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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已经发展到专业化预防和社会化预防相对接的阶段,群防群治的社会化预防网络即将形成。专业化预防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是法律监督权,与社会化预防相比,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范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是一致的。

从源头杜绝职务犯罪发生

狭义上的预防监督指的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出现职务犯罪。广义上讲,它是以教育为基础,法制为保障,打击为手段的系统工程。是在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违法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特征、犯罪过程进行深入地了解、剖析,在机制建设、管理层面上深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对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等进行全面地梳理。通俗地说,就是指社会化和全民化预防由专业化预防来实施监督,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你预防,我监督”。

治理腐败,最重要的是根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由此,对职务犯罪应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如果把贪腐比喻成一片芦苇地的话,打击职务犯罪能做的就是把这片地里的芦苇一根一根拔起并消灭掉,等到明年“春风吹又生”的时候,又再继续“拔芦苇”工作。而预防职务犯罪要做的,是把滋生这片芦苇的沼泽地消灭掉,从源头杜绝职务犯罪发生。可以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是衡量检察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新形势下强化预防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预防监督的职能作用。

职务犯罪预防监督的实现途径

职务犯罪预防监督,要结合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检察权的特殊性,主要由检察机关来实施,以解决目前专业化预防与社会化预防边界不清的问题以及预防过程中缺少监督的问题。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影响和推动下,全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纷纷开展廉政宣传、警示教育、预防调查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抓住节点,调整总体布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预防工作思路两大改变

改预防职务犯罪为职务犯罪预防监督,改预防业务宣传引导为专业指导服务,使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在法律监督下得以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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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职务犯罪   社会化   机制   监督