划到哪里,生产成果就算到哪里,中间投入和最终使用也就算到哪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原始收入与派生收入也就在哪里分界的整体原则。”⑤
20世纪90年代后期,针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向SNA体系转轨,过去存在的理论误解逐步得到解决,先生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作了进一步抽象化的处理,作了方法性的拓展和补充,使之适应新的形势。新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表述为:“能量守恒、质量守恒、经济活动也必须守恒。但要做到守恒,在数量上保持平衡,就必须使形成经济活动的各方,包括收和支、产与销、产与分、产与用、买与卖、投入与产出等等,保持相同的口径范围和相同的计量单位。如果用价值计量,就必须采用相同的价格标准。”⑥显然,通过这样的拓展,它适用于一切经济核算,包括宏观的国民经济核算和微观的企业经济核算。而原来的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它在同一核算制度内同样适用。例如,工业总产值计算采用“工厂法”,工业生产中的中间消耗,只限于从本厂外购入的工业品,自产部分不予计算;农业总产值计算采用“产品法”,农业生产的中间消耗,不论是外购农产品和自产农产品,都要作为中间消耗计算。再如家庭自我服务属于非社会劳动,自饮食品、自制衣服等不作为社会生产成果统计,因而在消费这些产品时,就不能列入使用,否则,就违背了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
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创立30年来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该原则具有理论性和科学性,在经济和统计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称之为“钱氏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