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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四次变革(5)

第四次变革:“反哺”和法治建设

 

乡村基层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

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农业和乡村对工业和城市的支持,主要是通过上缴农业税和提供低价的农副产品来进行的。换句话说,就是农村通过向城市提供农业剩余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和降低成本。同时,又通过限制农民流动来减轻城市压力和维持社会安定。当然,也有部分农村人口通过考学、参军、有计划的招工等形式转到城市,但是这种转移人数非常有限。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和乡村对工业化和城市的支持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废止和农产品的市场化,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农业剩余来支持工业化和城市的比重越来越低,而以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和乡村资源(资金和土地等)来支持工业化越来越成为主体。上述三种乡村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方式,是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特别是对外贸易超常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城市空间规模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和工业化进入中后期发展阶段,二、三产业已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起工业化后期的资金积累任务,如果继续让农民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扩大内需。2004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随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上,胡锦涛指出,中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取消农业税具备了条件。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一个在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历史的税种宣告终结。从而也彻底结束了乡村基层政府所承担的征收税费的职能,标志着乡村基层政府开始转向服务型,职能由“取”转变为“予”。与此同时,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5年的上述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我国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历史性转折。

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

200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与一系列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举措相配套的,是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乡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从2003年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到200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再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案,直至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推进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这次乡村社会治理变化的实质,是在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在城镇化加速和乡村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在政府实行“反哺”和“城乡一体化”政策的背景下,通过改革和法治建设来界定和维护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界线,同时保证基层党组织、各类企业和各种社会团体、全体居民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有法可依,都能够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作用。这次大变革仍然在进行中。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共北京市委社工委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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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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