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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监察制度根治局部“塌方式腐败”(2)

根治局部“塌方式腐败”应以健全监察制度为重点

十八大以来我国治理腐败所采取的种种措施,还是处于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治标”阶段。我国反腐倡廉的成效显著,但消极腐败现象依然突出,反腐倡廉任务依然严峻——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2月违规公款吃喝较之1月上升了29.89%。

局部“塌方式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根治局部“塌方式腐败”的关键在于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应“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作为专门负责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关,其在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方面作用至关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具体要求,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监察制度,是根治局部“塌方式腐败”的关键环节、重要途径。

首先,在基本原则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监察制度,应遵循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按照制约和监督主体的地位高于或至少平行于被制约监督客体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原则进行构建。

其次,应重新认识我国党政监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以充分发挥其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党政监察制度主要借鉴了苏联的监察制度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构建苏联的监察制度之初,明确以避免党内出现官僚主义、腐化变质为目标,力求建立权力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列宁时期的苏联监察机关拥有独立行使制约与监督权力行使的职能。列宁去世后,苏联监察机关的地位逐步下降,职能也逐渐由制约和监督权力行使转为单纯地维护党纪、政纪,从而无法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制约和监督职能。

再次,应重视群众监督的作用,将群众监督纳入制度化轨道,形成党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曾经将群众监督纳入制度化轨道,广泛实行了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从而构建自上而下的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普遍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监督体系,形成了社会性的监督合力,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开报道,人民监察通讯员所从事的工作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等各领域,在改善领导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纠正偏向、克服缺点、挽回国家财产损失等方面,均起到了显著作用。中央对外贸易部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在1952年9月该部建立后的一个多月内,发现和反映了问题147件;广州市人民监察通讯员在1952年7月到10月反映和报告了问题235件;安徽、江苏等7个省和南京、哈尔滨等6个市在1953年至1954年一年中,由人民监察通讯员直接揭发以及人民群众向他们反映和揭发的问题有14000多件。

这种自上而下的专门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普遍监督相结合,不仅使党政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形成了良性互动的监督系统,有效地维护了党纪政纪,也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新中国政权,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局部性的“塌方式腐败”的较为严峻形势下,借鉴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结合当前各地区的具体实际,将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纳入制度化轨道,不仅能够有效遏制消极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还能够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法治轨道中行驶,是健全完善我国党政监察制度、构建遏制腐败长效机制中必须予以重视的关键一环。

(作者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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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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