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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系列大案要案被查办,诸如山西窝案、中石油窝案、发改委价格司窝案、湖南衡阳选举案等,这些地区所呈现出的局部“塌方式腐败”,发人深省。为了有效遏制官场类似“塌方式腐败”的发生,必须首先揭示此类腐败形成的内在机理。

“塌方式腐败”呈现出高度组织性和嵌入性

所谓“塌方式腐败”,本质上是一种系统性腐败,“塌方”是对其“抓住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特征的形象化表述。系统性腐败是指一个组织出现多发性、关联性的一种腐败现象。偶发性腐败的产生主要在于腐败行动者的主观成因,当其发现外部体制环境中的腐败机会时而利用之。系统性腐败的产生则与体制环境密切相关,腐败案件多发易发且往往彼此关联,呈现出高度的组织性和嵌入性。相比于偶发性腐败,系统性腐败的后果要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仅是某些权力的滥用或利益的侵蚀,而且对所在系统产生整体性的破坏,甚至导致其崩溃。

具体而言,一方面,“塌方式腐败”高度组织化,腐败主体往往紧密集聚、相互庇护,使得腐败行为更为隐秘、更为顽固。这类腐败往往规模庞大,不仅涉及多个层级,还可能横跨多个部门;另一方面,“塌方式腐败”不仅高度嵌入到所在党政部门中,也可能会嵌入到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交叉领域中,并与其形成了某种共生关系。规章制度被践踏,潜规则成为常态,导致腐败成为某些领域维持运转的必要构成部分。这类腐败腐蚀了一些的领导干部甚至是普通公务人员,更严重的是,它还破坏所在党政系统,使党政系统难以正常运行。

以山西窝案为例,其成员规模之庞大、牵涉部门之众多、贪腐金额之巨大、社会危害之严重,着实令人触目惊心。按照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表述,纵向看,从省到市到县到乡到村,都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横向看,煤炭部门成为重灾区,交通、国土等部门成为多发地带,甚至连纪检监察部门都难以幸免。山西的这种“塌方式腐败”极大地破坏了山西省党政系统的正常运行,扭曲了党政部门及公职人员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行为逻辑。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这些局部地区的“塌方式腐败”反映出的是,尽管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在不断完善,但诸多可被利用或俘获的空间却依然存在。如何认识和遏止“塌方式腐败”,已经成为我国推动法治化进程、巩固执政合法性的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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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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