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朝历代在限制家族式特殊利益集团的膨胀和发展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制度。除了家贼难防,宗亲家族控制上始终是一个死结外,在外戚家族、士大夫家族和地方家族的控制上都收到了明显效果,积累了不少经验。
【关键词】 家族腐败 权力家族化 外戚家族 士大夫家族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打开二十四史,家族腐败史不绝书。民间流传了几千年的古语“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可以视为家族式腐败的一个最为通俗的注解。然而,家族式贪官只不过是家族式腐败的冰山一角。家族式腐败有两种情形,一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形成贪官家族;一是有些腐败家族不只贪财,还企图控制政权甚至取而代之。为了做好有效防控,保卫帝王这一小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家族势力,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和制度。
外戚之家,以“祖宗成规”制之
外戚者,皇后、皇太后一姓之亲戚也。“祖宗成规”成为制约外戚的重要法宝。东汉时,“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宋代为皇帝选皇后,特意“选于衰旧之门,庶免他日或挠圣政”。所以,宋代“女子之防尤严”,不允许后妃预政。个别得宠后妃,恃宠干政,皇帝一旦发现,也予以严裁。这些“故事”,被固化为“祖宗遗训”,深入人心,转化为朝野人士的共识和自觉,是对后妃势力的最有力的制裁。
宋代重文轻武,外戚“不得任文资”,就不可能占据要职,自然也形成不了太大的政治势力。但也有先为高官而后联姻而成外戚者,则可任文官,但一不许任侍从官,二不许任二府要职。宋代凡带殿阁待制以上职名,皆为侍从官。因此,宋代外戚受到很好的抑制,没有形成势力集团。把持朝廷、弄权舞弊的只有外戚韩侂胄和贾似道,且都出现在南宋后期朝纲混乱之际。
但是,这些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外戚就会成为心腹之患,如到了清代,雍正历数外戚年羹尧种种罪状共九十二款,款款都直指权力家族化与腐败,都“当大辟,亲属缘坐”。
士大夫家族,科举上抑制“官二代”
士大夫家族一旦拥有权势,便成为家族腐败的源头,或者说,家族腐败是权力腐败的变种或形式,而且单个人腐败一旦上升到家族腐败,往往便形成政治权力斗争。因此,家族腐败威胁政权。最低层次上容易引发党争,任人唯亲,是政坛上的毒瘤,因此,历代帝王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个很重要的举措是,科举上抑制官二代。科举在长达1300多年历史上为寒门士子晋身参政提供了机会,但各个时期都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子弟并非依靠自己的真才实学,而是倚仗父辈的权势实现金榜题名,这实际上剥夺了很多寒门子弟的政治权利。因此不少帝王有意识地将抑制官员子弟应试作为奖掖寒士、体现公平的一种手段。唐代明确提出“科第之选,宜与寒士,凡为子弟,议不可进”,宋代专门创立了“牒试”制度,规定官员子弟、亲戚、门客须专送别处考试。
为了防范家族权力过甚而腐败,宋朝还规定,官爵不能世袭,此后更是形成制度,这就使官员的权力“一代享用便尽”。王明清在《挥麈前录》提到,本朝父子兄弟为宰执者有二十余人,但是他们并不单纯依靠老子的权势,主要还是凭个人的奋斗,依赖于选官制度。因此,他们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时时表现出维护皇权的一面。
明朝嘉靖二十三年(1544)内阁首辅翟銮的两个儿子同登进士,时人讥之“一鸾当道,双凤齐鸣”,翟銮也因此被弹劾“有弊”。嘉靖皇帝震怒之下,将翟銮父子罢黜为民。万历八年(1580),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第三子张懋修考中状元,长子张敬修同时中进士。消息传来,舆论哗然。马上令人想到三年前其二子张嗣修已考中了榜眼。时人作诗讽刺:“状元榜眼姓俱张,未必文星照楚邦。若是相公坚不去,六郎还做探花郎!”两年以后张居正去世,张氏兄弟考中状元、榜眼的事,便成了张居正的一大罪状。咸丰八年(1858),发生的戊午科场案中,主考官柏葰因家人收受考生贿赂,事发后被处以死刑。清朝康熙时亦曾要求大臣子弟参加考试单独编字号,规定取中名额,以实现“大臣子弟既得选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同时,不少帝王对于官员子弟参与科举舞弊实行严惩。
为了从根源上控制权力家族化的腐败趋势,从源头上分散权力、从刑法上约束以及实行言官制等举措都收效明显。
职差分离抑制权力。宋朝别出心裁,在权力控制的顶层设计上实行官职差分离。“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官”就是官衔,相当于一个级别,虚衔。领工资的依据,权力没有,这叫“寄禄官”。“职”就是职务。相当于一个位置,上班部门,起到只是区别地位和等级的作用。“差”即皇帝临时“差遣”,等于现在的出差、某项具体任务。有了“差”,才有事权,称为“职事官”。但这只是临时的,事儿办完,得等下一次差遣。“非奉别敕,不得治本官事”。这一制度在明清两代都有所继承。
