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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四大关系(2)

坚持有序性,正确处理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的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改革任务。我们要坚持由表及里、标本兼治、统筹推进,正确处理好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的关系,既下大力气整治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根治附着在司法躯体上的体制机制“顽疾”。

一要大力解决突出问题。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依法有序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环节改起,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要全力抓好统筹推进。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政法机关内部的改革措施必须协调配套,做到有机衔接,发挥整体效应。同时,各政法部门的改革措施要相互适应,彼此契合,同频共振,避免追求部门利益、画地为牢。

三要积极争取外界配合。涉及司法体制机制的诸多改革措施需要在政府、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才能有效推进。各级政法委要牵头组织政法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对接,积极争取支持,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

强化实效性,正确处理尊重规律和群众认可的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尊重司法规律,还原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本来面目。但改革也是不断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缺乏社会认可必然寸步难行。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尊重司法规律和群众监督评判并重,既有序引导群众尊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又要让群众来评说司法改革的效果好坏,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方面,要推动司法在科学规律的轨道中有序运行,力争实现法律认可的程序正义。抓紧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基础性改革。要以最高法取消绩效考核排名为契机,认真梳理司法活动的客观标准,清理与司法本质无关的考核事项,杜绝诸如“命案必破”等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重塑大众对司法行为的理性预期。

另一方面,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追求群众认可的实体正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司法改革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处理好改革深度、进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的关系。通过网络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改革方案、改革进程和改革效果,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

 (作者系中共淮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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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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