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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腐败的现实逻辑

自国家产生以来,就有了公共权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公共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和阶级属性。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能够被运用来为全体人民或政治系统所代表的集团及其成员服务、谋利;一方面,它也可能被运用来为权力掌握者自身、亲属或小集团牟利。一般说来,前者所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后者所牟取的利益是非正当的。这种牟取非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腐败。

“塌方式腐败”是一种系统性腐败

从理性人的观点看,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机。掌握权力者也是理性人,同样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因为他们掌握着公共权力,就存在将其作为一种重要资源来牟取非正当利益的可能。因此,公共权力与理性人的结合,是腐败生成可能性的内在逻辑。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逻辑,而非必然的现实性逻辑,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公共权力与理性人的结合都会产生腐败。公共权力与理性人结合产生腐败的可能性逻辑变为现实性逻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从作为权力掌握者的理性人内心来讲,缺乏必要的、运用公共权力的道德信仰及对公共权力腐败必然受到惩罚的敬畏;二是从公共权力运用的外在制度环境而言,对公共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正是这两个必要条件的缺失,导致公共权力与理性人结合产生腐败由可能性逻辑变为现实性逻辑。

现实性腐败又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从腐败主体的单一性和群体性来划分,可分为个人腐败和群体腐败。个人腐败是指某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理性人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家人或亲近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群体腐败则是指某个群体中某些相互关联的掌握公共权力的理性人,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亲属或小集团牟取不正当利益。群体腐败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集体性群体腐败和利益相关性群体腐败。集体性群体腐败,主要存在于正式组织中,表现为公共权力掌握者运用公共权力为小集团,即通常所说的集体或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深圳沙头角海关,单位内部按岗分赃,每人月均分赃达数万元,就是典型的集体腐败案例。而利益相关性群体腐败是指一群具有职务上或利益上相互关联的公共权力掌握者,相互之间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类群体腐败往往存在于非正式组织中,对于这类腐败,当查出利益群体中的一个或几个人涉腐时,就可能“拨出萝卜带出泥”,连带出多个利益相关人的腐败行为。

现实中局部地区发生的“塌方式腐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不是指单个公共权力掌握者的腐败,而是一群公共权力掌握者的腐败,即是群体腐败中的一种类型。第二,在“塌方式腐败”的多个主体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关系,有的可能是职务上形成的比较紧密的关系,如某位领导腐败,可能会连带其下属或秘书一起腐败,出现“一窝黑”、“一班蛀”,周永康窝案便是典例;有的可能是因为同乡、同学、同僚或利益相关、兴趣爱好相似等因由形成的某种非正式的、较为松散的关系。无论是前一种关系还是后一种关系,都构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第三,在“塌方式腐败”这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链条。这个利益链条环环相扣,如同其关系网络,同样错综复杂,而且其中所涉利益之大,一般人难以想象。第四,“塌方式腐败”是一种系统性腐败,由于腐败主体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形成了一种相对严密的利益网络,其腐败行为也相互关联,即呈现出系统性(构成系统的要素之间或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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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系统性   逻辑   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