刑法上约束家族权力。北宋初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二千石鲜能治之者”。官宦家族子弟横行不法,是作出公正的惩罚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宋初规定,官吏的儿子、部属犯贪污受贿罪,自己也要负刑事责任。翰林学士扈蒙的养子“盗官盐”,被连降多级,黜为左赞善大夫。司马光主张:“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宋代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
利用台谏系统独立制约。台谏始于春秋,至明朝至为完善,又称言官。言官的职责就是指出皇帝及百官过错的官,即专门挑刺的官。它职级不高,地位却很高,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之权,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显得有力量。如严嵩家族腐败20年间,言官从未停歇过对严嵩父子的斗争。虽然言官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重则被杀害,轻则受杖责、遭流放,但仍然弹劾不止,终使严嵩父子得到应有的下场。
此外,历代帝王还推行恩荫制度以弥补家族权力欲。士大夫家族的形成一般有两条渠道,一是科举晋身,二是恩荫晋身。前者取其才能,后者笼络其心,当然也不排除皇帝故意为之,意在让其后代轻松上位,堕其苦学进取之心,使其自我衰落。制度设计上,为防控有的家族势力膨胀,帝王有意识地维护即将衰落的家族势力,以达到权力平衡制约。宋代还利用恩荫制度满足官员的富贵享受之欲,以息其权力欲,其规模史无前例。荫补的范围非常广,花样也多。虽然恩荫制度在顶层设计上也对恩荫晋身者予以了限制,但也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因而它是一把双刃剑,遭到寒门士子的反感。
地方大家族,通过严谨的族规家训和严密的组织管理制度控制
世家大族世代执掌朝政,稍小的家族则纵横乡里,控制郡县政权,有的根本不把朝命放在眼里,因此,为了防控地方上的大家族,统治者也想了很多办法。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大力表彰理学治家。
宋代最早提出重建宗族制的张载,提出立宗子法可以“管摄天下人心”。理学家程颐也极力主张重建家族制度,特别是强调治理好家庭、家族对于治理好国家的作用。南宋的朱熹同样大力提倡建立家族组织,同居聚财,反对异财别居。希望家族组织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无不懂得“国之本在家”的道理,都希望通过家族的稳定来巩固封建统治,家族内部越稳定则国家的统治就越稳固,反之就会有垮台的危险。宋明几代都把程朱理学奉为国家意识形态,就是看中了这种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具体措施上,赵宋王朝以来,历代帝王都对其进行旌表、资助,其方式有精神上表彰,如赐予“义门”、“义居”、“忠孝世家”等称号;物质上奖励,如减免赋税优惠,资助经济困难,保护族产;求忠于孝,鼓励他们读书科举。希望这种精神上的鼓励能够树立起大家庭的荣誉感,保持“肃睦治家”的家风,同时能够“乡里率化,争诉稀少”,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江州义门陈氏”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自唐文宗太和六年(832)到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江州义门”陈氏已延续了230多年,19代同吃同住,全家族人口达3900多人,田庄300多处,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家庭,看起来就像一个缩微的国家,一个自给自足、自成体系的田园社会典型。对这个大家庭的管理,靠的是严谨的族规家训和严密的组织管理制度。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样板家族,朝廷仍然担心势力过于膨胀,难以控制。经文彦博、包拯等奏请,宋仁宗于嘉佑七年(1062)派人监护,把陈姓产业分为291份,抓阄定夺,抓到何处就迁往何处。因此,这个跨唐宋二朝历332年的大家族就此瓦解。第二年,文彦博、包拯等又上表宋仁宗,建议把“义门陈氏”作为样板进行褒扬,诏令全国学习。
此外,自宋朝保甲制开始有意识将权力下放基层,以防止上重下轻,明朝和清朝基本沿袭了北宋的保甲制,形成了“保甲为经,宗法为纬”的社会控制网络。咸丰初年明文规定:“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这其实就是乡村自治的模式。因此,自宋以来,由家族组织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的状况已经基本上不复存在了。理学治家兼乡村自治模式之所以有成效,原因就在于改造了中国家庭文化的基因,使世家大族的关注点从权力荣耀转向家族荣耀。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税务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参考文献】
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②(清)赵翼:《廿二史劄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③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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