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对我国稀土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1998年及以前,跨国公司与我国稀土企业开展贸易与技术交流,在我国稀土市场摸索探路。1998年起,我国实施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把稀土原料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限制初级稀土产品出口。发达国家在我国创办合资稀土企业出现了加速趋势,除了少数几家稀土冶炼企业外,大多数是稀土新材料及器件合资企业。2007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稀土冶炼、分离列入限制外商进入领域,对于稀土的勘查、开采、选矿则完全禁止外资进入,同时开始征收出口关税,严格出口配额制度,严厉打击稀土产品出口走私。跨国公司为了压低我国稀土出口价格向WTO提起诉讼。2014年,世贸组织裁决我国对稀土、钼、钨三种原材料实施的加收出口关税、限制出口数量、设定最低出口价格违规。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稀土出口配额管理,并将于5月2日起取消出口关税。随着我国稀土产业政策的变化,跨国公司为获取廉价资源和占领市场,纷纷将稀土永磁材料、荧光粉等生产线不断向我国转移。目前,美、德、法、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的跨国公司已在我国投资设立稀土企业。跨国公司对我国稀土产业的影响极其复杂,既有许多消极不利影响,也存在积极的方面。
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跨国公司的进入,促进了我国稀土产业竞争主体多元化和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我国稀土产业下游消费市场快速发展,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经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自主决策、价格供求决定的稀土市场,虽然近年来国家主导了稀土行业的兼并重组,但是,按照2013年我国稀土营业收入计算,稀土产业CR4为23.5%,属竞争型产业市场结构。另一方面,外资稀土公司和民营稀土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剧了竞争,形成了恶性竞争的格局。我国稀土企业众多,不能形成议价合力;稀土产品出口供过于求,与跨国公司谈判时各自为战,散乱无序,竞相压价,使跨国公司坐收渔利。
与我国稀土产业缺乏话语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国公司形成了买方市场垄断,包括下游产品销售市场的垄断以及高端产品技术的垄断。跨国稀土公司部分垄断着稀土新材料核心技术专利的研发和创新。
对进入壁垒的影响。随着跨国公司的不断进入,我国稀土产业的进入门槛不断提高。第一,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优势进行大规模投资,提高了我国稀土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提高了稀土行业的平均资本规模,从而提高了进入门槛。对于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保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要求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二,跨国公司不仅通过专利等合法手段建立了技术壁垒,迫使后来者交纳高额的技术使用费用,而且对高端前沿技术进行封锁,严重制约了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同时,全球化生产和高度一体化的经营,使跨国公司可以利润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高端稀土产品的利润远远高于一般稀土产品利润水平,跨国公司单位产品利润远高于我国稀土企业平均水平。第三,跨国公司凭借销售渠道优势,通过垄断技术、控制下游销售渠道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进入壁垒。我国是钕铁硼永磁材料的生产大国,但是日本企业日立金属垄断了600多项相关的专利技术,8家被授权企业每年出口2~3万吨钕铁硼永磁材料,需要向日本企业支付专利费购买其专利许可。
跨国公司的冲击,迫使我国稀土企业加强对生产工艺技术的重视,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稀土研发体系,拥有多项国际先进水平的原创技术,包括独有的稀土采选工艺、先进的稀土冶炼技术,为稀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发光材料、永磁材料、储氢材料、催化剂等稀土新材料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至关重要,目前已经实现产业化。我国稀土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形成完整稀土采选、稀土冶炼分离以及稀土装备制造、稀土材料加工和稀土应用的工业体系。
对行业规模经济的影响。跨国公司具有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明显优势,对我国稀土产业的整合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压力作用。面对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国家出台一系列行业政策,促进了稀土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发展,一些规模小、环保不达标、不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陆续退出稀土行业或并入大企业。2011年,《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用1~2年的时间,形成以大型稀土企业为主导的行业格局。2014年底,中铝公司、中国北方稀土、厦门钨业和中国五矿、广东稀土、中国南方稀土6家稀土大集团的组建方案已备案。
但是,与国外跨国稀土公司相比,我国稀土产业的集中度较低、市场话语权较弱。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重组整合。因此,优化我国稀土企业的市场结构,既要反对行政垄断,更要反对过度竞争,当务之急是加快组建稀土企业集团,尽快形成合理的垄断竞争格局,提高竞争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